公共媒体法勿漠视儿少影视权益/陈炳宏
日前内阁改组,新阁揆苏贞昌强力慰留文化部长郑丽君,当时就传闻郑丽君推动的政策将获苏揆支持,不管传闻是否属实,近来行政院积极召开「公共媒体法」草案审查会显示该法获新阁重视。虽然笔者支持扩大公广集团的「公媒法」,也乐见新阁支持,但笔者在该法审议完成前,还是不得不当只乌鸦,提出些「期期以为不可」的修法内容。
文化部为权责机关
现行《公共电视法》第40条规定,公视「周一至周五每日17时至20时之间,应安排儿童及少年节目至少各半小时;周末及假日应提供儿童及少年节目至少各1小时」,结果新法第46条仅规定公媒「各电视频道节目均应分级」,完全删除原有儿少节目的时段与比例之规定,其删除理由是「依据目前儿童及少年之收视习性,……公媒基金会应于特定时段播放儿童及少年节目,已无实益,爰予删除」,以及「未来公共媒体为多频道经营,应兼顾不同公众之需求,……明定公共电视应播放儿童及少年可观赏节目之规定已不合时宜」,文化部根据这两项歪理而将公媒需制播儿少节目的原规定完全删除,让笔者百思不解。
为何依据目前儿少收视习性,公媒在特定时段播放儿少节目「已无实益」?即便如此,那为何连最低时数也一并删除?另外,如果「未来公媒为多频道经营,应兼顾不同公众之需求」,那笔者想请教,兼顾不同公众的精神怎会跟删除规定儿少节目比例有关联呢?还是未来公媒将成立儿少频道吗?还是说儿少只是公众之一,既然没有规范要银发、妇女节目比例,所以就不应规范儿少?
如果真是这样,那文化部真是太不了解台湾媒体发展环境与竞争逻辑啊!更何况,文化部不仅为公媒基金会的主管机关,同时也是《儿少法》「维护儿童及少年阅听权益」之权责机关,仅是两句「已无实益」、「不合时宜」,就可扼杀全台超过400万儿少的影视权益,这种误缪的修法思维,怎不令人扼腕?难道是因为儿少没有投票权?笔者呼吁曾任职儿福基金会的立委王育敏应该质询此事!
其次,文化部可能不知道,目前包括英国、加拿大、美国、德国、法国、瑞典、澳洲、韩国等国公广集团,以及中国中央电视台,都有儿少专属频道,难道这些国家都不重视「不同公众之需求」?中国中央电视台更早在2003年即已成立第一个全国性儿少频道「央视少儿频道」,目前少儿频道数量已经破百,而邻近的韩国亦在2012年成立儿少专属频道。面对这样的国际潮流,文化部借口兼顾不同公众需求,难道是想将保障儿少影视权益的职责,交给只问获利的商业媒体吗?
提高制播时数比例
时值行政院正在进行跨部会「公媒法」修法审查会,深切期盼文化部悬崖勒马,不仅不应删除儿少节目时数,更要提高制播时数与比例。另外当对岸少儿频道已破百台时,政府更应积极透过「公媒法」立法,责成公媒集团成立儿少频道,以保障国家未来主人翁的影视权益,并落实儿少媒体教育之需求,这是笔者为台湾儿少族群提出的卑微请求。
原刊载于《苹果日报》,经作者同意转载。
陈 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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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公共媒体法「第47条」规定公媒「各电视频道节目均应分级」,而非「第46条」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