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选公职该辞广电媒体职务吗? / 罗世宏
2024总统副总统及立委选举,三党提名的候选人皆有媒体相关职务者。其中,民进党提名的全国不分区立委候选人沈伯洋担任无给职的中央社董事与华视新闻自律委员会外部委员,民众党提名的不分区立委候选人徐瑞希是无给职的公视董事与华视董事,国民党提名的副总统候选人赵少康则是有给职的中广董事长兼总经理,并且是多个广播与电视节目包括中广《赵少康时间》及TVBS晚间带状政论节目《少康战情室》的主持人。大约在同一时间,关于他们是否应于参选登记之际辞去媒体职务,引发各界议论。
沈伯洋、徐瑞希、赵少康高下立判
表面上看来,三人相同之处是获得政党提名为公职候选人之际都有媒体相关职务,但严格说来他们的「政媒两栖」程度有所不同。再者,由于《广播电视法》所禁止的「党政军条款」与属于道德范畴的(且显然具有社会负面意涵的)「政媒两栖」有所差别,而且后者缺乏明确定义,也让三人争议性质未尽相同,不可完全混为一谈。
综观三人面对相关「危机」或争议的应对与处置方式,容我从法理与道德层次先下一个简单的评价:沈伯洋表现最优,徐瑞希表现最差,赵少康表现居中但偏差。
虽然法律并未禁止,而且中央社及华视的内规也都未有关于董事或新闻自律委员参选的限制,但沈伯洋在接受政党提名之际即主动向中央社及华视请辞媒体相关兼职,实有「超越法律」与道德期待的表现,在三人当中表现最优,「危机」处理方式也最无争议,因为他在「危机」(争议)发生之前即已辞去媒体相关职务。
徐瑞希表现最差,违反《公共电视法》明确禁止之「董事于任期中不得参与政党活动」,违法事证俱在却还公然拒辞公视董事,丝毫不顾她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损公视的独立性与公共性。及至犯众怒遭受她所谓「铺天盖地」的公众抨击,最终不得不辞职之际仍再次发声明诡词狡辩,甚至随后即上名嘴网红的自媒体节目做了诸多的不实指控,声称自己是因为监督公广集团「弊端」而遭「媒体政学侧翼」联手铲除,完全不认为自己拒辞公视董事行为本身有任何违法或失当之处,在三人之中当属最缺乏自省自觉能力的一位。
赵少康表面未违法,但自肥情况甚明
三人之中,赵少康的表现居中,虽然形式上未违法,但实质上或有违反《广播电视法》「党政军退出媒体」的立法意旨之虞,而他在获提名及登记参选之后立即接受分别由王伟忠和王浅秋主持的中广节目专访,以及以「回娘家」的名义接受长期他所主持的TVBS政论节目(虽已更名为《TVBS战情室》)专访,实有政媒相互图利,甚至是自肥之嫌,也可能触碰了《选举罢免法》相关规范:「广播电视事业从事选举或罢免相关议题之论政、新闻报导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应为公正、公平之处理,不得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
在上述简单的初步评价之后,容我接下来对赵少康的个案做进一步的讨论。因为沈伯洋的情况未违法,甚且以超高道德标准自律,其实已无需再多做讨论。而徐瑞希拒辞公视董事案同样也不需再做讨论,因为本案已明确违法,没有任何模糊空间,她在千呼万唤下才不甘不愿地辞职,其实是一开始就可以预料的结果,因为她违反的是《公共电视法》,不可能像赵少康那样坚持要等到「当选」、「就任」后再依《广播电视法》「党政军条款」的规定请辞。即刻请辞公视董事,只是她作为违法当事人应尽的基本法遵义务。
赵少康「政媒两栖」的问题最值讨论
三人当中,最值得讨论的,当然是赵少康的案例。赵少康的「政媒两栖」程度,他在「政治」与「媒体」场域的份量,以及他能够直接间接干预政治与媒体(如果他要的话)的程度,皆非前述沈徐二人可以相提并论的。做为过去的「政治金童」,他近年来积极为他所号召的「战斗蓝」辅选,并且曾表态考虑竞选总统。而他的媒体相关职务并非兼任无给职,也非新闻自律委员会外部委员的属性,而是如假包换的全国性无线广播电台负责人(中广董事长兼总经理),以及收视率相当高的电视新闻频道黄金时段带状政论节目主持人。
赵少康在获得政党提名且登记为副总统候选人后,已宣布停掉自己在中广和TVBS主持的节目,并且向中广请假至选举结束,但并未辞去中广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赵少康辩称自己当选后会辞中广董事长及总经理,但现在不会辞,因为他目前为止已做了「超越法律」的要求,因为《广电法》及《选罢法》并未规定公职候选人不得主持广电节目,也未规定公职候选人必须辞去广电媒体的董监事或经理人职务。
就法论法,赵少康没有说错,虽然他明显是在钻法律漏洞,虽然他若辞对自己、台湾社会与「比烂」的政治场域来说会是一次「向上提升」的示范。殊为可惜的是这种「期许」发生不了作用,特别是在以胜选为唯一考量、政媒分际相当模糊的台湾,是很难期待赵少康以高道德标准自律的可能性。
《广电法》漏洞有待新国会修补
回归《广电法》关于「党政军条款」禁令的立法意旨,若该法连包含小党工在内的「政党党务人员」都禁止担任广电媒体董事及经理人,担心政党、政务及公职人员身份会影响广电媒体被期待的公器角色,也担心政党、政党党务工作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可能「公器私用」(包括利用广电媒体辅选特定政党及候选人),岂可能对政党提名的副总统候选人名正言顺担任广电媒体董事及经理人一事无动于衷?这显然是《广电法》的立法漏洞,值得未来新一届国会思考是否仍有修法补破网之必要性。
放在台湾的政治历史脉络,赵少康拒辞中广负责人职务实有强辞狡辩之嫌,因为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参选副总统的政治人物或媒体人士不应不讲政治道德与媒体伦理,毕竟台湾不是义大利,除非他老兄是想向前几个月才过世的义大利义前总理贝鲁斯科尼(Silvio Berlusconi)看齐?
众所周知,贝鲁斯科尼的媒体帝国对义大利政治和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他的媒体既是他的竞选工具,让他得以三度胜选,也成为他的政治盟友和政敌的攻击目标。他是义大利最大的媒体集团Mediaset的创办人和控股者,政媒两栖呼风唤雨,但也因为涉及贪污、性丑闻、逃税等多项指控而受到批评和起诉。他的媒体霸权也引发了义大利民众和其他媒体的反弹,人们呼吁保障媒体多元化和独立性,并抗议贝鲁斯科尼对媒体的干预和控制。
我想赵少康应该还没有堕落到那种程度,而且他应该学不来也不会想学贝鲁斯科尼那一套,因为那实在是太low了。
赵少康不该学贝鲁斯柯尼
不用贝鲁斯柯尼当「范本」对台湾是好的,否则政媒交相贼的最坏状况迟早来临。若采美国及其他自由民主国家的标准,媒体从业人员是有合法参选权利,但在参选期间必须停止媒体主持或报导活动,以避免利益冲突或影响公平性,也要致力于维护媒体的独立性和多元性,防止媒体受到政治干预或被政治利益所左右。
再者,广电媒体必须遵守平等机会原则,也就是如果他们所属的电台或电视台给予专访等节目时间,也必须给予其他候选人相同的时间与公平待遇,以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媒体从业人员利用他们的职业优势或影响力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些原则也符合我国《选罢法》及《广电法》相关规定。例如,《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46条规定:「广播电视事业从事选举或罢免相关议题之论政、新闻报导或邀请候选人……参加节目,应为公正、公平之处理,不得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而且《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7条也规定:「制播新闻及评论,应注意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
这些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所有的广电媒体,以及特别是制播新闻的电视频道。虽然赵少康依现行法无需辞去媒体职务,但我要特别提醒与赵少康关系特别密切的中广和TVBS应以高标准自律,并且善尽《选罢法》及《广电法》的法遵义务。至于《广电法》和《选罢法》的主管机关NCC与中选会,则不必预设立场聚焦特定媒体的选举报导与评论内容。广电媒体的选举新闻与评论若有任何违法问题,包括违反事实查证与公平原则,包括未给相关议题或候选人公正、公平之处理,或是无正当理由为差别待遇,NCC和中选会应于事后依内容监理与选举法规与程序处理,以免公亲变事主,滋生更多社会争议与纷扰。
作者:罗世宏|为中正大学传播系教授
媒改社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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