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瑞希事件遭逢媒体改革的徐瑞希发言/程宗明
1991年联合报解聘记者徐瑞希事件,当是解严后新闻媒体投资利益侵犯编辑自主的首要事件,当年这是一件解严后分水岭事件,让我们开始关注经济利益超越政治来挟制新闻自由。
当年郑瑞城教授对此事件,有很严谨的调查文章,他有指出徐文的特稿有一些瑕疵,包含: (1) 用语鲜活至带花巧,稍失谨严;(2) 推论过远之嫌;(3) 未经确实查证等三项。
22年后,对照民众党不分区立委徐瑞希于13日在柯文哲全国竞选总部召开「媒体改革」记者会的发言评议而言,又有一些相似之处。
徐瑞希指出,新增公共电视法第28条第五款「投资他事业之收入」为新增,将会造成一手拿人民纳税钱,一手做无本生意。此话可能疏于考察1997年通过之公视法,当年就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视基金会所投资事业,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限的要求,其所投资额应保持投资资本总额三分之二的规定。此可见,投资本来就是财团法人合理营运,非新增,2001年修法时,更希望扩大投资,将该条第二项规定删除以放宽法人的投资自由。看来查证不足,也有一点推论过远。
但是她提出未来有进一步挤压民间影视市场的发展空间之实,来自她本人身处位置,这个媒体政策意旨是应该辩论与讨论的。主权国家在于振兴文化事业,究竟采取带动民间生产为主,国家投资,并限制公部门规模;还是设立领头关键事业体(SNP),疏通产业链活化,以建立协作关系,并无定论。当然公部门事业的规模为一关键,在OECD国家中,以公共广电国民分摊额度高者国家,都采取限制性的「公共价值检测」(public value test)稽核制度,防止公媒体过度进入新创文化部门;但是以台湾国民摊付额只有美金1.30元的额度,显然国家想加大公媒体投资额,来带动民间影视产业,并非违失。
另外她以近期中华电视公司第三度商议资产活化一事进行批评,此本为国家对于国营事业财务问题的通则检讨方向,中华电视公司非财团法人公媒体的「自然」投资获得事业,而是政治性的立法《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将其附负担捐赠公共电视基金会,赋予高度的公共监督。三次活化资产的讨论,容或有内部争议,但难有黑影幢幢的情势,若是法人代表已经有所掌握,也不当以过于鲜活花巧的描述,而非具体事证陈述为之。
有关Taiwan+国际频道是否为大外宣,其中数位发展部唐凤部长可否主持节目的事证,本来就可具体讨论。多年前,美国州务教育局局长,因州政府资助NPR/PBS的预算之便,而去主持节目,也遭到议论而下台,本可比对,大可不必上纲到「大外宣」这种「政治意识」认同的价值纷争。民主国家皆有国家频道的经营,制度与功能皆不同(the state of state media),而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机构,对此目前有更细致的民主与威权政体认定 (七个等级),既有目前代议度的制衡,本可矫正「海外频道」之定位,未必概言「海外大宣传」一词就能解释问题。
公共电视政策的问题,本可据实讨论,如果未受民众党提名,董事徐瑞希更可就近监督。如今转换舞台,志在未来民意殿堂,应就自己监督实务经验,提升台湾公媒体政策制定的高度,而非仅黑影的描绘而已。
作者:程宗明|辅仁大学大众传播学士学程兼任助理教授
媒改社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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