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电视在一九九八年开播,当时是一个频道。现在,公视董事会已经统合八个频道,是公共广播电视集团之首,但有两个重要条文,廿二年没有修订。
两项条文,先是公视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款:“由行政院提名董、监事候选人,提交审查委员会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数同意后,送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后是第十七条“董事会置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互选之。”
全世界仅有我们的公视董事会,是这种组成过程。
其一,董监事的同意权,形同要有四分之三以上的立法委员同意,其他国家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第一届与第二届固然顺利产生,但其后多有波折,特别是第四届任满后,隔了两年多才产生第五届董监事,第六届则在去年九月廿五日届满,至今也还没产生第七届。
不说理论,我们的实务经验显示,这个四分之三条款不是尊重少数,是对公视形象与公信力的伤害,也干扰了公视的正常经营,同时破坏了权责相扣的常态政治要求;新董事会无法如期产生,政府最多是失了面子,但也可能让政府因循苟且,怠惰迟延作为,甚至诿过,借此指责在野党。
同理,董事互选董事长,若有差池,反而是行政院在必要时,推诿卸责的借口,不是对董事的尊重。毕竟,过去经验已经显示,政府在提名董事时,若是佐以必要的安排,往往可以让董事们选出特定的人出掌。此时,若所提名的诸位董事当中,有一位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突出,同时操守无虞且较无党派倾向的人,自然是正面之举;但这也提醒我们,与其让董事互选董事长,致使政府有卸责的空间,何不将注意力,放在要求政府清楚明白地负责,必须提名具备这些资历的人出任董事长。
近日,执政党立委提议降低公视董监事的同意门槛,致使四分之三条款再起争议。记者林河名提醒,当年苏贞昌以“避免正中国民党下怀”,未能同意降低门槛。但就事论事,记者也同时表示四分之三的门槛比大法官、监委都高,“确有修法改进必要”。既然降门槛的道理存在,执政党更当体会舆论的善意,不要乱拗,而是要坦承以前的错误,“知过能改,善莫大焉”。
全文于2020/9/25刊载于《联合报》,经作者同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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