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周六, 四月 14th, 2018

笨蛋!党政军条款不是问题症结/陈炳宏

近几年《广电法》删除党政军条款的修法已不知几进几出立法院,虽蓝绿早有共识,蓝绿政权亦已再次轮替,但还是无法通过,问题症结不在如何投资,也不在投资比例,而在于此项修法不仅违反民主理念,更凸显主政者私心,因此删不得啊!

tv_web-thumb-large     (图片来源

暂且不论无线电波全民共有的原理,党政军不应介入媒体经营是民主政治基本理念,真有人不能了解「被监督者不能拥有监督者」的简单道理吗?若理应被监督的政府可以拥有监督它的媒体,这还算是民主国家吗?

2003年修《广电法》时,不知是绿太权谋,还是蓝太笨?当时只增加第5-1条限制党政军条款,但第5条政府设立媒体的条文1个字都没删!第5-1条规定「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但第5条明定「政府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义所设立者,为公营广播、电视事业」,亦即增列第5-1条限制党政军投资民营媒体,与第5条政府可设立公营媒体毫不相干。

但这两项条款并列存在着基本逻辑互相矛盾的误缪!修法后,政府只是不能投资民营媒体,但只要有特定目的,还是可设立公营媒体,刚在去年6月开播的讲客广播电台正是客委会依此条申设。也就是说,目前即便删除第5-1条,政府还是可依第5条拥有媒体,因此只要不删第5条,修党政军条款都只是假议题,只是蓝绿一起演场戏罢了!因此若只删除第5-1条,却保留第5条让政府可以100%拥有广电媒体,这修法有意义吗?这是大家所追求的党政军退出媒体吗?

速删广电法第5条

这几年党政军条款喊修,越发让笔者觉得台湾是个理盲的社会,立法院更是。各党派私心纵容第5条继续存在,总盘算著等抢到执政权,就可继续控制广电媒体,加上产业界推波助澜,根本无人正视党政军条款的问题症结,不管哪党主政,都只想修第5-1条讨好财团,但不动第5条私心自肥,合理吗?建议应删除第5条,否则党政军条款通过15年,客委会还是可设立讲客广播电台,客家电视台也前途未卜。因此急需删的是第5条,不是第5-1条!否则保留此条文,现在政府可以成立讲客广播电台,接着就可以「为特定目的」成立妇女电视台、老人电视台等,这像话吗?

在删除第5条后,央广、警广等7个政府广播电台,可设计落日条款或采其他模式调整属性,这需集思广益,也非做不可。笔者常开玩笑说,教育电台同仁很可怜,2016年5月政权轮替当天一起床,对108课纲的立场马上要从赞成变反对,因为老板(执政党及教育部长)都换人了。
最后,《广电法》应保留实践民主理念的第5-1条,只要修订相关子法及办法规范持股模式及投资比例,不实质控制或介入经营即可,同样可达到修法的意旨。当年《广电法》规定外资不得投资无线广电媒体即是如此解套的,现在为何不能这样做?过去主张党政军退出广电媒体者,也从未说过连一股都不行,因为重点应该在于不得实质控制、不得介入经营,以及明白揭露投资啊!

(原文刊登于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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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炳宏
自认批判媒体是恨铁不成钢,希望推动媒体素养教育以鼓励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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