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蛋!黨政軍條款不是問題癥結/陳炳宏
近幾年《廣電法》刪除黨政軍條款的修法已不知幾進幾出立法院,雖藍綠早有共識,藍綠政權亦已再次輪替,但還是無法通過,問題癥結不在如何投資,也不在投資比例,而在於此項修法不僅違反民主理念,更凸顯主政者私心,因此刪不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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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且不論無線電波全民共有的原理,黨政軍不應介入媒體經營是民主政治基本理念,真有人不能了解「被監督者不能擁有監督者」的簡單道理嗎?若理應被監督的政府可以擁有監督它的媒體,這還算是民主國家嗎?
2003年修《廣電法》時,不知是綠太權謀,還是藍太笨?當時只增加第5-1條限制黨政軍條款,但第5條政府設立媒體的條文1個字都沒刪!第5-1條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但第5條明定「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亦即增列第5-1條限制黨政軍投資民營媒體,與第5條政府可設立公營媒體毫不相干。
但這兩項條款並列存在著基本邏輯互相矛盾的誤繆!修法後,政府只是不能投資民營媒體,但只要有特定目的,還是可設立公營媒體,剛在去年6月開播的講客廣播電台正是客委會依此條申設。也就是說,目前即便刪除第5-1條,政府還是可依第5條擁有媒體,因此只要不刪第5條,修黨政軍條款都只是假議題,只是藍綠一起演場戲罷了!因此若只刪除第5-1條,卻保留第5條讓政府可以100%擁有廣電媒體,這修法有意義嗎?這是大家所追求的黨政軍退出媒體嗎?
速刪廣電法第5條
這幾年黨政軍條款喊修,越發讓筆者覺得台灣是個理盲的社會,立法院更是。各黨派私心縱容第5條繼續存在,總盤算著等搶到執政權,就可繼續控制廣電媒體,加上產業界推波助瀾,根本無人正視黨政軍條款的問題癥結,不管哪黨主政,都只想修第5-1條討好財團,但不動第5條私心自肥,合理嗎?建議應刪除第5條,否則黨政軍條款通過15年,客委會還是可設立講客廣播電台,客家電視台也前途未卜。因此急需刪的是第5條,不是第5-1條!否則保留此條文,現在政府可以成立講客廣播電台,接著就可以「為特定目的」成立婦女電視台、老人電視台等,這像話嗎?
在刪除第5條後,央廣、警廣等7個政府廣播電台,可設計落日條款或採其他模式調整屬性,這需集思廣益,也非做不可。筆者常開玩笑說,教育電台同仁很可憐,2016年5月政權輪替當天一起床,對108課綱的立場馬上要從贊成變反對,因為老闆(執政黨及教育部長)都換人了。
最後,《廣電法》應保留實踐民主理念的第5-1條,只要修訂相關子法及辦法規範持股模式及投資比例,不實質控制或介入經營即可,同樣可達到修法的意旨。當年《廣電法》規定外資不得投資無線廣電媒體即是如此解套的,現在為何不能這樣做?過去主張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者,也從未說過連一股都不行,因為重點應該在於不得實質控制、不得介入經營,以及明白揭露投資啊!
(原文刊登於蘋果日報)
陳 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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