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周五, 一月 30th, 2026

广电三法修法不能刻意松绑:缺乏有序的审查,必伤民主根基/张春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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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登处:自由评论网

近期,立法院中国国民党与台湾民众党立委联手推动《广电三法》修正,引发新闻专业社群与公民社会的高度警讯。从目前公开的修正对照表、动议内容与审议方式来看,这波修法并非零星、技术性的制度调整,而是一套具有高度一致方向的结构性松动工程,其影响层面,已直指台湾新闻自由的制度根基。

值得强调的是,问题不仅出在修法内容本身,更出在修法「如何被推动」。媒体监理制度关乎民主社会的公共沟通结构,理应承载高度公共性与宪政价值。然而,本次修法过程却缺乏充分的公听会与实质社会对话,新闻专业者、学界与公民团体的意见,未能有效进入立法程序。如此封闭且快速的审议方式,使重大制度变动缺乏民主正当性,也让社会无从建立必要的共识。

在民主国家,立法程序本身即是民主的一部分。当程序失序,即便条文高举「自由」之名,也难以避免伤害自由的实质内涵。

回到修法内容,本次《广电三法》修正最具争议之处,在于同时松动「党政军退出媒体」的结构性原则,并削弱新闻频道执照的审照、评鉴与退出机制。这样的双重调整,实际上是在高度破坏新闻自由得以成立的制度条件,而非强化其保障。

新闻自由在民主宪政体制中,从来不是免于制度监督的特权。相反地,它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正是因为媒体被赋予公共监督的角色,并因此必须承担公共责任。宪法所保障的言论与新闻自由,并非仅属于媒体经营者,而是属于全体公民「透过独立媒体获取可信资讯」的权利。

也正因如此,国家不仅不得恣意干预媒体,更负有积极义务,防止政治权力与资本力量渗透新闻体系,防止任何特权破坏新闻媒体扮演第四权的功能。「党政军退出媒体」并非历史包袱,而是民主社会为防止权力垄断资讯管道所建立的制度防线。

然而,当修法将结构性禁止改写为事后认定的行为规范,并同步弱化罚则与监理工具,等同于默许政治权力得以透过资本形式,合法进入媒体所有权结构。这样的设计,将使政治的黑手再度隐形、不受规范且难以究责的进入新闻媒体,结果将是侵蚀公共利益也大大伤害民主制度。

同样令人忧心的,是对新闻台执照制度的全面松动。新闻频道并非一般商业事业,它使用有限的传播资源,并对民主舆论具有结构性影响。执照制度的存在,目的正在于确保新闻媒体能够相当程度的回应公共利益的期待,让自由多元的新闻能够被负责任的产制和使用。

若换照审查沦为形式审查,评鉴与废照机制被程序性瘫痪,那么制度将失去淘汰失格经营者的能力。一但有少数媒体以长期新闻品质低落、违规纪录累积,却仍可继续占用频道、影响公共舆论,将造成劣币占领稀缺的新闻频道。此外,也导致负责的新闻自由、公共监督机制走向瓦解。

诚然现行广电三法有值得修改之处,而真正值得社会思考的是:如果现行法制确有不符数位汇流与媒体生态变迁之处,修法的方向应是通盘检讨、整体调整,而非选择性拆解关键防线。合理的改革,应着力于强化所有权透明、制度化保障新闻专业自主、保留可实际运作的退出机制,并在资讯公开与专业安全之间取得适当平衡,而不是让权力更容易介入、让制度更难问责。

在此提醒,新闻自由的核心,不在于让政治或资本力量行动的更自由,而在于让公共监督得以持续运作。第四权的正当性,来自专业、责任的制度授权,相对不负责任的新闻营运自然也应该受到监督和有效检视。若修法方向背离此一原则,民主台湾失去的,将不只是媒体制度的品质,而是民主社会自我修正的能力。

立法院此刻所面对的,不只是一次媒体法制调整,而是一场关于民主制度底线的考验。蓝白部分立委的刻意修法,若不能回到宪政价值与公共利益为核心,即便完成立法程序,也难以向社会交代其民主正当性。

(作者为国立暨南国际大学东南亚学系教授、社团法人媒体改造学社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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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社秘书处

媒改社秘书处

媒体改造学社(简称「媒改社」),于2003年5月4日,正式由学术圈、新闻界、社运团体等立志改善本地媒体环境的各界人士共同创立。改造台湾媒体结构、提升全民媒体素养、保障传播从业人员工作权,以及健全本土传播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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