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劳检现场,伤痕累累,血汗斑斑
文/林丽云
上个月(三月)北市府劳动检查员到市内三十多家媒体执行公务。面对劳检员时,多数媒体采取拖延战术,以拖待变。但劳检员不愿离开。媒体最后出示资料。劳检员速迅在员工出勤报表上,划出有问题的地方。一划不可收拾。问题实在太多,多到满江红的地步。那一道道的红线,也许就如劳动者的血汗吧?
检查员A:「我这边几乎每位新闻部员工都有超时的情况。大多早上八点半之前到,晚上十点半后才离开,一天工作超过14小时。违反(劳基法)32条了。」
检查员B: 「我这里还有超过16小时的。」
检查员C : 「我看的是资讯部,有两名员工连续工作十四天,都没有休假。违反(劳基法)32条。」检查员A问: 「你们延长工时有经过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吗?」
媒体:「我们没有工会。至于劳资会议纪录,日后再补。」
检查员A:「你们延长工时没有经过劳资会议。这违反(劳基法)83条。」检查员B问 : 「延长工时可有按规定加给工资?从薪资记录上看来,看不出有给加班费?」
媒体:「我们是给补休,而不是给加班费。」
检查员B: 「如果记者没有把假休完?是不是假就没有了?」
检查员A: 「贵单位500多名员工,近两年来都没有任何员工领取加班费的纪录,显然未落实劳基法24条规定。」
….
检查员A: 「贵单位共违反劳基法24条,32条,36条,83条….等。有无异议?」
今(2015)年三月台北市劳动局启动劳动检查,第一波即以媒体业为对象。这次劳检有了新模式。过去的媒体劳检,多由局里的劳检员依法对各行业进行检查;他们有时还必须单枪匹马面对资方(包括人资、法务以及高层等)所出的各种招式。本次劳动局建立的新模式如下:一,以团队的组织前往检查,并由局里主管带队压阵。二,新增陪同鉴定员。因为每个行业属性以及劳动的潜规则,劳动局邀请了解该行业的人士(包括工作者,工会以及专家学者等)担任。三,劳检员、陪同鉴定员以及工会彼此合作,一起参加六小时以上的培训,讨论媒体业劳动条件的问题、分享劳检的过程以及现场可能的情况。我便以陪鉴员的身份参与此过程。
我到劳检现场,怵目惊心,看到的是超时劳动,血汗斑斑。具体而言,媒体工作者本来应该受劳基法的保障,但实际的情况却是工时超长,有的还连续工作,却都没有加班费。根据劳基法,一般劳工正常工时是一日八小时,即使延长工时,但整个相加一日工时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且应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并均应拿到加班费;在休假部份,每七日应有一日为例假;休假日工作应加给薪资。但是,劳检人员从出勤纪录中迅速便发现:大部份媒体中都有多位记者、摄影记者一天工作高达十四小时,乃至十六小时;有的还连续工作十四天以上。而且,大部份的媒体并没有发加班费,他们宣称用休假代替加班费;但是如果媒体工作者职务在身,找不到代理人,根本无法请休假,也就等于加班做白工。而且因为大多数媒体没有工会,延长工时也就没有经过工会同意;有的公司虽拿出劳资会议纪录;但是这份纪录中所谓劳方代表多是公司的主管阶级,他们能否代表第一线员工?
现场中也见识到资方(多由人资代表)自圆其说,却仍无法遮住血汗痕迹。资方的第一种说法是媒体业乃「责任制」,不适用劳基法。然而根据劳动基准法第84条,责任制适用对象需「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雇主不得随意认定;而且即使责任制,也大抵受劳基法保护,除少数例外条文。资方的第二种说法是媒体业属弹性劳动,无法计算工时。然而媒体业虽未必固定打卡签退,但劳资双方仍可约定某种工时计算方式,提供合理的出勤纪录(例如发稿系统),保护双方的权益,而不应以弹性劳动以及责任制为由,要求记者「随call随到」「随时在line」,「已读要回」。资方的第三种说法是媒体业景气差,员工应共体时艰。然而公司应检讨自身经营与定位上的问题,而不应将成本转到工作者身上。资方的第四种说法是将责任推给员工。例如纪录上工作时间长,被资方说成「记者下 班时忘了打卡」,「有人留在公司吹冷气,做自己的事」,「他们自己不来申请加班费」或者「希望连续工作几天,以便之后能排长假」。但如果该公司多有许多延长工时,却没有申报发加班费的案例,背后的原因,比较可能是在公司经营的问题,而不在员工身上。
正如多位劳检员向笔者所透露的,其实劳检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劳工权益。但目前政府仅能根据劳检的结果予以罚款,而且成效有限。如劳动部早已发现新闻媒体业者有违法事项(加班费未依规定给付,延长工时超过法令规定等),以去年而言,最高罚款也只有:一家公司总共罚22万元而已。此罚款总额与「按规定应发给的加班费」金额比较起来,根本无足轻重。这好比:天平的一端是全年总共发给加班费一千万元以上,另一端是全年被罚22万元。资方当然选择22万罚款,省掉 978万成本。
那么应如何终止血汗劳动呢?本文建议四个方案。
第一是政府应提高业者的违法成本。目前当业者违反一条,即使可能有几位受害人,政府只开罚一项。建议未来应针对受害者的案件来开罚;也就是说,若有N人受害,则开罚N项。又如,可将劳检结果通知通传会作为电子媒体换照的参考。
第二是「自己权益自己救」,媒体工作者加入集体协商。关于延长工时等情事,应经过工会以及劳资会议同意。但如前所述,大多数媒体公司没有工会,也未举行劳资协议,或只由管理阶级代表劳方出席会议,无法真正反映基层员工的情况与心声。因此工作者应组织工会,参与集体协商,以对于工时计算,延长与否,加班费之发给,充份沟通,表达意见。
第三是资方应负企业责任。从历年来的劳检结果可知,多家媒体长期为了降低成本而延长工时,宁可成为违法累犯,也不愿付员工加班费,这几乎已沦为「不良企业」。但业者应知所警惕,认知到本身的责任。如2014年诺贝尔生理与医学奖得主John O’Keefe(伦敦大学教授)在接受BBC 访问时被问道,「您用老鼠做实验,会不会损及动物权?」 O’Keefe 回答说感谢英国政府提供严谨规范,让他懂得如何照顾跟他一起工作的老鼠,注意它们是否幸福快乐,如此牠们才会有最自然,最好的表现。O’Keefe把老鼠当作研究伙伴,并且重视牠们的福祉,最后能兼顾动物权益以及研究成果。先进国家对动物尚且如此,对人更加留意。见贤思齐,台湾的媒体资方更应照顾活生生、努力工作的媒体工作者,重视员工福祉,让员工可以有合理的休息与报酬,可以好好修补劳动力,如此才能在新闻战场冲锋陷阵,全力以赴,确保内容的品质,争取民众的信赖。
第四是社会大众也应关心媒体劳动权的议题。这些年来,我亲眼看到许多优秀的新闻工作者,以追求新闻专业为职志,但在种种不合理的劳动条件下,热情消磨,有的选择离开。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当社会留不住好的新闻工作者,公众将无法有好的新闻与充份的资讯,也无法了解时事并做好判断。正如:当医院成为血汗医院,护理人员受到剥削,身心俱疲时,将无法提供好的医疗服务(如打错针,或输错血),终将影响你我的生命安全。
总之,本次北市媒体劳检是重要的一步,让媒体业的血汗斑斑再次浮出枱面。本次劳动局也开创了劳检新模式,让关心此议题的人(劳检员,陪鉴员以及工会)共同参与,商讨劳动条件的问题以及解决之道。但提升媒体劳动权,还需各方(政府相关单位、媒体工作者、业者以及社会大众)认知到媒体劳动权不只是人权议题,更攸关全民福祉。有了合理的劳动条件,媒体工作者才能实现专业,提供正确的资讯,多元的观点以及有品质的内容,整体社会也能因此获益。
林 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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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这篇报告,可以分享在家乐福工会的FB上吗?
因为劳检的状况,我们很感同身受。
如果不便也没关系,谢谢您。
家乐福工会
可以的,非常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