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周一, 六月 29th, 2020

修正《公视法》五条文 文化部善哉善哉/冯建三

就任第一天,文化部长李永得5月20日在交接典礼致词,「首度表态:大方向支持《公媒法》」。

 

《公共媒体法》草案没有动静,快要两年了。2018920,文化部研商一、两年后,首次公布大规模修订,因此形同是新制订的法案。2019年元月10日,行政院通过《文化基本法》时,公媒法似乎已经进入行政院审查。不过,再过四个月,文基法在510日于立法院三读通过时,公媒法草案都还没有走出行政院。再过了一年多、也就是李永得上任一个多月时,草案还是文风不动,仍然躺在行政院。

 

这就难怪,李永得的说法固然天经地义(「资源必须相互统合,不要各自为政要有国家队概念」),但他知道,有理无法自动行遍天下,传播与沟通也很重要。因此,既然公媒法涉及巨大变动,就得「要很大的耐心沟通」。

 

文化部长李永得(左)。照片授权:CC BY 2.0 (KOKUYO)

文化部长李永得(左)。照片授权:CC BY 2.0 (KOKUYO)

现在的问题是,要沟通多久呢?郑丽君部长除了有人望,应该也是很有耐心,但将近两年已逝,草案并无进度。再过两年,会好一些吗?如果两年完成立法,会不会又嫌拖得太久呢?万一再要更久,变成旷日废时,原地跑马,那就不好。

 

因此,毕其功于一役,虽然是所有支持公媒法的人,心之所望。但是,一鸟在手,胜过百鸟、二鸟在手,也是务实的愿望。完善的修法,可以由点滴工程来完成。

 

文化部若能快刀斩乱麻,对准五个条文,先行修改,将可大快人心,为后续的前进,铺平路途。

 

第一个条文是定位,现行公共电视法第一条说,为健全公共电视之发展,建立为公众服务之大众传播制度,弥补商业电视之不足;以多元之设计,维护国民表达自由及知之权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准,促进民主社会发展,增进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这个四平八稳的说法,状似无奇,其实已经坐小公视,因有「弥补商业电视之不足」一词。早在1993年,新闻局提最早版本的公视法草案至行政院时,已见该词。当时,民间公视筹备会认为,商业电视是主流,这是事实,但自我定位是「弥补」,不期待与惕励公视壮大于来日,未必允当,特别是政府的存在,总是要改善民众的各种权益,包括文化权与传播权在内。现在,公视有效运用的频道已有八个,就数量来说,已经不少,尚待补实者,就是经费,政府代表人民提供愈多的经费,就愈能制作质量较多较优的节目,减少公视各频道的重播比例,长期以降,观众必然增加,社会习气一定改善。

 

由于政府最早的想像,就是要让公视聊备一格、也就是「弥补商业电视之不足」,因此就有了现行的第二条第二项条文,明白书写:公视基金会由政府依本法编列预算捐赠部分之金额应逐年递减,第一年金额百分之十,至第三个会计年度为止。」

 

由于政府编列给公视的预算,第一年是12亿,至第三年就是9亿。其后年度若要超过9亿,就得另立名目,致使行政院的好恶,将可左右年度预算以外的经费,有或无,以及多跟少,从而就是公视经营团队,因为经费无法稳定预期,致使其努力方向与制播等规划,无法长期为之,多少对其绩效的积累,产生不好的影响。

由于政府编列给公视的预算,第一年是12亿,至第三年就是9亿。其后年度若要超过9亿,就得另立名目。照片授权:CC BY-SA 3.0 (Solomon203)

由于政府编列给公视的预算,第一年是12亿,至第三年就是9亿。其后年度若要超过9亿,就得另立名目。照片授权:CC BY-SA 3.0 (Solomon203)

 

因此,文化部扩大公视的作法,第二步就是删除现行公视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前述文字。然后,假使文化部判断当行,也能说服他人,自然就可以更上层楼,「买珠还椟」。删除逐年递减的文字后,文化部可以代之以「政府提供之公视年度预算,不低于前一年度台湾私有电视广告及订阅费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假使决定增加这个规定,钱怎么来?一是取自公务预算,二是课征特别捐,来源可以考虑从下列四种,提拨若干比例:电信业者已经提交的电波竞标费与使用费、3C消费产品的「硬体」业者、影视与网路广告收入,以及影视订户收入。

 

何以是三分之一?两个考虑。首先是,三十年前,行政院最早编列给公视的预算,一年是60亿台币,是当时电视广告收入大约180亿的三分之一。当时有线电视的订阅费没有计入,现在已有新的技术,影视订费还在增加,予以列入是合理的,但怎么计算才能避免重复课征,不妨再作计议。其次是,产业经济学者曾经以英国为例,论称若BBC要维持对英国影视文化及民主政治的贡献与市场影响力,至少得维持25%的市场占有率。若要拥有该占有率必须有同等比例的收入,则BBC应该要有英国影视收入的四分之一。假使台湾的公视服务也要扮演类似作用,那么,使其收入等于是其他影视收入的三分之一,则公视占所有小萤幕收入,也就是四分之一。

 

定位重新厘清、钱的关卡有了解方,再来就是「人」。公视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说,「由行政院提名董、监事候选人,提交审查委员会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数同意后,送请行政院院长聘任之。」第十七条又说,「董事会置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互选之。」全世界仅有台湾的公视董事会,是这种组成过程。其一,董监事的同意权,形同要有3/4以上的国会议员(立法委员)同意,其他国家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第一届与第二届固然顺利产生,但其后多有波折,特别是第四届任满后,隔了两年多才产生第五届董监事,第六届则在去(2019)年925日届满,但至今也还没产生第七届。不说理论,我们的实务经验显示,这个四分之三条款不是尊重少数,是对公视形象与公信力的伤害,也干扰了公视的正常经营,同时破坏了权责相扣的常态政治要求。同理,董事互选董事长,轻是多此一举,重则是方便行政院在必要时,推诿卸责,不是对董事的尊重。

 

真要尊重董事,同时在合理增加公视经费,使公视不仅是弥补商业电视之不足之后,就是要修改第二十条,它说:「董事长为专任有给职。董事为无给职,开会时支给出席费。」假使在仅有一个频道的年代,仅有董事长是全职领薪资,仍然是勉强承认这是合理之事,那么,在电视进入串流与5G年代,频道也大举增加、经费也要稳定调高的时候,如果再要坚持仅有董事长有给,应该就不合理了。因此,要让十余位董事中,除董事长,另当加入数位是有给董,但不必全职,可以是周作一日至四日不等;假使短期间难以断定人数与全职天数,条文不妨给予调整空间,仅写「董事长为专任有给职之外,最多四分之一董事为局部有给职,周作一至四日,其余董事为无几职,开会时支给出席费。」兼差有给董事的设计是否符合台湾制度或习惯,固然重要,但若并不符合,以此作为创新试验,不但并无不可,其实正可示范求新求变的时代需要。

 

以上五个条文(其实亦可说,仅涉及人与钱两大组条文)若能完成修订,文化部就是以行动鼓舞人心与士气,有益于后续相关兴革的推进,包括郑丽君版本的公媒法之通过。

 

行文至此,已算完成建言,不待另作言语;不过,另有非关法律的两点想法,一并提出,应该不算多余。一是频道名称,目前我们有客语、原住民与台语频道,能否改成「台客、台原、台闽」频道?大家都是台。二是,容再次突出李永得部长所说:「资源必须相互统合,不要各自为政要有国家队概念」,谁说不是?但不各自为政,未必是央广与中央社及公视的合并,或说,合并前最好有磨合阶段,需要多久,如同先友后婚,长短本无定期,端视当事人(机构)交流后的判断。接着,若中央单位合作或结合了,中央应该也要在合适时候,提供资源也让还没有地方新闻及其他传媒服务的直辖市或县市,同样也相互合作或结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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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建三

冯 建三

http://www3.nccu.edu.tw/~jsfeng/
登顶猴山五百次,台湾268座三千公尺高山五十次;预定隐于市之前,完成一千次与一百次,并将发表旷世巨作,书名定于古巴革命六十周年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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