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墙国”会把台湾电影“墙”掉吗/罗世宏
中国日前正式实施《电影产业促进法》,但那对中国宣称要打造电影大国或电影强国的目标,距离恐怕只会越来越远,甚至成就一个名副其实的“电影墙国”,因为官方对电影摄制、发行和映演的箝制完全没有放松,反而是更强化了。(中国艺人范冰冰,导演冯小刚出席在香港举办的第一届亚洲电影大奖/汤森路透)
建国已超过一甲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年“终于”有了第一部规范电影产业的正式法律。然而,这部法律的施行,能推动中国大陆从“电影大国”蜕变为“电影强国”吗?台湾电影又可能受到什么影响?
自本(3)月起,中国大陆正式实施去年立法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相对于过去大陆习惯以“通知”、“决定”、“规定”、“办法”、“条例”等行政命令管理传媒文化产业,《电影产业促进法》可以说是第一部由立法机关(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正式法律,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打造电影墙国的利器
然而,这部法律对中国大陆宣称打造电影大国或电影强国的目标,恐怕只会距离越来越远,甚至成就一个名副其实的“电影墙国”!在这部法律里,陆方取消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并且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等权力给地方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但仍保留最重要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未取得官方发放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所有电影一律不准公开发行、映演,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资讯网路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也不得参加境内外的电影节(展)。因此,名为“简政放权”,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对电影摄制、发行和映演的箝制完全没有放松,反而是更强化了。
该法第14条规定,经大陆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与境外组织合拍电影,但不得与从事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合作。该法同时规定,在未获批准与大陆境内法人或组织合作的境外组织不得“独立”在大陆拍片,而境外“个人”则完全被禁止在大陆境内拍摄电影。至于中国大陆民间曾经相当繁荣的独立电影或独立纪录片,官方显然也可以任性地用这部法律予以限制、禁止或惩罚。
除了管住境外电影法人或组织,并且限制或禁止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拍片之外,该法第9条还对电影演员和导演施加“道德审判”,要求必须符合“德艺双馨”的标准。这对大陆和境外的电影演员和导演也形同紧箍咒,让大陆电影审查部门可以用模糊的道德标准箝制电影从业人员。
“德艺双馨”是怎么来的
这法条文字里的“德艺双馨”是怎么来的?明显是语出习近平。2015年9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习近平指示下通过了《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该文件要求建设“德艺双馨”的文艺队伍。官方宣传部门认定谁是“德艺双馨”的影视工作者,谁就会被表扬;反之,则可能遭到被踢出“文艺队伍”的惩罚。
更有甚者,该法第16条详细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这些规定涉及电影内容的审查,势必对大陆境内与境外电影人的创作自由构成极大限制,甚至可能动辄成为台湾电影进入大陆市场的障碍,逼迫台湾电影创作者不得不自我审查和自我设限。
台湾电影被迫在潜规则下自我审查
几年前,由郑有杰导演拍摄的短片《潜规则》,极为深刻地嘲讽了台湾电影人当下的窘境。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框架下,除非不考虑大陆市场,否则台湾电影人的创作和表达自由,可能已经不是“多或少”的问题,而是“有或无”的问题!
如果台湾电影无法-如魏德圣导演说的- 在台湾这片土地上做到“自给自足”,自动或被迫自我审查的情况势必将越来越严重。到时,名为台湾电影的电影除了“小清新”或商业媚俗路线的包装之外,台湾元素恐怕将所剩无几。更多的,可能是去政治化、无历史与脱离社会脉络的电影,而这也将加速台湾电影的沈沦或灭亡。
保护国片 台湾不能再等
最后,该法第29条明文规定,中国大陆电影院放映“国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这项意在保护大陆本地电影的规定,对台湾电影进入大陆也可能构成影响,可能引导台湾电影创作者更倾向于选择和陆方的法人/机构合作摄制,以增加进入大陆电影市场的机会。这也可能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早收清单和《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里载明台湾电影进入大陆不受进口配额限制的“优惠”,形同看得到但吃不到的画饼,并且导致台湾电影组织或个人只能与陆方合资合拍电影,或是沦为大陆电影公司的“打工仔”,而创作自由和主体性也将因此更缺乏保障。
话说回来,号称已是电影大国的对岸知道要在法律里明确强化保护“国片”,而台湾所剩无几的国片市场却迟迟得不到政府的关爱。台湾的《电影法》虽在2015年增订政府可设定国产电影片映演比率或其他“临时性”措施,但至今仍然未见有什么实际的、哪怕是“临时性”的作法。比起对岸保护国产电影的积极程度,政府的态度和作法实在应该更明确、更积极一点才是。
原文刊登在《上报》
罗 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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