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週二, 三月 28th, 2017

「電影牆國」會把台灣電影「牆」掉嗎/羅世宏

中國日前正式實施《電影產業促進法》,但那對中國宣稱要打造電影大國或電影強國的目標,距離恐怕只會越來越遠,甚至成就一個名副其實的「電影牆國」,因為官方對電影攝製、發行和映演的箝制完全沒有放鬆,反而是更強化了。(中國藝人范冰冰,導演馮小剛出席在香港舉辦的第一屆亞洲電影大獎/湯森路透)

 

建國已超過一甲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今年「終於」有了第一部規範電影產業的正式法律。然而,這部法律的施行,能推動中國大陸從「電影大國」蛻變為「電影強國」嗎?台灣電影又可能受到什麼影響?

 

自本(3)月起,中國大陸正式實施去年立法通過的《電影產業促進法》。相對於過去大陸習慣以「通知」、「決定」、「規定」、「辦法」、「條例」等行政命令管理傳媒文化產業,《電影產業促進法》可以說是第一部由立法機關(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正式法律,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打造電影牆國的利器

 

然而,這部法律對中國大陸宣稱打造電影大國或電影強國的目標,恐怕只會距離越來越遠,甚至成就一個名副其實的「電影牆國」!在這部法律裡,陸方取消電影製片單位審批、《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審批等行政審批項目,並且下放了電影片審查等多項行政審批項目等權力給地方政府電影主管部門,但仍保留最重要的「電影公映許可證」。未取得官方發放的「電影公映許可證」,所有電影一律不准公開發行、映演,不得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資訊網路進行傳播,不得製作為音像製品,也不得參加境內外的電影節(展)。因此,名為「簡政放權」,實際上是換湯不換藥,對電影攝製、發行和映演的箝制完全沒有放鬆,反而是更強化了。

 

該法第14條規定,經大陸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與境外組織合拍電影,但不得與從事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活動」的境外組織和個人合作。該法同時規定,在未獲批准與大陸境內法人或組織合作的境外組織不得「獨立」在大陸拍片,而境外「個人」則完全被禁止在大陸境內拍攝電影。至於中國大陸民間曾經相當繁榮的獨立電影或獨立紀錄片,官方顯然也可以任性地用這部法律予以限制、禁止或懲罰。

 

除了管住境外電影法人或組織,並且限制或禁止境外組織或個人在大陸拍片之外,該法第9條還對電影演員和導演施加「道德審判」,要求必須符合「德藝雙馨」的標準。這對大陸和境外的電影演員和導演也形同緊箍咒,讓大陸電影審查部門可以用模糊的道德標準箝制電影從業人員。

 

「德藝雙馨」是怎麼來的

 

這法條文字裡的「德藝雙馨」是怎麼來的?明顯是語出習近平。2015年9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在習近平指示下通過了《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該文件要求建設「德藝雙馨」的文藝隊伍。官方宣傳部門認定誰是「德藝雙馨」的影視工作者,誰就會被表揚;反之,則可能遭到被踢出「文藝隊伍」的懲罰。

 

更有甚者,該法第16條詳細規定電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三)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四)煽動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這些規定涉及電影內容的審查,勢必對大陸境內與境外電影人的創作自由構成極大限制,甚至可能動輒成為台灣電影進入大陸市場的障礙,逼迫台灣電影創作者不得不自我審查和自我設限。

 

台灣電影被迫在潛規則下自我審查

 

幾年前,由鄭有傑導演拍攝的短片《潛規則》,極為深刻地嘲諷了台灣電影人當下的窘境。在《電影產業促進法》的框架下,除非不考慮大陸市場,否則台灣電影人的創作和表達自由,可能已經不是「多或少」的問題,而是「有或無」的問題!

 

如果台灣電影無法-如魏德聖導演說的- 在台灣這片土地上做到「自給自足」,自動或被迫自我審查的情況勢必將越來越嚴重。到時,名為台灣電影的電影除了「小清新」或商業媚俗路線的包裝之外,台灣元素恐怕將所剩無幾。更多的,可能是去政治化、無歷史與脫離社會脈絡的電影,而這也將加速台灣電影的沈淪或滅亡。

 

 

保護國片 台灣不能再等

 

最後,該法第29條明文規定,中國大陸電影院放映「國片」的時間,不得低於年放映電影時長總和的三分之二。這項意在保護大陸本地電影的規定,對台灣電影進入大陸也可能構成影響,可能引導台灣電影創作者更傾向於選擇和陸方的法人/機構合作攝製,以增加進入大陸電影市場的機會。這也可能讓《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收清單和《關於加強海峽兩岸電影合作管理的現行辦法》裡載明台灣電影進入大陸不受進口配額限制的「優惠」,形同看得到但吃不到的畫餅,並且導致台灣電影組織或個人只能與陸方合資合拍電影,或是淪為大陸電影公司的「打工仔」,而創作自由和主體性也將因此更缺乏保障。

 

話說回來,號稱已是電影大國的對岸知道要在法律裡明確強化保護「國片」,而台灣所剩無幾的國片市場卻遲遲得不到政府的關愛。台灣的《電影法》雖在2015年增訂政府可設定國產電影片映演比率或其他「臨時性」措施,但至今仍然未見有什麼實際的、哪怕是「臨時性」的作法。比起對岸保護國產電影的積極程度,政府的態度和作法實在應該更明確、更積極一點才是。

原文刊登在《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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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 世宏

羅 世宏

倫敦政經學院媒體傳播博士,現任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長期關注中國大陸社會轉型與兩岸傳媒文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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