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与时代华纳的合并象征的是什么?
AT&T宣布,将以1087亿美元购并时代-华纳(Time-Warner, TW)。这笔钱折合将近三点五兆台币,约略是台湾中央政府一年半的总预算。
AT&T是美国最大的电信公司、“传输平台”,八成收入来自行动与固网宽频及通话业务,是最大固网、第二大行动通讯公司,并且控制美国最大直播卫星电视平台DirecTV。时代-华纳是美国第二大传媒“内容制作”集团,拥有HBO、CNN,以及好莱坞华纳兄弟、联艺制片公司(UA)与1986年以前米高梅(MGM)片厂的所有片库。
反对并购案的人说,AT&T这类电信厂商老是寻租,依靠垄断地位拉高订费,坐拥利润(达28%,欧洲公司是18%;美国人行动与宽频服务订费,高于其他富裕国家5成)。假使再有TW,恐怕更要寻租:AT&T会以较低价格让己方平台播出TW内容,对于竞争者的平台,可能索取较高价格、延迟或甚至不予提供节目。即便美国司法部或联邦传播委员会要求,取得影音垂直整合力量的业者不能滥用市场地位,往往也会于事无补。这正如同2011年康卡司特(Comcast)购入NBC Universal时,规范者早就要求其内容要以相同条件提供竞争对手,至于其平台,则要对所有内容公司开放,但事后诸葛可知,这个要求“不太管用”。
是吗?也有反驳的人。DirecTV NOW是AT&T的子公司,它在10月25日宣布即将新创影音网路串流商务,电视频道破百,但仅月收35美元,比起当前美国同类的影音订费,还要低了许多。它说,假使不是它的母集团够大,能有这么多内容供应商响应吗?可见,规模要大。才对消费者有利。
无论哪一种道理可以成立,先看个颇有趣味的说法。
美国反托辣斯法及经济专家陶黎森(R.D. Tollison)编纂了一本文集,《反托辣斯法政治经济学》,内中有篇论文作了比喻。它说,反托剌斯法是用来稳定现状的,因为竞争必有输赢,若以才智或后天资产作为基础不断竞争下去,假以时日,一定会有一些人老是落败。如此一来,输的人自然心生怨怼,对此竞争体系不再抱持希望,但有了反托剌私法,就可防止这的个情况出现。因为,公权力可以随机执行法律,偶尔就制止成功的人,于是,失败的人无法找到破坏整个体系的“借口”。如同球赛的竞争,如果比赛不断,不会有人每场都能赢球,于是,竞争有了趣味。
这就是说,对于影音垂直整合或扩大水平规模的购并案,美国主管机构无论是轻许,或是严管,客观上都能有助于“维稳”,可以让资本为了赚钱而赚钱的逻辑,继续支配影音文化的生产与流通及使用。
我们在台湾,倒是必须注意,这些道理在台湾运用的过程,固然会有相同的部分,但也可能无关,甚至会有相反的时候。
相同的是,具有内容与平台的垂直整合能力之后,不论台美,滥用地位的例子,显然通通存在。
在台湾,我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在10月19日破天荒,处罚凯擘、全球、佳讯等三家频道(内容)代理商各4100万、4000万与4500万元。原因是它们授权业者使用其所代理的频道时,标准不同。对于既有的有线电视系统,它们的收费打折,仅取实际订户数的六或七成,对于新进业者,它们最少要收经营区总户数的15%。二者的差异可以举例说明如左。假使甲区共有20万家户,实际上有6成、亦即12万户订了既有的A系统,那么A仅需支付7.2或8.4万订户的费用。B系统是新进业者,第一年只有1.5万订户,却得支付3万订户的费用。如果一户一年订费6000元当中,有2000元用于内容版权费,这就等于是A系统一年省了7200至9600万成本,反之,新业者B多了3000万开销。
但何以内容代理商要厚此薄彼?造成差别待遇的原因,也许不清楚,也许是老客户早有契约,因此得到优待。再一个可能就是,频道代理商早就整合了原有系统业者,双方是同一个老板,于是就会排除新进的竞争者,遂有价差逼退。公平会在2015年认为代理商不违法,没有差别待遇,监察院调查后也这样说。事隔一年多,公平会有了相反的认定,无论这是起于新事证的提出,或是另有其他原因,我们不妨说,这是一个例子,应验了陶黎森前举文集提及的比喻。
相同之外,美国强调竞争及压制(进一步)垂直整合的道理,若要用在台湾,可能也会大有问题。
首先,美国定义之下的影音产制与流通的垂直整合,在台湾并不存在,自然并无适用余地。
美利坚影音工业的最大生产特征,在于独立自主不假外求,这是正面的解释。负面的评价就会变成,通通自己生产,等于国民昧于外情,不解世事,凡事仅知山姆大叔,不解其他,遂成封闭。但不论是正面或负面,重点是美国影音工业若因过度垂直整合,且法规管制执行不力,致使业者滥用其地位,它所造成的影响是各厂商之间,或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比例不同,但就“总体利益”来说,通通仍然是由美国这个社会自己囊括,肥水没有落入外人田。举例以言,在不垂直垄断时,假设节目制作商甲的利益是A,B是流通(系统)商乙的利益,C是消费者丙的利益。垂直整合后,甲乙丙的利益也许变成A+5,B+5,C-10,但三者相加,还是ABC。
但这个ABC到了台湾,就会出现差异,主要原因可以讨论两点。
第一,我们最“畅销”的自制节目是“新闻”,过去十年以来这些数量庞大的24小时新闻频道,占有的收视份额增加了一倍,从2003年的10.25%,至2015年是20.5%。这里,我们面对的局面是跟美国相同,亦即,假使新闻频道(的代理)与有线系统因为垂直整合,致使新闻频道无法进入中华电信MOD,那么20.5%的收视份额没有新的厂商瓜分。等到法规管制垂直整合的手段凑效,或因为新闻频道全部因为其他原因,也都进入了中华电信MOD,新闻频道的收视份额也跟着推高至25.5%。此时,如果这个增加的5%收视份额是置换观众收看海外影音的时间,台湾就能增加收视经济效益的分配比例,假使只是袭夺本地内容的消费,我们的整体经济收益,也就仍然没有变化。
然而,就算我们的新闻频道真能取代海外电视内容的收视份额,这种经济效益的增加,一定是好事吗?在多大范围及何种定义下,算是值得庆幸的事,会有争论。
第二,由于1990年代以后,政府欠缺规范,致使海外节目大举增加,特别是电视剧与电影长驱直入,泛滥在我们的有线系统与中华电信MOD平台。我们的频道代理商真的就是代理,代替海外戏剧与电影节目供应商赚钱,从中自己多少也能捞点银两。这里,假使影音产销没有垂直整合的结构关系,或是进口海外节目的厂商太多,那么因为竞争增强而拉高进口价格的机会,就会增加,我们的整体影视经济利益,因而损失增加。反之,假使如同对岸,仅有特定厂商进口,迫使海外厂商得向我们协商,台湾就可减少一点支出。我们无法拷贝对岸的作法,但如何研拟适合本地的进口策略,以及营造合理的垂直整合规模,顺此一举三得,既维护业界当有的经济利益,又改善影音人才的工作条件,同时丰富观众的文化涵养,仍然是必须认真考量的事情。
比如,如果我们如同香港,有个强大的TVB(负面的用语就是“一台独大”),它的大前年全职员工达5070人,去年营收有44.45亿港元,净利13.31亿。它以自制与委制为主,采购现成的(海外)节目为辅,是稳定香港电视市场的主力,其五个无线频道(另有十多个付费频道)占有的收视份额,可能还在七成以上,这是南韩及很多国家举所有无线台之总和,才能达到的成绩。
台湾能有TVB吗?虽然王雪红等人“全吃”TVBS股权,台湾无法、也不宜有TVB这么一枝独秀的电视台。
另一方面,TVB得以一枝独秀的重要原因,亦即其节目以(香港)自制为主,固然台湾个别的电视台不可能照抄,惟若将台湾的大多数电视台当作一个整体,由政策的导引,也许仍有机会达标,让台湾主要的电视频道所播出的电视剧,有更高比例(比如,八成)是国人自己的制作。
AT&T并购TW的新闻传出两天后,NCC第一次宣布即将考虑规定,无线电视晚间8-10点的戏剧至少要有50%自制,新戏剧的比率则要40%;境内卫星频道也要纳入规范,前两个比例分别是25%与40%。 这个规定虽然迟到、比例是否足够也可商量,但总比不到好,而NCC八月才有较多委员任期届满而换人,三个月就能有新的气象,应该肯定。
若报导属实,NCC必须继续处理的困难,可能是下面这个现象:有些电视台早就认知“不自制就没有未来”、因此其“大多节目均为自制”,而其八点档往往“演变成长寿剧,一档戏一演再演,演员换过几轮,仍是同一部戏,收视率居高不下,更让电视台不想换戏,降低换戏流失收视的风险。”并且,这类收视率较高的自制剧,依旧还是在“制作成本低、制作环境恶劣…频道众多”的电视生态中打转。
节目品质不高且工作条件差,却有平均不恶的收视率?果真如此,似乎就有矛盾。虽然,若投入低仍有不错的收视进帐,致使其他电视台跟进而与该电视台竞争,已经到了这类节目的供需呈现均衡的状态,亦有可能。
无论是矛盾或是进入均衡,NCC的电视剧自制率开始实行后,就可以同时评估,是否能够逐步将50%(无线)与25%(卫星)的比例,分阶段提升至比如,80%与50%?
在要求增加自制比率的同时,若有配套作法,才能较见成效。作法之一是鼓励私人电视台整合资源,增加电视剧等节目的制作经费;不同电视台共同投资,但不是自己先减量后再与人合资,致使投入的总量并未增加。目前这个作法广泛存在,如今年《植剧场》的8部52集是个例子,除文化部补助5500万元,另有三家电视公司的六个频道首播或重播。稍早的《滚石爱情故事》也有文化部的1300万元,加上六家公司十二个频道加入首播或重播。 本届金钟奖大赢家《一把青》也是这个模式。当然,这些公司合资后是否增加投入总量,并不清楚。政府可以介入,鼓励总量增加的合资模式,若考量台湾个别厂商小而投资零散,那么这种个别的、不规则的、规模不大的跨台合资,最终可以是各电视台(与频道)之间的合并。
作法之二就是不求人,由政府责成中华电信增加影音节目的投资总量。台湾各大电信乃至于手机硬体厂商,都已投入影音串流服务,但它们投资本国内容的额度,很可能远少于对海外采购,那么,作为其最大股东的政府,应该要求中华电信以身作则,长期耕耘,投资本国节目制播。最近,据说眼见“AT&T收购时代华纳”,〈拼数位服务 远传三年拟砸百亿〉,果真如此,规模更大的中华电信十年投资至少就要有三百亿。但拥有MOD的中华电信能否作此投资,除了涉及影音文化大战略的国家政策与经济利益考量,很有可能还会因为台湾的作茧自缚,无法动弹自如。
AT&T表示要购买TW的前几日,〈NCC…要严审中嘉案〉。何以已经通过的案件要重审?《自由时报》网站的长篇评论说,“问题…出在党政军条款”。我们的《广播电视法》与《卫星广播电视法》都有这样的规定,“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看来,中嘉有线系统的新买家,与政府“有染”,致使立法院有人,结合其他力量,不想让中嘉转手。
如果些微“有染”就不能进入,交通部持有三成以上股权的中华电信动辄得咎的机会,就会更大。行政院若要责成中华电信与公广集团,或其他无线台策略联盟,从稳定投资制作节目,一直到拥有或共建影音频道,就很有违法之虞。
怎么办?修法或立法。但先要端正认知,此即党政不同,政党与政府不是同一回事,特别是《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已经如火如荼施行中,更不要说1995年“党政军退出三台”(当时仅有的三家无线电视台,亦即现在的台、中与华视)提出之际,社运团体就有分裂,不肯区分党政军的主张固然成了主流,但呼吁要予以区分的声音,从一开始就已存在。
还原认知后,修法的作法就是把前引条文删除“政府”二字。若立法,那么,原法本来就有但书,“法律另有规定”,就可以让政府持股的公司如中华电信,得到该有的利国利民之行动空间,因此,创制新法就能解套。
NCC、文化部与交通部若能联合研究出修法之议,应该能在行政院内部形成共识,进而取得立法院及社会的支持。届时,台湾应该就不再是国际孤鸟(看外剧多于看本国戏剧的怪现象),而是飞入正常行列,收看本国多样及优质电视剧为主、他国电视剧为辅的愿景,就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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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顶猴山五百次,台湾268座三千公尺高山五十次;预定隐于市之前,完成一千次与一百次,并将发表旷世巨作,书名定于古巴革命六十周年时宣布。
老师您好,文中“…它说,反托【剌私】法是用来稳定现状的…”,应属别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