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與時代華納的合併象徵的是什麼?
AT&T宣布,將以1087億美元購併時代-華納(Time-Warner, TW)。這筆錢摺合將近三點五兆台幣,約略是台灣中央政府一年半的總預算。
AT&T是美國最大的電信公司、「傳輸平台」,八成收入來自行動與固網寬頻及通話業務,是最大固網、第二大行動通訊公司,並且控制美國最大直播衞星電視平台DirecTV。時代-華納是美國第二大傳媒「內容製作」集團,擁有HBO、CNN,以及好萊塢華納兄弟、聯藝製片公司(UA)與1986年以前米高梅(MGM)片廠的所有片庫。
反對併購案的人說,AT&T這類電信廠商老是尋租,依靠壟斷地位拉高訂費,坐擁利潤(達28%,歐洲公司是18%;美國人行動與寬頻服務訂費,高於其他富裕國家5成)。假使再有TW,恐怕更要尋租:AT&T會以較低價格讓己方平台播出TW內容,對於競爭者的平台,可能索取較高價格、延遲或甚至不予提供節目。即便美國司法部或聯邦傳播委員會要求,取得影音垂直整合力量的業者不能濫用市場地位,往往也會於事無補。這正如同2011年康卡司特(Comcast)購入NBC Universal時,規範者早就要求其內容要以相同條件提供競爭對手,至於其平台,則要對所有內容公司開放,但事後諸葛可知,這個要求「不太管用」。
是嗎?也有反駁的人。DirecTV NOW是AT&T的子公司,它在10月25日宣布即將新創影音網路串流商務,電視頻道破百,但僅月收35美元,比起當前美國同類的影音訂費,還要低了許多。它說,假使不是它的母集團夠大,能有這麼多內容供應商響應嗎?可見,規模要大。才對消費者有利。
無論哪一種道理可以成立,先看個頗有趣味的說法。
美國反托辣斯法及經濟專家陶黎森(R.D. Tollison)編纂了一本文集,《反托辣斯法政治經濟學》,內中有篇論文作了比喻。它說,反托剌斯法是用來穩定現狀的,因為競爭必有輸贏,若以才智或後天資產作為基礎不斷競爭下去,假以時日,一定會有一些人老是落敗。如此一來,輸的人自然心生怨懟,對此競爭體系不再抱持希望,但有了反托剌私法,就可防止這的個情況出現。因為,公權力可以隨機執行法律,偶爾就制止成功的人,於是,失敗的人無法找到破壞整個體系的「藉口」。如同球賽的競爭,如果比賽不斷,不會有人每場都能贏球,於是,競爭有了趣味。
這就是說,對於影音垂直整合或擴大水平規模的購併案,美國主管機構無論是輕許,或是嚴管,客觀上都能有助於「維穩」,可以讓資本為了賺錢而賺錢的邏輯,繼續支配影音文化的生產與流通及使用。
我們在台灣,倒是必須注意,這些道理在台灣運用的過程,固然會有相同的部分,但也可能無關,甚至會有相反的時候。
相同的是,具有內容與平台的垂直整合能力之後,不論台美,濫用地位的例子,顯然通通存在。
在台灣,我們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在10月19日破天荒,處罰凱擘、全球、佳訊等三家頻道(內容)代理商各4100萬、4000萬與4500萬元。原因是它們授權業者使用其所代理的頻道時,標準不同。對於既有的有線電視系統,它們的收費打折,僅取實際訂戶數的六或七成,對於新進業者,它們最少要收經營區總戶數的15%。二者的差異可以舉例說明如左。假使甲區共有20萬家戶,實際上有6成、亦即12萬戶訂了既有的A系統,那麼A僅需支付7.2或8.4萬訂戶的費用。B系統是新進業者,第一年只有1.5萬訂戶,卻得支付3萬訂戶的費用。如果一戶一年訂費6000元當中,有2000元用於內容版權費,這就等於是A系統一年省了7200至9600萬成本,反之,新業者B多了3000萬開銷。
但何以內容代理商要厚此薄彼?造成差別待遇的原因,也許不清楚,也許是老客戶早有契約,因此得到優待。再一個可能就是,頻道代理商早就整合了原有系統業者,雙方是同一個老闆,於是就會排除新進的競爭者,遂有價差逼退。公平會在2015年認為代理商不違法,沒有差別待遇,監察院調查後也這樣說。事隔一年多,公平會有了相反的認定,無論這是起於新事證的提出,或是另有其他原因,我們不妨說,這是一個例子,應驗了陶黎森前舉文集提及的比喻。
相同之外,美國強調競爭及壓制(進一步)垂直整合的道理,若要用在台灣,可能也會大有問題。
首先,美國定義之下的影音產製與流通的垂直整合,在台灣並不存在,自然並無適用餘地。
美利堅影音工業的最大生產特徵,在於獨立自主不假外求,這是正面的解釋。負面的評價就會變成,通通自己生產,等於國民昧於外情,不解世事,凡事僅知山姆大叔,不解其他,遂成封閉。但不論是正面或負面,重點是美國影音工業若因過度垂直整合,且法規管制執行不力,致使業者濫用其地位,它所造成的影響是各廠商之間,或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經濟利益分配的比例不同,但就「總體利益」來說,通通仍然是由美國這個社會自己囊括,肥水沒有落入外人田。舉例以言,在不垂直壟斷時,假設節目製作商甲的利益是A,B是流通(系統)商乙的利益,C是消費者丙的利益。垂直整合後,甲乙丙的利益也許變成A+5,B+5,C-10,但三者相加,還是ABC。
但這個ABC到了台灣,就會出現差異,主要原因可以討論兩點。
第一,我們最「暢銷」的自製節目是「新聞」,過去十年以來這些數量龐大的24小時新聞頻道,佔有的收視份額增加了一倍,從2003年的10.25%,至2015年是20.5%。這裏,我們面對的局面是跟美國相同,亦即,假使新聞頻道(的代理)與有線系統因為垂直整合,致使新聞頻道無法進入中華電信MOD,那麼20.5%的收視份額沒有新的廠商瓜分。等到法規管制垂直整合的手段湊效,或因為新聞頻道全部因為其他原因,也都進入了中華電信MOD,新聞頻道的收視份額也跟着推高至25.5%。此時,如果這個增加的5%收視份額是置換觀眾收看海外影音的時間,台灣就能增加收視經濟效益的分配比例,假使只是襲奪本地內容的消費,我們的整體經濟收益,也就仍然沒有變化。
然而,就算我們的新聞頻道真能取代海外電視內容的收視份額,這種經濟效益的增加,一定是好事嗎?在多大範圍及何種定義下,算是值得慶幸的事,會有爭論。
第二,由於1990年代以後,政府欠缺規範,致使海外節目大舉增加,特別是電視劇與電影長驅直入,氾濫在我們的有線系統與中華電信MOD平台。我們的頻道代理商真的就是代理,代替海外戲劇與電影節目供應商賺錢,從中自己多少也能撈點銀兩。這裏,假使影音產銷沒有垂直整合的結構關係,或是進口海外節目的廠商太多,那麼因為競爭增強而拉高進口價格的機會,就會增加,我們的整體影視經濟利益,因而損失增加。反之,假使如同對岸,僅有特定廠商進口,迫使海外廠商得向我們協商,台灣就可減少一點支出。我們無法拷貝對岸的作法,但如何研擬適合本地的進口策略,以及營造合理的垂直整合規模,順此一舉三得,既維護業界當有的經濟利益,又改善影音人才的工作條件,同時豐富觀眾的文化涵養,仍然是必須認真考量的事情。
比如,如果我們如同香港,有個強大的TVB(負面的用語就是「一台獨大」),它的大前年全職員工達5070人,去年營收有44.45億港元,淨利13.31億。它以自製與委製為主,採購現成的(海外)節目為輔,是穩定香港電視市場的主力,其五個無線頻道(另有十多個付費頻道)佔有的收視份額,可能還在七成以上,這是南韓及很多國家舉所有無線台之總和,才能達到的成績。
台灣能有TVB嗎?雖然王雪紅等人「全吃」TVBS股權,台灣無法、也不宜有TVB這麼一枝獨秀的電視台。
另一方面,TVB得以一枝獨秀的重要原因,亦即其節目以(香港)自製為主,固然台灣個別的電視台不可能照抄,惟若將台灣的大多數電視台當作一個整體,由政策的導引,也許仍有機會達標,讓台灣主要的電視頻道所播出的電視劇,有更高比例(比如,八成)是國人自己的製作。
AT&T併購TW的新聞傳出兩天後,NCC第一次宣布即將考慮規定,無線電視晚間8-10點的戲劇至少要有50%自製,新戲劇的比率則要40%;境內衞星頻道也要納入規範,前兩個比例分別是25%與40%。 這個規定雖然遲到、比例是否足夠也可商量,但總比不到好,而NCC八月才有較多委員任期屆滿而換人,三個月就能有新的氣象,應該肯定。
若報導屬實,NCC必須繼續處理的困難,可能是下面這個現象:有些電視台早就認知「不自製就沒有未來」、因此其「大多節目均為自製」,而其八點檔往往「演變成長壽劇,一檔戲一演再演,演員換過幾輪,仍是同一部戲,收視率居高不下,更讓電視台不想換戲,降低換戲流失收視的風險。」並且,這類收視率較高的自製劇,依舊還是在「製作成本低、製作環境惡劣…頻道眾多」的電視生態中打轉。
節目品質不高且工作條件差,卻有平均不惡的收視率?果真如此,似乎就有矛盾。雖然,若投入低仍有不錯的收視進帳,致使其他電視台跟進而與該電視台競爭,已經到了這類節目的供需呈現均衡的狀態,亦有可能。
無論是矛盾或是進入均衡,NCC的電視劇自製率開始實行後,就可以同時評估,是否能夠逐步將50%(無線)與25%(衞星)的比例,分階段提升至比如,80%與50%?
在要求增加自製比率的同時,若有配套作法,才能較見成效。作法之一是鼓勵私人電視台整合資源,增加電視劇等節目的製作經費;不同電視台共同投資,但不是自己先減量後再與人合資,致使投入的總量並未增加。目前這個作法廣泛存在,如今年《植劇場》的8部52集是個例子,除文化部補助5500萬元,另有三家電視公司的六個頻道首播或重播。稍早的《滾石愛情故事》也有文化部的1300萬元,加上六家公司十二個頻道加入首播或重播。 本屆金鐘獎大贏家《一把青》也是這個模式。當然,這些公司合資後是否增加投入總量,並不清楚。政府可以介入,鼓勵總量增加的合資模式,若考量台灣個別廠商小而投資零散,那麼這種個別的、不規則的、規模不大的跨台合資,最終可以是各電視台(與頻道)之間的合併。
作法之二就是不求人,由政府責成中華電信增加影音節目的投資總量。台灣各大電信乃至於手機硬件廠商,都已投入影音串流服務,但它們投資本國內容的額度,很可能遠少於對海外採購,那麼,作為其最大股東的政府,應該要求中華電信以身作則,長期耕耘,投資本國節目製播。最近,據說眼見「AT&T收購時代華納」,〈拚數位服務 遠傳三年擬砸百億〉,果真如此,規模更大的中華電信十年投資至少就要有三百億。但擁有MOD的中華電信能否作此投資,除了涉及影音文化大戰略的國家政策與經濟利益考量,很有可能還會因為台灣的作繭自縛,無法動彈自如。
AT&T表示要購買TW的前幾日,〈NCC…要嚴審中嘉案〉。何以已經通過的案件要重審?《自由時報》網站的長篇評論說,「問題…出在黨政軍條款」。我們的《廣播電視法》與《衞星廣播電視法》都有這樣的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衞星廣播電視事業)。」看來,中嘉有線系統的新買家,與政府「有染」,致使立法院有人,結合其他力量,不想讓中嘉轉手。
如果些微「有染」就不能進入,交通部持有三成以上股權的中華電信動輒得咎的機會,就會更大。行政院若要責成中華電信與公廣集團,或其他無線台策略聯盟,從穩定投資製作節目,一直到擁有或共建影音頻道,就很有違法之虞。
怎麼辦?修法或立法。但先要端正認知,此即黨政不同,政黨與政府不是同一回事,特別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已經如火如荼施行中,更不要說1995年「黨政軍退出三台」(當時僅有的三家無線電視台,亦即現在的台、中與華視)提出之際,社運團體就有分裂,不肯區分黨政軍的主張固然成了主流,但呼籲要予以區分的聲音,從一開始就已存在。
還原認知後,修法的作法就是把前引條文刪除「政府」二字。若立法,那麼,原法本來就有但書,「法律另有規定」,就可以讓政府持股的公司如中華電信,得到該有的利國利民之行動空間,因此,創制新法就能解套。
NCC、文化部與交通部若能聯合研究出修法之議,應該能在行政院內部形成共識,進而取得立法院及社會的支持。屆時,台灣應該就不再是國際孤鳥(看外劇多於看本國戲劇的怪現象),而是飛入正常行列,收看本國多樣及優質電視劇為主、他國電視劇為輔的願景,就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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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頂猴山五百次,台灣268座三千公尺高山五十次;預定隱於市之前,完成一千次與一百次,並將發表曠世巨作,書名定於古巴革命六十週年時宣布。
老師您好,文中「…它說,反托【剌私】法是用來穩定現狀的…」,應屬別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