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周一, 六月 24th, 2013

901反媒体垄断声明-健全媒体产业秩序需尽速制定“媒多法”

严正呼吁立法院各党团

信守承诺 本会期应完成立法!

健全媒体产业秩序需尽速制定“媒多法”

──901反媒体垄断联盟传播学界的共同声明──

2013.06.24

        “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简称“媒多法”)草案已于5月30日经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初审通过,虽有少数保留条文,但已获得相当高度的共识,完成80%以上的条文,彰显了抓大放小的基本红线管制、以市占率为基础的明确规范、公开透明的管制程序、媒金分离及回溯原则,以及促进媒体专业自主和多元发展的大多数相关条文。立法程序也已走到本会期临时会的最后时刻,但近日有媒体业者出面抗议该草案订有规范纸媒专业自主等条文,因而指控其为“出版法复辟”,并因而否定整部法案,要求“不要立法最好”,令人讶异!因此传播学界决定站出来,大声而严正的呼吁立法院各党团应信守对人民的承诺,超越业者及政治不当势力干预,尽速化解次要争议,坚定的完成立法,为健全台湾媒体产业发展和民主多元合理秩序订下一部关键法案!

以下提出三点说明:

一、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在5月30日初审通过的关键条文,包括采取市占率为管制标准、市占率达20%有线电视系统业者禁止整合无线电视、全国性日报、新闻及财经频道;其他跨媒体整合则仅禁止市占率超过三分之一媒体(规范对象为全国性日报、新闻财经频道、全国性广播) 进行整合(自行成长者不受规范),以及无线电视台彼此间不得整合。并首度将编辑室公约、独立编审、员工推举外部董事等维护新闻专业自主权条款入法,并增列媒金分离及回溯原则条款。

这些条款显然已积极回应过去两年公民社会对台湾媒体财团大幅并购的高度疑虑,包括旺中并购中嘉有线系统和旺旺中时并购苹果日报集团等案所引发的媒体垄断危机,和媒体专业崩溃的错乱现象。同时,由于《媒多法》主要规范系统平台和新闻媒体,并不限制其他文创娱乐媒体的整合;尤其是在抓大放小的管制原则下,将建立合理的民主多元的媒体秩序,对于业者因应新媒体科技趋势发展数位汇流,更具积极正面的意义。

二、该草案目前仅有少数条文遭到保留,均涉及业者及财团利益牵制,例如在“整合”要件中,媒体持股比例的限制;另外,要求有线业者出资建立“媒体多元及优质发展基金”等条文则遭不幸遭到删除。现在业者更将仅具宣示作用的“更正和答复”条款(没有任何罚责),以及促进专业自主之“编辑室公约”、“订定自律规范”等,加以严批为“出版法复辟”,再据此主张“不要立法”,企图让这部攸关台湾媒体产业秩序的立法破局,实为遗憾之至!事实上,“更正和答复权”是媒体应有的责任,目前法律救济在民法等相关法规中已有所规范,“媒多法”确有重复。但保留此款,彰显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但并未增加新的要求,亦无罚责,业者若据此反对整部立法,实不合乎比例逻辑,更将因小失大!

三、大众媒体拥有庞大的新闻资源和人力,也享有国家频谱的法定近用权或多项优惠保障,即使在网路多元的资讯社会,仍是提供大多数民众本国资讯和舆论意见的最主要来源,是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石。司法院第六一三号释宪解释理由也针对广播电视及其他大众传播媒体可能遭到垄断之危险,要求积极立法。我国近年来的巨型媒体并购案更已引发公民社会的高度关注,争议四起。为了回应“媒体越大,民主越小”的忧虑,执政党终于信誓旦旦的承诺制定专法,在野党更积极推动立法,功不可没!目前所完成的初审版本,已是立院近年初审整部法案中共识最高的一个,对于少数争议并非很大的保留条文,当可在临时会完成协商和立法任务,因此,朝野政党不应再以任何借口回避责任,向不当利益妥协。

为了健全台湾的基本媒体结构秩序,增进媒体专业品质和多元优质节目,以及维护数位汇流的合理发展,我们传播学界愿意再次站出来,呼吁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台联党,应信守承诺,在本星期临时会中完成“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立法程序,回应人民珍惜台湾自由民主环境,以及维护言论多元和新闻专业的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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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社
媒体改造学社(简称“媒改社”),于2003年5月4日,正式由学术圈、新闻界、社运团体等立志改善本地媒体环境的各界人士共同创立。改造台湾媒体结构、提升全民媒体素养、保障传播从业人员工作权,以及健全本土传播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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