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週一, 六月 24th, 2013

901反媒體壟斷聲明-健全媒體產業秩序需儘速制定「媒多法」

嚴正呼籲立法院各黨團

信守承諾 本會期應完成立法!

健全媒體產業秩序需儘速制定「媒多法」

──901反媒體壟斷聯盟傳播學界的共同聲明──

2013.06.24

        「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簡稱「媒多法」)草案已於5月30日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雖有少數保留條文,但已獲得相當高度的共識,完成80%以上的條文,彰顯了抓大放小的基本紅線管制、以市佔率為基礎的明確規範、公開透明的管製程序、媒金分離及回溯原則,以及促進媒體專業自主和多元發展的大多數相關條文。立法程序也已走到本會期臨時會的最後時刻,但近日有媒體業者出面抗議該草案訂有規範紙媒專業自主等條文,因而指控其為「出版法復辟」,並因而否定整部法案,要求「不要立法最好」,令人訝異!因此傳播學界決定站出來,大聲而嚴正的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應信守對人民的承諾,超越業者及政治不當勢力干預,儘速化解次要爭議,堅定的完成立法,為健全臺灣媒體產業發展和民主多元合理秩序訂下一部關鍵法案!

以下提出三點說明:

一、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5月30日初審通過的關鍵條文,包括採取市佔率為管制標準、市佔率達20%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禁止整合無線電視、全國性日報、新聞及財經頻道;其他跨媒體整合則僅禁止市佔率超過三分之一媒體(規範對象為全國性日報、新聞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 進行整合(自行成長者不受規範),以及無線電視台彼此間不得整合。並首度將編輯室公約、獨立編審、員工推舉外部董事等維護新聞專業自主權條款入法,並增列媒金分離及回溯原則條款。

這些條款顯然已積極回應過去兩年公民社會對臺灣媒體財團大幅併購的高度疑慮,包括旺中併購中嘉有線系統和旺旺中時併購蘋果日報集團等案所引發的媒體壟斷危機,和媒體專業崩潰的錯亂現象。同時,由於《媒多法》主要規範系統平台和新聞媒體,並不限制其他文創娛樂媒體的整合;尤其是在抓大放小的管制原則下,將建立合理的民主多元的媒體秩序,對於業者因應新媒體科技趨勢發展數位匯流,更具積極正面的意義。

二、該草案目前僅有少數條文遭到保留,均涉及業者及財團利益牽制,例如在「整合」要件中,媒體持股比例的限制;另外,要求有線業者出資建立「媒體多元及優質發展基金」等條文則遭不幸遭到刪除。現在業者更將僅具宣示作用的「更正和答覆」條款(沒有任何罰責),以及促進專業自主之「編輯室公約」、「訂定自律規範」等,加以嚴批為「出版法復辟」,再據此主張「不要立法」,企圖讓這部攸關臺灣媒體產業秩序的立法破局,實為遺憾之至!事實上,「更正和答覆權」是媒體應有的責任,目前法律救濟在民法等相關法規中已有所規範,「媒多法」確有重覆。但保留此款,彰顯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但並未增加新的要求,亦無罰責,業者若據此反對整部立法,實不合乎比例邏輯,更將因小失大!

三、大眾媒體擁有龐大的新聞資源和人力,也享有國家頻譜的法定近用權或多項優惠保障,即使在網路多元的資訊社會,仍是提供大多數民眾本國資訊和輿論意見的最主要來源,是自由民主社會的基石。司法院第六一三號釋憲解釋理由也針對廣播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可能遭到壟斷之危險,要求積極立法。我國近年來的巨型媒體併購案更已引發公民社會的高度關注,爭議四起。為了回應「媒體越大,民主越小」的憂慮,執政黨終於信誓旦旦的承諾制定專法,在野黨更積極推動立法,功不可沒!目前所完成的初審版本,已是立院近年初審整部法案中共識最高的一個,對於少數爭議並非很大的保留條文,當可在臨時會完成協商和立法任務,因此,朝野政黨不應再以任何藉口迴避責任,向不當利益妥協。

為了健全臺灣的基本媒體結構秩序,增進媒體專業品質和多元優質節目,以及維護數位匯流的合理發展,我們傳播學界願意再次站出來,呼籲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台聯黨,應信守承諾,在本星期臨時會中完成「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立法程序,回應人民珍惜台灣自由民主環境,以及維護言論多元和新聞專業的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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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社
媒體改造學社(簡稱「媒改社」),於2003年5月4日,正式由學術圈、新聞界、社運團體等立志改善本地媒體環境的各界人士共同創立。改造台灣媒體結構、提升全民媒體素養、保障傳播從業人員工作權,以及健全本土傳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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