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改声明】拒绝假公共媒体 确立客台之定位:我们对客家基本法修法之声明
台湾媒体观察教育基金会、媒体改造学社 声明
11月30日,客委会提出的《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其中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政府应捐助设立财团法人客家公共传播基金会,办理全国性之客家公共广播及电视等传播事项”,涉及客家电视台之定位与营运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对于客委会能够正视客家电视台长久以来因定位未明,造成电视台经营和规划的桎梏,台湾媒体观察教育基金会、媒体改造学社(以下简称:我们)愿意予以肯定。
然我们认为,在文化部已宣示修订《公共媒体法》的背景下,对于公共媒体,理应朝向整体性的规划,避免叠床架屋。另一方面,见诸客委会8月份提出之《财团法人客家公共传播基金会设置条例》草案,细究董监事之遴选、解聘、捐助章程之修订以及解散基金会之权限等相关条文,其内容实有违公共之精神。因此,对于本次修法,我们有以下主张:
1. 拒绝“假公共,真国营”
客委会在8月份已提出《财团法人客家公共传播基金会设置条例》草案,其中草案第九条明定董监事由“客委会就客家人士、学者专家及社会人士中提请行政院院长遴聘之”。此外,草案中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赋予客委会解聘董监事、拟定基金会章程甚至解散基金会之权限,如此之设计,全权由行政机关主导,亦缺乏问责监督机制,何来公共之有?法案虽未定案,仍存在修改之可能。但其内容反映客委会对于客家电视台的想像,实难让人不担忧客家电视将沦为政府之禁脔。
2. 拒绝客台步入原民台后尘
细究客委会所提出之《财团法人客家公共传播基金会设置条例》草案,其条文内容之设计,主要系参考《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设置条例》而来。然自2014年原住民族电视台脱离公广集团,由原文会取得经营权以来,政治势力介入甚深,影响原民台之独立运作以及员工之权益,其殷鉴不远。然客委会已宣示希望《客家基本法》修正案能在本会期三读通过,客家电视脱离公广集团,显已箭在弦上。在此,我们拒绝让客家电视草率脱离公广集团经营,步入原民台后尘。
3. 解决客台定位,修改公共电视法
客家电视台仍由客委会标案的形态存在,影响客家电视台经营甚深,必须解决。然在《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规范下,2007起,客家电视台以“指定标案”的方式,委由公共电视经营。相较过去辗转于不同电视台的情况,其经营已趋于稳定。台湾公共媒体资源相对有限,为能发挥其综效,避免资源之浪费,文化部应修改公视法,确立客家电视台在公广集团之定位。此外,文化部已宣示将研拟《公共媒体法》,在汇流的趋势下,我们也呼吁文化部应加速《公共媒体法》修法的脚步,在整体性思维下规划公共媒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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