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周三, 六月 4th, 2014

文化部修电影法 不及格

文/冯建三

中央社说,行政院通过文化部的〈电影法翻修(后) 龙应台想放鞭炮〉。但假使修电影法是要振兴台湾的电影制片能量与资源,龙部长鞭炮放得太早,还有很多事情远比现在已修正的条文还要重要,依旧不见踪迹。

这次修法,萧规曹随的是拍摄国片的税赋减免。这项减免二○○四年开始执行,今年期满,新法拟给予延长。新增的是外片到台拍摄可以减免营业税,以及映演业必须建置电脑票房统计。

如实统计票房是任何现代国家当有的统计业务之一,我们现在才开始要有,不说欧美,犹晚于近邻南韩与对岸。外片来台可以欢迎,也许能让相关人得到一些历练,但要注意,这些历练及循此所得之技术,不一定能与我们的需要配合,特别是若海外片商属于高资本与高技术,并非我们的产业规模体质所能适应,那么这样的培训机会并非现阶段的必要。何况,如台北市议员陈彦伯的质询,我们理当深自警惕,他说,台北市近年以六千多万补助电影,包括七部国片与一部外语片《Lucy》,但单是这部外片,就得三千万,却“只拍个一○一”。

要之,统计票房与外片减税这两项“创举”与国片荣枯,大致无关。

继之,拍国片减税赋能有多少“利多”恐有疑问,进入制片部门的资源绝对无法稳定成长。这是因为拍国片基本上对于创作者(公司)是赔钱的事情,减免可以让某些出资者少些损失,但要说能为此鼓励资金进入,成效甚微。二○○八年因《海角七号》,国片十多年低迷仅存百分之一至三的票房当年总算“攀升”到百分之十二,但其后两年平均再次低于百分之五,过去三年高于百分之十四,且集中在少数大片,就是这个实况的反映。

要进一步减少拍摄国片的风险,对不起,就在台湾从来不曾执行,目前也没有客观实力执行,因此文化部与电影人不以为意的“银幕配额”制,这是一九四八年就在GATT第四条明订,可以由贸易当事国执行的要求。一九八三年台湾首次制订《电影法》,其第十一条说,“电影片映演业,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比率,映演国产电影片。”但我中央从不制订,到了第一次修法(二○○一年)干脆迳自废除,仅在外界呼吁下,留了“因外国电影片之进口,致我国电影事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有受到严重损害之虞时”,得考虑“设定国片映演比率”。这次让龙部长“想放鞭炮”的修法,以“严重损害”的“举证困难”为由,把这个卑微至极从未落实的八个字,干脆当作盲肠,割除了事。

那么难以举证吗?一个规模有两千多万人口、人均所得在两万美元以上的国家,二十余年的电影票房平均有超过九成以上,且大多数是好莱坞电影所盘据的事实,还有认证的困难?

近年来大家都说韩流,但韩流由电影而电视,关键就在银幕配额!南韩一九六○年代起就有映演韩片的法规,但形同具文,到了一九九三年韩片票房仅存百分之十六(注意,比台湾高很多),激起电影人结合社会强力监督,该规定得以开始有效执行,次年起票房立刻翻回百分之二十,然后一路上挺至今。

我们不是南韩,现阶段无法用银幕配额,但留着何妨?文化部不要再想放鞭炮了,千言万语还有很多该想该做的事情,我们都还欠缺,但不妨就以纪蔚然教授的一句话,作为思考的起点:“救赎国片的起点,别无他处,即在没救的台湾电视。”

文稿来源:人间百年笔阵 文化部修电影法 不及格

文化部新闻稿:前进版<电影法>草案 行政院院会通过 龙应台:盼为电影产业开创新局

文化部关于电影法此次修法的新闻稿

文化部关于电影法此次修法的新闻稿,截图自文化部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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