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電影法 不及格
文/馮建三
中央社說,行政院通過文化部的〈電影法翻修(後) 龍應台想放鞭炮〉。但假使修電影法是要振興台灣的電影製片能量與資源,龍部長鞭炮放得太早,還有很多事情遠比現在已修正的條文還要重要,依舊不見蹤跡。
這次修法,蕭規曹隨的是拍攝國片的稅賦減免。這項減免二○○四年開始執行,今年期滿,新法擬給予延長。新增的是外片到台拍攝可以減免營業稅,以及映演業必須建置電腦票房統計。
如實統計票房是任何現代國家當有的統計業務之一,我們現在才開始要有,不說歐美,猶晚於近鄰南韓與對岸。外片來台可以歡迎,也許能讓相關人得到一些歷練,但要注意,這些歷練及循此所得之技術,不一定能與我們的需要配合,特別是若海外片商屬於高資本與高技術,並非我們的產業規模體質所能適應,那麼這樣的培訓機會並非現階段的必要。何況,如台北市議員陳彥伯的質詢,我們理當深自警惕,他說,台北市近年以六千多萬補助電影,包括七部國片與一部外語片《Lucy》,但單是這部外片,就得三千萬,卻「只拍個一○一」。
要之,統計票房與外片減稅這兩項「創舉」與國片榮枯,大致無關。
繼之,拍國片減稅賦能有多少「利多」恐有疑問,進入製片部門的資源絕對無法穩定成長。這是因為拍國片基本上對於創作者(公司)是賠錢的事情,減免可以讓某些出資者少些損失,但要說能為此鼓勵資金進入,成效甚微。二○○八年因《海角七號》,國片十多年低迷僅存百分之一至三的票房當年總算「攀升」到百分之十二,但其後兩年平均再次低於百分之五,過去三年高於百分之十四,且集中在少數大片,就是這個實況的反映。
要進一步減少拍攝國片的風險,對不起,就在台灣從來不曾執行,目前也沒有客觀實力執行,因此文化部與電影人不以為意的「銀幕配額」制,這是一九四八年就在GATT第四條明訂,可以由貿易當事國執行的要求。一九八三年台灣首次制訂《電影法》,其第十一條說,「電影片映演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映演國產電影片。」但我中央從不制訂,到了第一次修法(二○○一年)乾脆逕自廢除,僅在外界呼籲下,留了「因外國電影片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得考慮「設定國片映演比率」。這次讓龍部長「想放鞭炮」的修法,以「嚴重損害」的「舉證困難」為由,把這個卑微至極從未落實的八個字,乾脆當作盲腸,割除了事。
那麼難以舉證嗎?一個規模有兩千多萬人口、人均所得在兩萬美元以上的國家,二十餘年的電影票房平均有超過九成以上,且大多數是好萊塢電影所盤據的事實,還有認證的困難?
近年來大家都說韓流,但韓流由電影而電視,關鍵就在銀幕配額!南韓一九六○年代起就有映演韓片的法規,但形同具文,到了一九九三年韓片票房僅存百分之十六(注意,比台灣高很多),激起電影人結合社會強力監督,該規定得以開始有效執行,次年起票房立刻翻回百分之二十,然後一路上挺至今。
我們不是南韓,現階段無法用銀幕配額,但留着何妨?文化部不要再想放鞭炮了,千言萬語還有很多該想該做的事情,我們都還欠缺,但不妨就以紀蔚然教授的一句話,作為思考的起點:「救贖國片的起點,別無他處,即在沒救的台灣電視。」
文稿來源:人間百年筆陣 文化部修電影法 不及格
文化部新聞稿:前進版<電影法>草案 行政院院會通過 龍應台:盼為電影產業開創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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