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周四, 二月 22nd, 2018

媒体角度下的身心障碍者/周宇修

日前考试院对于我国司法官的录取资格做了一些修正。除了将口试的比重从10%提高为20%之外,同时也删除了重度肢体障碍为体检不合格的规定。关于开始承认重度肢体障碍者有权担任司法官一事,与身心障碍国际公约之潮流相符外,考选部同时也提到了一个令人看不太懂的说法:

 

另现行体格检查项目有关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状态违常情形认定,实务执行上似形同具文,因此将“经教学医院证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状态违常,致不堪胜任职务。”此款体格检查不合格规定,修正为“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状态违常,致不堪胜任职务。”

 

此一修正虽然报导的媒体不多,纵然有,也多半是复制贴上考试院所提供的新闻稿。然而这样的表达方式,似乎也反映了我国媒体长年来对身心障碍者报导的不足与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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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媒体多半以“福利”的角度对对身心障碍者进行报导。也就是说,虽然报导的主题或许与身心障碍有关,但这些身障者在报导中都是以“客体”的方式被呈现。较常见的情况像是,某慈善团体或政府机关,在某个时间以某种活动增加了身障者的福利。阅听人在阅读完新闻后,比较强烈的印象可能不是哪些障碍别的障碍者受到哪些帮助,而是“哪些慈善团体或政府机关”在帮助这些人。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新闻,与其说在照顾弱势,倒不如说是在帮那些机关团体打广告,而让障碍者成为了一个存在在真实社会,却又好像没有存在过的他者。

 

其次,媒体对于真正身心障碍的议题并没有消化能力。如同上面的考试院新闻,如果真要深究,究竟原本所谓的“重度肢障”是指甚么?而前述的“经教学医院证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状态违常,致不堪胜任职务”与修正后的“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状态违常,致不堪胜任职务”究竟差别何在?也未见有报导此新闻的媒体进行深入探究。那么,充其量,这则新闻在实益上可能只有点缀之用。

 

怎么样的“我们”,会产生出怎么样的报导。可以想见的是,鲜少障碍者能够投身媒体工作,而好手好脚的我们,也只能凭想像写出有关身心障碍者的报导。而这种福利式、恩赐式的论述,则正是最廉价的一种做法。近年来,对于障碍者权利保护的论述,已经慢慢地从“福利论”走向“人权论”,也就是把障碍者“主体化”,肯定其自主行为与决策的能力。

 

但我国的法规或实际操作,事实上还仍然停留在试图摆脱他者的阶段。

 

2007年,立法院修正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时,在第74条要求媒体对报导身心障碍者或疑似身心障碍者,不得使用歧视性之称呼或描述;且身心障碍者涉及相关法律事件时,传播媒体不得在法院判决前将,事件发生原因归咎于当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碍状况。事实上,这个条文只是单纯的避免偏见,距离所谓的主体化其实还有一段距离。然而,时至今日,多少媒体就这个条文,有真正做到呢?如果可以再往前走,或许从加强笔者所提及的这则考试院新闻,其深度与精致度,作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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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宇修
周宇修,学生时期并非主修传播科系,误打误撞加入媒体改造学社,以外行人身分用法律观点思考媒体产业及政策,或许博君一笑,或许有些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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