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全台一家 两个条件 三个原则/冯建三
依据行政院主计处每年十月发布的报告,2015年底,台湾七百多万家户当中,高达85.38%订了有线电视。若采尼尔森收视率调查,或是业者向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申报的数字,比率较低。
有线电视系统的经济性质,与全台一家的高铁、台铁、台电、台湾自来水公司与中华电信MOD,完全相同,都是必须高度管制的公共基础设施(public utilities),遑论大多数国人通过它收看电视。
既然如此,有线电视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经营有线电视必须分区,并且特定业者在各区所持有的订户数,加总后不能超过全国总订户数的三分之一,与其说是符合国人的利益,不如说是我们的因循,不肯思考依据台湾的现实状态,是否全国一家,可能对台人更为有利?铁道、水管、电网与电信有线视讯网,都是独家垄断,有线电视系统若全台一家,佐以配套措施,当然也可能会更好。
一九九三年有线电视法通过时,全台业者高达658家。历经业者哄抬价格并购,至今分头寡占;断讯、频道上架纷争、业者滥用垄断地位,政府装聋作哑,不肯有效管理;业者刊登广告相互攻讦,观众一头雾水。凡此种种所导致的巨大交易成本,最后都强迫消费者概括承受。
现在救赎,已经迟到,但迟到总比不到好。网路新兴的影音图文服务,冲击(有线)电视,已有时日,如今,政府更是必须创造与善用立法时机,导引有线系统,走向“全台一家”,但要设定“两个条件”,遵守“三个原则”。顺此,才是开大门走大路,足以一箭双雕:不再转嫁额外成本给消费者;同时,开始启动正面的连环变化。
全台一家有线电视系统,理解不难,就是如同中华电信。至于是要各个业者将现有资产折换新公司的股份,或是另作设计,就得再做计议。
两个条件是,这家新公司必须确保“频道上架井然有序、绝不歧视”,以及“加码投资本地新节目的制播”。我们进入便利连锁店购物,是要“产品”新鲜没有过期﹑没有农药,不是产品是由哪家“车队”送入。有线电视如同车队,卫星电视“频道”才是产品,政府多年来误导视听,专在有线系统的竞争做文章,听任频道(代理)商喧嚣;未来政府应该督导业者,责成新公司邀请消费者…等团体,共同制订并公开阐明上架规则,公正并且不对任何节目供应商有任何差别待遇。
频道的通路不再成为问题,政府的精力及舆论的重心,就会转向“节目”。这里,全台一家的第二个条件就要进场。企业规模愈大,经济综效增长,社会责任就能快乐肩负。有线系统目前提供百分之一营业额作为特种基金,未来应该恢复立委修改前的百分之三。该基金之外,这家新公司应该依法,每年另拨一成以上营业收入,在台湾制作新的电视节目;该经费是由新公司自行运用,或设立新的组织负责管理与制订节目使用权限,应再评估。
最后,为了确保成立一家公司的效益,不会伤及无辜,且在消费者习惯与科技变化的过程,能够永续,至少就要同步遵守三个原则。
一是“照顾员工”,避免整并成为全台一家时,出现不当的员工裁减。二是“内外有别”,新公司对台湾及海外节目的采购与播出,必须要有差别作为。关税暨贸总协定(GATT)第四条设定“萤幕配额”优先提升本国电影;电视及网路年代,该作法延伸到各种电视(含串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备受佳评,以“文化例外”向前求索,遂有文化多样性公约;虽然姗姗来迟,但NCC去年已经开始,依法增加本国电视节目自制率的规定。这些,无一不是影视文化内外有别的具体及鲜明展示。
若说前面这两个原则不一定能让新公司本于社会责任而完成,因此很有可能需要政府另设法律给予外铄,那么,第三个原则就一定需要政府的积极努力,才能落实。这就是“通盘考量”,不能只是委由已成一家的有线系统“独享为国贡献影视文化的幸福”。未来,或就在修订相关法规的同时,同样也应该让中华电信的MOD视讯服务,或是台湾与来自海外的各种平台、OTT服务及社交媒体,同样依据其市场占有率的多寡,以内外有别的安排,适用有线电视法业已彰显的认知与作法,俾便所有在商场奋斗的相关厂家,都能分享台湾新影视制作成果的快意与滋味。
冯 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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