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 逼記者用生命護球/劉昌德
勞動部25日將討論報業同業公會所提出的奧運等國外採訪納入「責任制」,受到業界關注。雖然記者責任制常掛在許多人嘴邊,但媒體業者依照程序正式提出申請,這是頭一遭。不過,資方以罕見特例報請核定,容易混淆成國外採訪、甚至記者整體工作都是責任制的錯覺,主管機關應謹慎把關;而運動賽事等特定國外採訪也仍應盡量有記者輪替,才能保障記者工作條件、維持媒體品質。
報業公會這次所提出的申請,從兩個層面來說,都是相當「罕見」的個案:首先是在「記者工作」中的罕見,其次則是在現行責任制「法定名單」中的罕見。
第一,此一國外採訪責任制申請,侷限於「奧運」與「隨總統出訪」的罕見特定情境。以目前多數媒體壓低成本的操作模式,花大錢派記者出國的機會不多,因此國外採訪並非新聞工作的日常;而奧運每四年一次、長期外交困境下的台灣元首出訪也不多,所以這兩者幾乎是記者工作的特例。
事實上,在去年「七休一」爭議後,出國採訪的工作日已放寬到最長可連續十二天;少數超過十二天以上的連續採訪,只要報社願意至少多派一人,也就能互相支援輪休。奧運與總統出訪在記者工作中,除了事件天數較長之外,還很罕見地有嚴格的名額限制,以致於輪休困難;但絕大多數的出國採訪,則沒有這麼嚴格的特殊限制,也就沒有採取責任制的道理。
第二,對照根據《勞基法》84之1條公告的責任制名單,報業公會的申請是很「罕見」的個案。因為條文規定,核定名單中絕大多數是以「工作者」為對象,例如資訊業與法律業之主管、廣告客務企劃、電視發射站人員、電影燈光師與攝影師等。只有極少數是工作中的特定情境,像是考選部闈場內工友、或隨同市長行程的市府攝影,但也仍是該項工作經常或每年定期出現的狀況。
從新聞工作現況與責任制名單來看,就能看出報業公會申請案的特殊與罕見。可是關於這次申請案的說明與一些報導中,特例卻易被誤指為「出國採訪」的通例,甚至造成「記者責任制」的錯誤概化印象。
其實,即使是奧運這樣高強度、替補人力又有操作困難的採訪工作,也不見得要所有出訪記者都長期地全天候賣命。大型運動賽事賽程大致固定,有預賽、複賽、決賽的不同安排,國內讀者也有關注國家代表隊、與棒球等特定項目的明顯傾向,所以其實不需要逼所有記者在全部賽程中都高度緊繃、以「意志力」硬撐;在非關鍵賽事的空檔,仍能讓記者找出一定的喘息空間。
此次資方提出罕見特例的責任制申請,是否合理仍有待討論。但若把特例當通例,逼著記者在各種出國採訪時都得長期緊繃拼命,那麼無異要記者們每天都「用生命護球」。就像有天份的球員會因為不必要的「太拼」,而出現嚴重運動傷害、縮短運動生涯;把所有的新聞工作都看成責任制,長期來說也將戕害記者的身心健康、拉低媒體的報導品質,因此勞動主管機關應該要慎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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