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媒体不法,为何没有奖金?
文/陈炳宏
通常,政府为鼓励民众检举违法行为,都会祭出奖金制度,以鼓励民众共同监督违法行为。检举乱丢烟蒂便是如此,检举人约可获罚款的30%到50%,再如检举交通违规是如此。检举选举贿选也是如此,若是检举总统候选人贿选成案还可获1000万元奖金,最近甚至还传出,检举窜改食品效期再出售的检举人最高可获2.4亿元的检举奖金(中央社,2015年8月27日)。但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唯有一项民众检举案是没有检举奖金的,那就是检举媒体的违法行为,为何会这样呢?
2006年之前,还是新闻局负责监管媒体的年代,民众如果看到广播电视台有违反广电法规的节目内容出现,一经检举成案,检举人可获百分之四的检举奖金,例如如果电视台被罚100万元,检举人可获四万元。但这项奖金比例,在2006年NCC成立后调降为1%。
到2011年立法院决议,“以现今国家财政困难,且检举不法的传播内容亦为国民应尽义务,责成NCC重新检讨奖励要点,应将检举奖金发放之额度降为罚锾金额之千分之一,以撙节国库支出”,后来NCC再以“案件少、奖金少、行政作业成本高”为理由,在今(2015)年5月将检举奖金完全取消,也就是0元。
为何独独检举媒体违法没奖金???
再问一次,有人曾想过为何检举媒体违法没有奖金呢?为何会这样呢?真是因为国库没钱了吗?那为何检举乱丢烟蒂也有奖金?乱丢烟蒂比腥羶色及暴力节目内容还危害社会吗?如果检举不法的传播内容为国民应尽义务,那检举总统候选人贿选就不是国民应尽的义务吗?笔者实在不懂立院决议的逻辑。
其次,NCC认为因为“案件少、奖金少、行政作业成本高”,所以干脆取消奖金,这逻辑也很怪。问题一是,案件少是因为广电节目都变好,还是检举难度变高?奖金少与行政作业成本高的理由更是奇怪,是因为广电乱象不重要,还是行政作业应趋吉避凶,以防被媒体修理?
在三角习题中,民众权益被抛弃
这里有必要先跟大家解释立法院、NCC,以及媒体间的三角关系逻辑。首先,NCC负责监管媒体,媒体都很怕NCC,但是NCC是行政机关,归立法院监督,所以怕立院(说好听一点是,尊重立院决议)。但立院怕谁呢?应该也不是说怕,因为立法委员每次经选举产生,必须要让民众觉得到他/她很重要,那要民众认识立委最重要的管道就是媒体,因此立委候选人要常常在媒体前曝光,所以基本上民意代表都需要去讨好媒体。这样三者逻辑关系有点清楚了?NCC要监管媒体,媒体就去拜托立院决议,让NCC尽量少管他们,甚至不准罚钱,所以检举媒体乱象的奖金就没啦!结果就是媒体、立院、NCC皆大欢喜,但民众的权益呢?
如此一来,台湾媒体乱象如何解决呢?天晓得!最好是如NCC所说,“现在网路发达,检举管道很多,不需要再透过奖金鼓励检举”(苹果日报,2015年5月20日报导)。但是如果真这样,难道NCC间接鼓励民众,对媒体内容有意见,就去灌爆媒体网站吗?
台湾媒体品质提升议题走到这一步,变成爷爷不疼,姥姥不爱,阅听众恐怕只好自求多福。
三律少一律,该怎么办?
当时序进入21世纪,欧盟国家普遍采取法律、自律、他律等三律共管的机制,即以法律规范自律,以法律鼓励他律,双管齐下来规管媒体。日前NCC已经透过修法要求媒体成立自律机制,这是对此潮流趋势的正面回应,然而现在却把鼓励全民监督媒体的奖励机制取消,这却又违反了以法律奖励他律的潮流,让人实在有点傻眼。
不过积极点想,也许大家可以一起来这样做,首先请关心媒体乱象的公民团体利用立院快改选时,要求立委候选人承诺关心媒体乱象,并推动恢复检举奖金以鼓励他律机制。笔者不敢奢望能像检举乱丢烟蒂一样,奖金高达30-50%的比例,但至少恢复4%,甚至如曾有NCC委员说的10-20%。另外就是努力推广公民素养,让民众了解媒体的角色与功能,并体认媒体品质与国家民主发展的关系。最后要强调的是,展现“他律”的力量,未必要靠行政机关的“法律”,重点在于督促媒体展现“自律”的诚意,发展自律的机制,在尊重媒体言论与新闻自由的前提下,让媒体成为台湾往民主国家及公民社会方向前进的重要推力。
检举违法媒体给奖金不应是遏止媒体恶质化的主要手段,但却是发挥他律力量、宣扬与促进全民共管媒体、提升公民意识的重要机制,希望立委诸公及NCC能再三思。
陈 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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