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媒體不法,為何沒有獎金?
文/陳炳宏
通常,政府為鼓勵民眾檢舉違法行為,都會祭出獎金制度,以鼓勵民眾共同監督違法行為。檢舉亂丟煙蒂便是如此,檢舉人約可獲罰款的30%到50%,再如檢舉交通違規是如此。檢舉選舉賄選也是如此,若是檢舉總統候選人賄選成案還可獲1000萬元獎金,最近甚至還傳出,檢舉竄改食品效期再出售的檢舉人最高可獲2.4億元的檢舉獎金(中央社,2015年8月27日)。但不知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唯有一項民眾檢舉案是沒有檢舉獎金的,那就是檢舉媒體的違法行為,為何會這樣呢?
2006年之前,還是新聞局負責監管媒體的年代,民眾如果看到廣播電視台有違反廣電法規的節目內容出現,一經檢舉成案,檢舉人可獲百分之四的檢舉獎金,例如如果電視台被罰100萬元,檢舉人可獲四萬元。但這項獎金比例,在2006年NCC成立後調降為1%。
到2011年立法院決議,「以現今國家財政困難,且檢舉不法的傳播內容亦為國民應盡義務,責成NCC重新檢討獎勵要點,應將檢舉獎金發放之額度降為罰鍰金額之千分之一,以撙節國庫支出」,後來NCC再以「案件少、獎金少、行政作業成本高」為理由,在今(2015)年5月將檢舉獎金完全取消,也就是0元。
為何獨獨檢舉媒體違法沒獎金???
再問一次,有人曾想過為何檢舉媒體違法沒有獎金呢?為何會這樣呢?真是因為國庫沒錢了嗎?那為何檢舉亂丟煙蒂也有獎金?亂丟煙蒂比腥羶色及暴力節目內容還危害社會嗎?如果檢舉不法的傳播內容為國民應盡義務,那檢舉總統候選人賄選就不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嗎?筆者實在不懂立院決議的邏輯。
其次,NCC認為因為「案件少、獎金少、行政作業成本高」,所以乾脆取消獎金,這邏輯也很怪。問題一是,案件少是因為廣電節目都變好,還是檢舉難度變高?獎金少與行政作業成本高的理由更是奇怪,是因為廣電亂象不重要,還是行政作業應趨吉避凶,以防被媒體修理?
在三角習題中,民眾權益被拋棄
這裡有必要先跟大家解釋立法院、NCC,以及媒體間的三角關係邏輯。首先,NCC負責監管媒體,媒體都很怕NCC,但是NCC是行政機關,歸立法院監督,所以怕立院(說好聽一點是,尊重立院決議)。但立院怕誰呢?應該也不是說怕,因為立法委員每次經選舉產生,必須要讓民眾覺得到他/她很重要,那要民眾認識立委最重要的管道就是媒體,因此立委候選人要常常在媒體前曝光,所以基本上民意代表都需要去討好媒體。這樣三者邏輯關係有點清楚了?NCC要監管媒體,媒體就去拜託立院決議,讓NCC盡量少管他們,甚至不准罰錢,所以檢舉媒體亂象的獎金就沒啦!結果就是媒體、立院、NCC皆大歡喜,但民眾的權益呢?
如此一來,台灣媒體亂象如何解決呢?天曉得!最好是如NCC所說,「現在網路發達,檢舉管道很多,不需要再透過獎金鼓勵檢舉」(蘋果日報,2015年5月20日報導)。但是如果真這樣,難道NCC間接鼓勵民眾,對媒體內容有意見,就去灌爆媒體網站嗎?
台灣媒體品質提升議題走到這一步,變成爺爺不疼,姥姥不愛,閱聽眾恐怕只好自求多福。
三律少一律,該怎麼辦?
當時序進入21世紀,歐盟國家普遍採取法律、自律、他律等三律共管的機制,即以法律規範自律,以法律鼓勵他律,雙管齊下來規管媒體。日前NCC已經透過修法要求媒體成立自律機制,這是對此潮流趨勢的正面回應,然而現在卻把鼓勵全民監督媒體的獎勵機制取消,這卻又違反了以法律獎勵他律的潮流,讓人實在有點傻眼。
不過積極點想,也許大家可以一起來這樣做,首先請關心媒體亂象的公民團體利用立院快改選時,要求立委候選人承諾關心媒體亂象,並推動恢復檢舉獎金以鼓勵他律機制。筆者不敢奢望能像檢舉亂丟煙蒂一樣,獎金高達30-50%的比例,但至少恢復4%,甚至如曾有NCC委員說的10-20%。另外就是努力推廣公民素養,讓民眾瞭解媒體的角色與功能,並體認媒體品質與國家民主發展的關係。最後要強調的是,展現「他律」的力量,未必要靠行政機關的「法律」,重點在於督促媒體展現「自律」的誠意,發展自律的機制,在尊重媒體言論與新聞自由的前提下,讓媒體成為台灣往民主國家及公民社會方向前進的重要推力。
檢舉違法媒體給獎金不應是遏止媒體惡質化的主要手段,但卻是發揮他律力量、宣揚與促進全民共管媒體、提升公民意識的重要機制,希望立委諸公及NCC能再三思。
陳 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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