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定“原住民族公共服务媒体法”
媒体改造学社声明稿 2014年10月6日
日前(2日)本社举办“原视定位危机”讨论会,与会者指出原视目前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的根源 — 原文会与原视定位的冲突(前者除经营原视外,尚有文化推广补助之责;而后者却有监督施政的角色)。为了确保原视的独立性与公共性,本社主张应速定“原住民族公共服务媒体法”,让原视有专属基金会;在过渡期间,原文会董事会应尊重原视的专业自主。
在座谈会中,与会者(包括原视新闻自律委员以及原视工作者)提到原文会董事会对原视新闻部不当干预的情事。经查,在今年8月29日的董事会中林修澈董事提出一讨论案(“有关原住民族电视台新闻报导之专业能力、专业伦理及危机处理相关事项”), 案中政大原住民族研究中心举办多场公听会;林董事为该中心的主任;原视新闻部对公听会有四则报导,林董事认为其中有一则“显现不出记者的专业”、 “看不到报导事件的内容”,只看到似乎是“恶意丑化的肆意报导与嘲讽的评论”。董事会决议:“网路之相关新闻先行撤下”,并要求台长召集相关同仁进行内部检讨会议(注一)。
本案中董事会的运作不无疑义。首先,林董事是该研究中心的主任,却于董事会中提出与自身相关的报导,违反了原文会董事“利益规避”的原则 (“董事…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谋本人…之利益。”)(注二)。
其次,董事会在未经新闻自律委员会调查的情况下即决定将该则新闻撤下。此决议也违反该会与员工签订的新闻制播公约中“董监事会及董事长…等主管,不得以任何有违新闻专业自主精神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干预新闻专业和自主空间”(注三)。
正如多位学者所指出的,本个案突显的结构性问题是原文会与原视的定位的矛盾。原文会兼具双重使命,包括传承文化教育以及经营原住民族文化传播媒体事业;其董事之选任以文化艺术专业见长居多,原文会在行使文化教育之任务时,系以补助推广为主(注四)。但族群媒体虽有传承族群文化等任务,但也有“监督”的功能,甚至包括监督原民主管机关或是原文会所推动的“文化教育”事务。因此在目前的矛盾的关系下引发上述事件,也让原视第一线新闻工作者感到压力。
本社向来主张原视应有正式法律地位和制度设计,以保障其独立性与公共性,为今之计,制定原住民族公共服务媒体法是化解原视危机的根本办法,原视应有专属基金会,未来并应发展广播服务,强化新媒体功能,在数位时代建立原民传播体系。董事会的选任应代表公众(包括部落)参与媒体之治理,协助媒体发展。此外,为避免政治不当干预,原民会现行补助原视之方式,应比照公共电视,改为捐赠。而在修法完成之前,原文会董事会应遵守目前规范原则(包括董事利益规避,专业自主等)并尊重原视监督的功能。
注一 〈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第二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纪录〉
注二 〈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设置条例〉第十五条“董事、监察人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谋本人 或第三人之利益。”
注三 〈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原住民族电视台新闻制播自主公约〉第三条关于专业自主“董监事会及董事长、执行长、台长、经理等主管,不得以任何有违新闻专业自主精神的理由直接或间接干预新闻专业和自主空间”
注四 〈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设置条例〉第一条“为传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经营原住民族文化传播媒体事业,特设财团法人原住民 族文化事业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本基金会之业务范围如下:
一、原住民族广播、电视专属频道之规划及普及服务。
二、原住民族文化及传播出版品之发行及推广。
三、原住民族文化传播网站之建置及推广。
四、原住民族文化、语言、艺术、传播等活动之辅导、办理及赞助。
五、原住民族文化、语言、艺术及传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奖助。
六、其他与原住民族文化、语言、艺术事业及传播媒体有关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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