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定「原住民族公共服務媒體法」
媒體改造學社聲明稿 2014年10月6日
日前(2日)本社舉辦「原視定位危機」討論會,與會者指出原視目前的問題,並分析了問題的根源 — 原文會與原視定位的衝突(前者除經營原視外,尚有文化推廣補助之責;而後者卻有監督施政的角色)。為了確保原視的獨立性與公共性,本社主張應速定「原住民族公共服務媒體法」,讓原視有專屬基金會;在過渡期間,原文會董事會應尊重原視的專業自主。
在座談會中,與會者(包括原視新聞自律委員以及原視工作者)提到原文會董事會對原視新聞部不當干預的情事。經查,在今年8月29日的董事會中林修澈董事提出一討論案(「有關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報導之專業能力、專業倫理及危機處理相關事項」), 案中政大原住民族研究中心舉辦多場公聽會;林董事為該中心的主任;原視新聞部對公聽會有四則報導,林董事認為其中有一則「顯現不出記者的專業」、 「看不到報導事件的內容」,只看到似乎是「惡意醜化的肆意報導與嘲諷的評論」。董事會決議:「網絡之相關新聞先行撤下」,並要求台長召集相關同仁進行內部檢討會議(註一)。
本案中董事會的運作不無疑義。首先,林董事是該研究中心的主任,卻於董事會中提出與自身相關的報導,違反了原文會董事「利益規避」的原則 (「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之利益。」)(註二)。
其次,董事會在未經新聞自律委員會調查的情況下即決定將該則新聞撤下。此決議也違反該會與員工簽訂的新聞製播公約中「董監事會及董事長…等主管,不得以任何有違新聞專業自主精神的理由直接或間接干預新聞專業和自主空間」(註三)。
正如多位學者所指出的,本個案突顯的結構性問題是原文會與原視的定位的矛盾。原文會兼具雙重使命,包括傳承文化教育以及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其董事之選任以文化藝術專業見長居多,原文會在行使文化教育之任務時,係以補助推廣為主(註四)。但族群媒體雖有傳承族群文化等任務,但也有「監督」的功能,甚至包括監督原民主管機關或是原文會所推動的「文化教育」事務。因此在目前的矛盾的關係下引發上述事件,也讓原視第一線新聞工作者感到壓力。
本社向來主張原視應有正式法律地位和制度設計,以保障其獨立性與公共性,為今之計,制定原住民族公共服務媒體法是化解原視危機的根本辦法,原視應有專屬基金會,未來並應發展廣播服務,強化新媒體功能,在數位時代建立原民傳播體系。董事會的選任應代表公眾(包括部落)參與媒體之治理,協助媒體發展。此外,為避免政治不當干預,原民會現行補助原視之方式,應比照公共電視,改為捐贈。而在修法完成之前,原文會董事會應遵守目前規範原則(包括董事利益規避,專業自主等)並尊重原視監督的功能。
註一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二屆十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註二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五條「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 或第三人之利益。」
註三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製播自主公約〉第三條關於專業自主「董監事會及董事長、執行長、台長、經理等主管,不得以任何有違新聞專業自主精神的理由直接或間接干預新聞專業和自主空間」
註四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一條「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特設財團法人原住民 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並制定本條例。」
第四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
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
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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