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修法不能刻意鬆綁:缺乏有序的審查,必傷民主根基/張春炎
原刊登處:自由評論網
近期,立法院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立委聯手推動《廣電三法》修正,引發新聞專業社群與公民社會的高度警訊。從目前公開的修正對照表、動議內容與審議方式來看,這波修法並非零星、技術性的制度調整,而是一套具有高度一致方向的結構性鬆動工程,其影響層面,已直指台灣新聞自由的制度根基。
值得強調的是,問題不僅出在修法內容本身,更出在修法「如何被推動」。媒體監理制度關乎民主社會的公共溝通結構,理應承載高度公共性與憲政價值。然而,本次修法過程卻缺乏充分的公聽會與實質社會對話,新聞專業者、學界與公民團體的意見,未能有效進入立法程序。如此封閉且快速的審議方式,使重大制度變動缺乏民主正當性,也讓社會無從建立必要的共識。
在民主國家,立法程序本身即是民主的一部分。當程序失序,即便條文高舉「自由」之名,也難以避免傷害自由的實質內涵。
回到修法內容,本次《廣電三法》修正最具爭議之處,在於同時鬆動「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結構性原則,並削弱新聞頻道執照的審照、評鑑與退出機制。這樣的雙重調整,實際上是在高度破壞新聞自由得以成立的制度條件,而非強化其保障。
新聞自由在民主憲政體制中,從來不是免於制度監督的特權。相反地,它之所以具有正當性,正是因為媒體被賦予公共監督的角色,並因此必須承擔公共責任。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與新聞自由,並非僅屬於媒體經營者,而是屬於全體公民「透過獨立媒體獲取可信資訊」的權利。
也正因如此,國家不僅不得恣意干預媒體,更負有積極義務,防止政治權力與資本力量滲透新聞體系,防止任何特權破壞新聞媒體扮演第四權的功能。「黨政軍退出媒體」並非歷史包袱,而是民主社會為防止權力壟斷資訊管道所建立的制度防線。
然而,當修法將結構性禁止改寫為事後認定的行為規範,並同步弱化罰則與監理工具,等同於默許政治權力得以透過資本形式,合法進入媒體所有權結構。這樣的設計,將使政治的黑手再度隱形、不受規範且難以究責的進入新聞媒體,結果將是侵蝕公共利益也大大傷害民主制度。
同樣令人憂心的,是對新聞台執照制度的全面鬆動。新聞頻道並非一般商業事業,它使用有限的傳播資源,並對民主輿論具有結構性影響。執照制度的存在,目的正在於確保新聞媒體能夠相當程度的回應公共利益的期待,讓自由多元的新聞能夠被負責任的產製和使用。
若換照審查淪為形式審查,評鑑與廢照機制被程序性癱瘓,那麼制度將失去淘汰失格經營者的能力。一但有少數媒體以長期新聞品質低落、違規紀錄累積,卻仍可繼續佔用頻道、影響公共輿論,將造成劣幣佔領稀缺的新聞頻道。此外,也導致負責的新聞自由、公共監督機制走向瓦解。
誠然現行廣電三法有值得修改之處,而真正值得社會思考的是:如果現行法制確有不符數位匯流與媒體生態變遷之處,修法的方向應是通盤檢討、整體調整,而非選擇性拆解關鍵防線。合理的改革,應着力於強化所有權透明、制度化保障新聞專業自主、保留可實際運作的退出機制,並在資訊公開與專業安全之間取得適當平衡,而不是讓權力更容易介入、讓制度更難問責。
在此提醒,新聞自由的核心,不在於讓政治或資本力量行動的更自由,而在於讓公共監督得以持續運作。第四權的正當性,來自專業、責任的制度授權,相對不負責任的新聞營運自然也應該受到監督和有效檢視。若修法方向背離此一原則,民主台灣失去的,將不只是媒體制度的品質,而是民主社會自我修正的能力。
立法院此刻所面對的,不只是一次媒體法制調整,而是一場關於民主制度底線的考驗。藍白部分立委的刻意修法,若不能回到憲政價值與公共利益為核心,即便完成立法程序,也難以向社會交代其民主正當性。
(作者為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教授、社團法人媒體改造學社理事長)
媒改社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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