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週三, 七月 3rd, 2013

關於我國公視建設的看法與建議

媒體改造學社關於我國公共電視建設的看法與建議

2013/07/03

目次

一、    前言:公共電視做為一種國家型的文化發展計畫…1

二、    我國公共電視現況與問題…3

三、    重建我國公共電視之政策建議…5——————————————————————-

一、    前言:公共電視做為一種國家型的文化建設計畫

上個世紀20年代發源於歐洲,而後逐漸擴散至世界各地的公共服務廣電系統(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在促進各國的民主政治、文化發展和社會凝聚等方面一直扮演關鍵角色。儘管各國存在些許差異,但歸納起來,公共廣電的宗旨和任務大致有以下幾項:

(一)   提供普及資訊服務;

(二)   生產與流通高品質影音內容;

(三)   呈現社會和文化多樣性;

(四)   提昇或保障(國族)文化發展;以及

(五)   建立公共領域和促進政治民主。

而晚近隨著社會與科技的變遷,公共廣電系統的角色愈形重要。首先,是數位化帶來傳播型態的新可能性,許多國家都賦予不受特定私人利益影響的公共廣電系統來負責擔任奠基者和領頭羊,例如英國、日本等。

第二,日益快速的全球化,對國族文化的發展,以及對國際文化交流都帶來新挑戰。做為全國性(national)媒體平台與溝通空間的公共廣電系統,比起私人跨國媒體更能以在地社會需求為優先考量,讓本地以更適當的方式與全球連結;歐盟各國尤為代表。

第三,有鑑於傳播、資訊、文化產品在當前經濟體系中的重要性愈來愈高,許多國家也讓公共廣電成為該國文化產業的火車頭,運用本國最集中的資源,以及最具才華的傳播工作者,不僅提昇本國的影音產品品質,也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實質利益;我國鄰近的南韓就是一例。

對於我國來說,以下幾項因素,讓我們更需要積極地建設和發展公共廣電系統:

(一)   私人廣電媒體表現為人詬病:揚名國際的台灣導演李安,月前回台在公開場合直言批判台灣的電視新聞。事實上,近二十年來,從菁英名人到一般百姓,台灣人民對於廣電媒體品質的不滿,尤其是對新聞資訊節目的詬病,早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   反媒體壟斷社會運動的興起:長期對於媒體表現的不滿,近兩年來逐漸反映在民間對於私人媒體集團持續擴大的反感。2012年的反媒體壟斷運動獲得廣泛社會響應,尤其是年輕公民。而相關社運團體已經提到,一方面要除弊,另一方面必須興利;唯有積極建設公共媒體,方能徹底解決我國傳播媒體環境的問題。

(三)   公共領域發展的緩慢與虛弱:解嚴二十多年來,台灣社會的公共溝通和討論網路仍未能有效建立,對於民主政治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而造成這個現象的主要成因,便在於私人商業媒體不但無法促進,反而是阻撓了公共領域的成形與運作。

(四)   全球化與兩岸關係下的文化競爭:全球化下文化符號競爭的趨勢已然確立,而兩岸關係讓文化傳播這個議題愈形重要。文化競爭不能沒有制度和組織的基礎支持,中國大陸在近年內投資超過數億美金擴大其國營傳媒的全球影響力,台灣空有豐富、自由和多元的創意人才和文化內涵,卻無法透過適當的機制生產和傳佈,將錯失既有優勢。

(五)   經濟轉型的實用策略:近二十年來台灣經濟正謀求適當的轉型之道,仿照國外經驗的所謂「文創產業政策」,至今並無具體成果,反而是浪費大量公帑。台灣應以英國、南韓為師,其文創產業仍以影音產品為重心,並由公共廣電系統為先鋒,成效卓著。

綜合以言,公共廣電系統可以視為一個國家型的文化建設發展計畫,加以妥善設計和積極落實,這不但是本地社會所必須,也是執政者呈現「有感」政績的突破點。

二、    我國公共電視現況與問題

於1997年完成立法的《公共電視法》,為我國公共廣電機構所訂立之主要精神,在表面文字上與各國公共廣電頗為接近,均強調了公共電視在促進教育、文化、民主發展的公共服務功能。不過,仔細分析其建制內涵,仍可發現我國公視體質與其他先進國家公共廣電的重大差異。

首先,公視宗旨中指明「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意味著公共電視的定位是「補充」性的角色,由此從結構上侷限了公共電視的規模,也封殺了公視能夠跟商業體制抗衡或節制的可能性。

其次,這個結構性侷限反映在我國對公視的投資極低,自成立第三年起維持在九億新台幣。此一額度相較於本地一般商業無線電視年度預算至少在十五億元的水準,已可說是相當拮据,更無法與西歐國家甚至是鄰近的日、韓相比(僅為南韓的十分之一、日本的三十五分之一)(請參見下圖)。

各國公共傳媒支出

各國公共傳媒支出

最後,由於缺乏整體傳播政策的規劃和安排,我國有線電視系統在1993年合法化之後,迅速發展成為強勢電視平台,內含多達一百個上下的頻道數量,普及率達八成以上。私人商業媒體與公共廣電在實力如此懸殊的狀況下,公共服務的效應難以發揮,社會影響力也相當有限。

2005、2006年間,因為無線電視的依法轉型,成為我國公共電視改善體質的契機。媒改社等民間媒改團體推動結合既有無線電視,以及新成立之族群電視台,將公共電視擴大規模為公共廣電集團。民進黨政府當時雖接受了此一政策理念,但是缺乏執行誠意與魄力,相關配套的修法和預算無一實現,埋下了公視後續發展的病灶。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又有林益世為首的黨籍立委增加公視基金會董事名額的不合理修法,而後引爆了近兩年多來公視內部的鬥爭,第四屆董監事會延任逾兩年半的「醜聞」。儘管第五屆董事終於在六月底完成補選,但公視問題已極為嚴峻,主要包括以下:

(一)      內部問題:兩年多來治理體系紊亂、弊端叢生、員工士氣低落。華視、原視問題尤其嚴重。

(二)      社會地位:成立十年以來所累積的正面社會形象迅速削減,原本受到結構性限制的社會影響力,愈形微弱。

(三)      法規體制:公視法修法拖延超過七年,體制基礎已接近崩壞,亟待重建。

(四)      國際競爭:過去幾年因應數位化與全球化,許多國家(包括中國大陸)的公共/國營媒體均已迅速啟航,台灣已大幅落後。

三、    重建我國公共電視之政策建議

媒改社認為,我國公視的重建,有三個關鍵:決心、政策、修法,缺一不可。

(一)      決心

決心一事,看似抽象,卻是公視問題的絕對關鍵。過去三十年來,我國政府領導人,無論藍綠,對公視並非完全沒有認識和規劃,但是決心不足,無法落實。決心不足,又牽涉到政治人物的視野,無法真正看見公共廣電系統的國際和歷史經驗,無法真正體認公共廣電系統的社會與時代意義,尤其是公共廣電系統能夠對台灣邁向先進國家的重要作用。拿出決心和展現視野,不僅是政治領導人的責任,更是歷史給予的機會。

(二)      政策

我國政府體系自1990年代以來,少有具系統性、前瞻性,與有效性的政策提出,傳播領域尤其缺乏。如前所述,無論是從政治、社會、經濟與文化各面向;無論是從全球、兩岸還是從在地各個層次;我國都需要儘速制定一個公共廣電系統的發展政策。將公共廣電系統的發展,視為重大的文化建設和國家戰略目標,刻不容緩。

(三)      修法

在執政者決心與適當政策的指引下,公視法修法必須同步、儘速的進行。具體而言,2013年下半年的立法院會期,是最後期限,否則公視問題將持續惡化,不會隨著第五屆董監事會成立而自然解決。我們主張修法包括以下三項重點:

(1)  調整組織架構:保障並擴大公視基金會財務基礎,整合現有公視、華視、客台、原視、宏觀等公共廣電媒體資源,建立統合治理與財務架構,發揮綜效,實現公共廣電服務任務。此外,應設計未來涵納廣播服務的可能架構。

(2)  強化內部治理:釐清監督管制(董事會)與經營管理(總經理或執行長)之權責分工。確立董事會性質,增加董事之公眾代表性以及提名審查過程之公開性。

(3)  落實公共問責與公眾參與:董事會需主動蒐集公眾意見,並公開向社會及立法院提出年度自我工作與評估報告。擴大公共服務範圍,包含特殊服務(如族群或兒少、藝文)、數位平台、海外服務等。

具體修法建議,請參見下頁附錄一。此外,與公共廣電建設相關的廣電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議題,本社之主張與意見亦收錄於本文件,請參考附錄二。

附錄一 

媒體改造學社《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要點節錄

一、修正方向

(一)整合現有公共廣電媒體資源,建立統合治理與財務架構,發揮公共資源綜效。

(二)強化內部治理效率,釐清監督管制(董事會)與經營管理(總經理或執行長)之權責分工。

(三)確立董事會性質,增加董事之公眾代表性以及提名審查過程之公開性。

(四)落實公共問責與公眾參與,董事會需主動蒐集公眾意見,並公開向社會及立法院提出年度自我工作與評估報告。

(五) 擴大公共服務範圍,包含特殊服務(如族群或兒少、藝文)、數位平台、海外服務等。

(六) 保障並擴大財務基礎,以有效實現公共廣電服務任務。

二、重要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第三條)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公廣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目前該機關即為文化部。
(第十條)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公廣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規劃、設立及營運。

二、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設立及營運。

三、廣播電視節目之播送。

四、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五、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六、廣播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七、多媒體傳輸服務、應用。

八、國際廣播電視服務。

九、立法院議事轉播服務

十、多元社會群體與區域需求之特殊廣電服務。

十一、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為增加公共電視服務民眾之管道,提升公視頻道之普及率,以有效達成本法第一條增進公共福址之目的,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增加公廣基金會得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多媒體傳輸、國外廣電服務及轉播國會議事畫面,以及其他多元社會與區域性所需服務之業務項目。
(第十三條)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公廣基金會設董事會,代表公眾監督公廣基金會,並確保公廣基金會完成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前項董事會置董事十一至十五人,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產生之:

一、非員工董事十至十四名。由行政院經公開推薦程序提名,並指定其中一名為董事長後送交立法院;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後任命之。

二、員工董事一名。由公廣基金會員工工會推舉,交由行政院審查後任命之。

行政院提名前項第一款董事時應顧及性別、族群及社會階層之代表性,考量教育、藝文、傳播、企業經營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審查委員會於行使前項第一款董事之同意權時,董事長應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其他董事應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

行政院審查第一項第二款之員工董事時,僅得就其有無符合本條及第十二條之要件審查之。公廣基金會員工工會推舉員工董事之辦法,應由公廣基金會員工工會訂定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一、  明確定位董事為公眾代表及內部管制和監督機關。二、  董事人數過多,不盡合理,應予降低。

三、為強調公開公平之精神以及董事長之責任與地位,修改董事組成方式。

四、為彰顯媒體內部自主精神,促進員工參與決策權利,保留一名由公廣基金會員工工會推舉之員工董事董事。為保障工會自主,避免工會受政治不當影響,立法院對員工董事之審查應為準則性形式審查。

(第十五條)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公視基金會之營運方針。

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核公視基金會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決定電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

五、決定分臺之設立及廢止。

六、修正公視基金會之章程。

七、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八、遴聘總經理並同意副總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

九、人事制度之核定。

十、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

十一、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  擬定並公告公廣基金會之總體營運目標及策略方向。

二、  核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其執行。

三、  審核公廣基金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並監督其財務狀況。

四、  核定分臺之設立及廢止。

五、  核定新事業之設立及廢止,並監督其執行。

六、  遴聘執行長並同意副執行長、電臺臺長、副臺長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

七、  定期評估執行長之執行績效。

八、  修正公廣基金會之章程。

九、  核定公廣基金會人事、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十、  為有助於完成董事會執掌,設立各種諮議或諮詢委員會。

十一、    決定代表公廣基金會當選其持有股份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選。

十二、    主動諮詢公眾對公廣基金會及其提供服務之意見,並監督電臺處理有關公眾救濟事宜,接受公眾不服處理之申覆案。

十三、    每年出版報告,內容包含董事會工作狀況對執行長執行績效評估,並向立法院提出及上網公告供公眾查詢。

依本法、其他法律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一、確立董事會僅為內部管制和監督機關,不涉入實際營運與行政管理,因此第一款至第五款文字酌作修正。二、第六款、第七款明定董事會遴聘執行長及同意執行委員會成員及一級主管之相關職權。

三、現行條文第九款修正移列第七款。

四、第九款款次變更。

五、第十款新增,明定代表公廣基金會當選其持有股份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人選,須由董事會核定。

六、第十一款酌修文字。

七、第十二、十三款,增加公共監督與公共問責。

(第二十八條)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運用之孳息。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公廣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運用之孳息。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

五、其他政府機關之專案補助、捐助或獎助。

六、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捐贈,由主管機關統一編列,並依公廣基金會營運規模、年度工作計畫、物價指數變動,每年檢討並酌予提高。其捐贈金額不得低於以下標準:

一、公共電視臺新臺幣十五億元。

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新台幣十億元。

三、原住民族電視台及客家電視台各新台幣四億元。

四、宏觀電視台新台幣二億元。

公廣基金會受贈前項第二款之捐贈後,應依年度工作計畫撥交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

公廣基金會運用第一項第一款之捐贈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與其相關規定。

一、為讓公廣基金會能統一運用資源與進行規劃,爰於本條第一項後增加「由主管機關統一編列」之文字。二、為落實有線電視法第五十三條及廣播電視事業發展條例第六條規定,特種基金及廣電基金應依比例捐贈公廣基金會,爰增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四項條文。

三、為穩定公廣基金會年度經費來源,並考量未來運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政府每年應依公廣基金會營運規模、年度工作計畫、物價指數變動,檢討調整經費,以因應公廣基金會未來發展之需求。惟補助金額不得低於公廣基金會各台目前營運之需求。

無。 為促進公共參與,董事會應主動定期進行全國及地區之諮詢座談或其他調查,以蒐集公眾對公廣基金會所提供服務之意見及建議,作為電臺提供服務之決策參考。 落實公共廣電服務之公共問責制度與增進公眾參與,增列本條。

 

附錄二

媒體改造學社有關「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議題之看法與政策建議

 (一)     主張

近兩年「反壟斷運動」在社會引起的強烈共鳴,展現公民對於當前媒體表現的諸多不滿。我們認為,除了防止商營媒體的產業水平與垂直壟斷的「防弊」措施之外,政府更應該從積極提升媒體表現水準的「興利」政策,回應民間對提升媒體品質的長久期待。對此,政府除了修正公視法、擴大公共廣電集團之外,更可呼應主管機關與公民團體的相關呼聲,規劃設立「媒體多元發展基金」。具體的作法,是在「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中,加入相關條文如下:

為健全媒體環境、提升新聞製播質量、扶植媒體人才、促進優質節目之製播、獎勵非營利性新聞事業之發展及促進傳播媒體相關議題之研習,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媒體多元發展基金,辦理相關獎勵補助。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協同相關部會擬具管理媒體多元發展基金之法律,交由立法院審議。

(二)投書

反媒體壟斷 莫只劃紅線(胡元輝)  2013年06月03日 蘋果日報

備受矚目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已於日前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朝野立委雖就媒體整合「紅線」與編輯室公約等相關條文達成共識,但有關設置「媒體多元發展基金」一事,卻因若干立委反對而遭擱置。反媒體壟斷之目的既在於維護多元,為媒體整合劃定紅線實乃消極作為,若不能以積極措施支持媒體的多元發展,再多的紅線最終仍可能淪為虛線。

不容諱言,一如許多西方民主國家,台灣傳統新聞業為了解決經營問題,近年來裁員減薪時有所聞,關門歇業者亦不在少數,其結果新聞品質大受影響,不僅錯假之事層出不窮,許多重要的新聞領域如地方、國際與調查報導,亦大幅萎縮。加上所有權集中引發言論單元化的憂慮,益使新聞業重建的課題,格外顯得迫切。

許多新聞自由的崇尚者反對政府提撥任何經費補助媒體,或設立任何基金挹注媒體,認為政府不需要為新聞業的生死操任何心,亦不需要為新聞生態的敗壞負任何責,甚至誤以為政府從來不曾以經費協助媒體,只要政府出錢就是新聞自由的殺手。

此次反媒體壟斷立法的諸多版本中,公民團體特別提出設置「媒體多元發展基金」,以健全台灣媒體產業發展,提升新聞素質的構想,可以說正是對此種思維的根本反思。

反對設置「媒體多元發展基金」者,擔心此舉將授政府介入媒體運作之柄,極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此一擔憂不能說毫無道理,但凡事皆有利弊,若能妥善訂定基金管理機制,勢必利多於弊。

何況政府補助媒體早有先例,從早期對報章雜誌的郵政津貼,到社區報紙、地方新聞以及公共電視的捐助,都是例證。近年來,全球民主國家設置新聞相關基金的呼籲更是時有所聞,對於基金經費的來源,亦多認為不必限於政府預算,尚可取自商營傳播事業或消費者。

例如英國「媒體改革聯盟」(Media Reform Coalition)去年向政府建議設立「公共媒體信託」,主張由市場佔有率高的媒體及獲利豐厚的大型網站,提撥一定比率的淨利,來補助個人或組織實踐公共利益的新聞業。

英國上議院傳播委員會去年2月亦曾提出以媒體業者罰款設置調查報導基金的政策建議。無獨有偶,美國的媒改團體「自由媒體協會」(Free Press)同樣呼籲設置「公共媒體信託基金」,要求政府以擴大撥款或向家用電子裝置的消費者徵收費用等方式,補助公共媒體。

事實上,由獲利良好的商業媒體交叉補貼公共利益新聞業的作法,瑞典及荷蘭都曾實施過。顯然,設置「媒體多元發展基金」來協助公民與專業新聞工作者的教育訓練,推動關乎新聞產業發展的調查與研究,以及支持獨立、公民、社區等足以反映社會多元觀點與利益的第三類媒體,不僅沒有牴觸新聞自由,更有助於民主政治的發展。在此反壟斷法立法的關鍵時刻,朝野政黨切莫為德不卒,以致維護多元的目標功虧一簣。

(三)媒改團體聲明

我們對「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的主張:立即法制化,要除弊更要興利

2013.05.04 媒體改造學社、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傳播學生鬥陣

一、反壟斷的除弊規定

  1. 電視頻道的水平集中部分,根據四個版本法條內容推估,除國民黨版本並未明訂實質紅線、缺乏管制效力因而不可取之外,其他三個版本所規劃的電視頻道集團數目,大致在3~5個之間(行政院版可能為4;[1]台大版為4~5;民進黨版為3~4)。
  2. 垂直集中或跨媒體集中部分之規定:(1)行政院版為各媒體經加權指數換算為電視收視率加以管制,不同媒體加權指數經由公開的聽證程序後訂定。(2) 民進黨版本禁止「系統與無線電視、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或全國性日報之整合」,亦即禁止內容與通路(平台)垂直整合。
  3.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在廣電市場水平集中的規定上,除國民黨立委版本之外,三版本之間的實質差異並不大,若其中之一能付諸實施,皆能一定程度回應社會反對媒體壟斷之呼聲,因此首要之務為儘速依照三版本的相關原則完成立法。至於垂直集中或跨媒體集中的規定方面,行政院版必須在不同媒體加權數值上,確保程序的專業判斷與公開透明[2];民進黨版與台大版分離或規範傳輸與內容製作的具體制度,應再評估。

二、維護多元的興利目標

  1. 落實專業自主與公民參與:在行政院版與民進黨版中,包括「新聞編輯室公約」、「新聞倫理委員會」、以及「媒體\商業團體設置獨立董\理事」等三項主要作法,已經形成對於內容監理引入「工作者專業自主」與「公民共管」、以制衡商營媒體利潤導向問題的共識。我們建議延伸「參與經營」的產業民主概念,在本法與相關政策中進一步要求(1) 媒體採行「員工董事」制度;(2)將專業自主延伸至非新聞的傳播內容製作;(3)鼓勵媒體採行包括信託等方式「所有權與專業經營分離」原則等。
  2. 落實媒體公共服務角色:行政院版本於憲法、通傳會組織法與大法官釋憲文,以及兩公約國內施行法,對於優良新聞及國際新聞製播、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及提供公眾近用資源等提出承諾,應予肯定。然而,徒承諾無法自行,在本法的相關規定基礎上,對於維護多元所需資源、如何取得資源、以及資源由何種公共機制或媒體負責分配使用等,行政院都必須本於職責,立刻提出明確的政策或配套法案加以落實。

[1]行政院版本對於衛星電視頻道的壟斷」紅線」,主要有兩個。一是集團所擁有的頻道數限制(經營上限為10、新聞頻道為3,連同代理頻道計算的上限為20、新聞頻道為5),二是合併後年平均收視率上限15%。根據收視率調查顯示,從1992至2012年間,台灣電視的年平均收視率總和,二十年來皆在10-12%之間、年度加總皆未能達到15%。不過若結合對於頻道數目上限的規定,根據2012年電視頻道收視率計算,將收視率前20大頻道(不計算不能合併的無線電視台、並考量3個新聞頻道的限制等),行政院版的收視率實質門檻上限約為3.2%~3.9%左右。詳細資料請參見本社詳細說明之1.3.1。

[2] 民進黨版的嚴格分流,雖有簡明之效,但對於產業發展及閱聽人權益維護並未有明確作用,除採取台大版的系統經營頻道數上限等不同政策工具為之,包括(1)要求系統業者提撥更多營收至有線電視基金或影視基金,或(2)推動國內有線電視系統整合、使有線電視系統同時充分實現規模經濟的效率,甚至以「準公共化」的性質和方式運營,從而兼顧公共利益與私人投資利益,或(3)以公共投資(包括前述影視基金為基礎)創設或鼓勵新的公共化電視平台,以達成促使有線電視系統不再造成不公平競爭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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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社
媒體改造學社(簡稱「媒改社」),於2003年5月4日,正式由學術圈、新聞界、社運團體等立志改善本地媒體環境的各界人士共同創立。改造台灣媒體結構、提升全民媒體素養、保障傳播從業人員工作權,以及健全本土傳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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