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防止垄断 NCC更需积极维护多元/林丽云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提出“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这是小英政府重要的传媒法案,具有指标意义。但草案中反垄断的部分多,维护多元的部分较少。
反垄断的部分着墨较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我国过去对广电媒体所有权的管制过度松散,过去几年的媒体购并案常引发社会疑虑(如2012年旺中案)。而且,媒体购并案频仍,NCC在管制上确实需要较明确的规范,以昭公信。例如今年5月在台数科(有线系统)购并案东森频道家族案中,NCC在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仅以行政裁量否决购并,即招致业者批评。
以公共利益为依据
草案高揭未来购并案的准驳将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并明定其内涵包括国家安全、言论自由、新闻专业自主性,以及公众视听权益的维护等。NCC也划出垄断的红线,期切割有线电视系统与频道的垂直垄断,并防止超大型跨媒体集团的形成。可以预期的是,短期内管制者与业者将持续拔河,争论红线的分际。长期而言,若规范是合理且明确,则双方将较有规则可循,业者更可规划事业的发展。
但是,草案宜加入多元维护的具体政策。草案仅提到政府应编列预算,主管机关应设立媒体多元发展之特种基金,但并未说明基金的来源及金额。然而,台湾传媒产业的问题是对内容产业的投资有限;而且,在数位环境中内容产业(包括新闻业)的资金严重不足,因为还有新兴的数位平台进来抢食广告。管制者实应思考如何引导资源投入内容产业。
台湾目前有多种平台(如有线电视、数位网路、智慧型手机等);但利润(如订阅费或广告费)多流向平台业者,内容业者所得有限。但媒体公民需要的是多元内容的供给。因此,草案应明定针对主要平台业者课征一定比例营收,成立多元内容基金,以投入内容生产与流通。
首先,在有线电视产业中,五大系统业者垄断八成订户,收取订阅费并插播广告,但对内容回馈很少。因此本法宜规定对系统业者课?,以投入影视内容生产。
其次,网路的聚合平台(如Google等)整合资讯,获取大部分的数位广告,但投入内容有限,影响新闻产业。欧洲国家已对主要的新闻聚合平台课税(如Google Tax)。根据牛津大学的调查,已有八成八、六成五的台湾民众从网路、智慧型手机等平台获得新闻。NCC主管传播事务(包括数位以及电信)也应师法他国的作法,向数位平台以及电信业者征税,以回馈到内容生产。
总之,由于台湾传媒的问题除了垄断外,还包括平台与内容业者利润分配的问题,导致内容业者的资金不足,动能有限。因此,NCC除了消极地防止垄断,更应积极维护多元,引入活水,投入内容。
原文同步刊登在《苹果日报》
林 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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