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週一, 八月 28th, 2017

除了防止壟斷 NCC更需積極維護多元/林麗雲

20170828_壟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這是小英政府重要的傳媒法案,具有指標意義。但草案中反壟斷的部分多,維護多元的部分較少。

反壟斷的部分著墨較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我國過去對廣電媒體所有權的管制過度鬆散,過去幾年的媒體購併案常引發社會疑慮(如2012年旺中案)。而且,媒體購併案頻仍,NCC在管制上確實需要較明確的規範,以昭公信。例如今年5月在台數科(有線系統)購併案東森頻道家族案中,NCC在沒有反壟斷法的情況下,僅以行政裁量否決購併,即招致業者批評。

以公共利益為依據

草案高揭未來購併案的准駁將以「公共利益」為依據,並明定其內涵包括國家安全、言論自由、新聞專業自主性,以及公眾視聽權益的維護等。NCC也劃出壟斷的紅線,期切割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的垂直壟斷,並防止超大型跨媒體集團的形成。可以預期的是,短期內管制者與業者將持續拔河,爭論紅線的分際。長期而言,若規範是合理且明確,則雙方將較有規則可循,業者更可規劃事業的發展。

但是,草案宜加入多元維護的具體政策。草案僅提到政府應編列預算,主管機關應設立媒體多元發展之特種基金,但並未說明基金的來源及金額。然而,台灣傳媒產業的問題是對內容產業的投資有限;而且,在數位環境中內容產業(包括新聞業)的資金嚴重不足,因為還有新興的數位平台進來搶食廣告。管制者實應思考如何引導資源投入內容產業。

台灣目前有多種平台(如有線電視、數位網路、智慧型手機等);但利潤(如訂閱費或廣告費)多流向平台業者,內容業者所得有限。但媒體公民需要的是多元內容的供給。因此,草案應明定針對主要平台業者課徵一定比例營收,成立多元內容基金,以投入內容生產與流通。

首先,在有線電視產業中,五大系統業者壟斷八成訂戶,收取訂閱費並插播廣告,但對內容回饋很少。因此本法宜規定對系統業者課?,以投入影視內容生產。

其次,網路的聚合平台(如Google等)整合資訊,獲取大部分的數位廣告,但投入內容有限,影響新聞產業。歐洲國家已對主要的新聞聚合平台課稅(如Google Tax)。根據牛津大學的調查,已有八成八、六成五的台灣民眾從網路、智慧型手機等平台獲得新聞。NCC主管傳播事務(包括數位以及電信)也應師法他國的作法,向數位平台以及電信業者徵稅,以回饋到內容生產。

總之,由於台灣傳媒的問題除了壟斷外,還包括平台與內容業者利潤分配的問題,導致內容業者的資金不足,動能有限。因此,NCC除了消極地防止壟斷,更應積極維護多元,引入活水,投入內容。

 

原文同步刊登在《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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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麗雲

林 麗雲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並為weReport調查報導公眾委製平台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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