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與谷歌 不要對台灣口惠不實/羅世宏
代表亞馬遜、谷歌、臉書、推特和Line等跨國數位平台業者的政策遊說組織 ─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簡稱AIC),日前致函行政院院長賴清德,呼籲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從立法院撤回,以期透過充分且具實質意義的多方溝通,避免產生侵犯言論自由與妨礙數位產業發展的可能影響。
針對「假新聞」這個棘手的議題,該組織也在公開信中表示「已準備好協助台灣政府實現創造一個更安全、更美好網路世界的決心」,並且「期待能有更深入的討論機會,確保在此議題的合作上,能有最公平和諧的結果」。
身為關切數位平台法律、社會與道德責任(platform liabili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的學者,我對該組織表達的關切與合作意願表示歡迎。作為亞洲言論自由度最高的國家,台灣不會貿然移植德國、法國或韓國法律,當然更不會複製俄羅斯、委內瑞拉、肯亞或菲律賓的類似法律。在我國研議強化網路平台責任的立法過程中,若能有充分時間與跨國數位平台業者及公民社會共同商議,未來立法的施行效果理當會更為妥適。
臉書 谷歌不要口惠實不至
不過,如果跨國數位平台業者希望避免台灣採取德國、法國或韓國的立法途徑,不能一直停留在口惠而實不至的階段。至少,在台灣下次總統選舉前,跨國平台業者必須如它們對歐盟所做的承諾那樣,在台灣投入實質資源與有效手段,防範企圖影響選舉結果的虛假訊息氾濫成災,協助台灣確保選舉公平與社會秩序。
首先,跨國數位平台業者應該公開承諾,針對違法內容與虛假訊息,它們將在台灣比照並落實其與歐盟簽署的《實踐準則》(Code of Practice),並且揭示它們應對台灣大選的自律行動方案。跨國平台業者絕對不應「大小眼」,一方面在歐盟俯首賣乖,另一方面卻橫眉冷對台灣,畢竟台灣是它們目前最大、最友善也最活躍的華文市場,絕對有權利要求得到和歐盟國家一樣公平的對待。
針對攸關民主存亡的重大選舉,法國已在11月通過立法,要求在特定條件下數位平台有義務移除虛假訊息,並且有義務公開政治廣告內容背後的贊助者身份;德國今年初正式實施的《社群網絡強制法》更加嚴格,想必跨國平台業者早已了然於胸。而韓國在2011年11月修正的《公職選舉法》第82-4條 亦規定,韓國選舉委員會或任何候選人皆有權要求數位平台拒絕、中止或限制違法內容的傳播。
扶持台灣優質新聞 臉書和谷歌也有責任
跨國數位平台同樣相當清楚的是優質新聞對民主的重要性。
在美國,谷歌在今年3月宣布啟動「谷歌新聞行動方案」(Google News Initiative),未來三年將投入3億美元,用以支持優質新聞業:讓谷歌用戶擁有更便捷的訂閱新聞媒體的方式,並且讓新聞媒體擁有創造快速開啟的行動頁面的新工具。谷歌希望,這項支持優質新聞媒體的努力,可以更有效地對抗虛假訊息橫行的現況。
在英國,臉書捐贈450萬英鎊給英國記者培訓協會(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Training of Journalists),啟動為了協助復興英國地方媒體與報導的「社區新聞方案」(Community News Project)。臉書的這項方案,為的是支持優質地方新聞業,並且提升有意義且值得信賴的社區新聞生產、流通和消費。
同樣的,微軟自今年4月起也啟動「防衛民主計畫」(Defending Democracy Program),其中包括8月宣布與NewsGuard Technologies合作,提供選民有關線上新聞網站誠信與透明度的資訊,期能扶植優質新聞媒體,打擊假新聞網站與內容農場,並且健全資訊生態系所需要的問責與信賴基礎。
很顯然,這些跨國數位平台已開始意識到它們有不可旁貸的民主責任,並且已在英國和美國啟動相關計畫。同樣地,谷歌在2012年與比利時新聞媒體界達成協議,同意分享廣告營收,挹注比利時新聞媒體;它也在2013年與法國政府達成協議,同意分享廣告營收並設置6千萬歐元的「數位新聞創新基金」,一方面提高新聞媒體從谷歌廣告的分潤比率,另一方面也補助新聞媒體加速數位轉型進程。
賺台灣錢之外 請以實際行動支持台灣民主
上述這些,都是減少「假新聞」危害,增加優質新聞業生存機會與影響力的行動。很可惜,這些跨國數位平台業者並沒有在台灣啟動類似計畫,也還沒有投入實質資源幫助台灣公民社會和優質新聞媒體。
另外,在投入資源推廣數位媒體素養教育(digital media literacy),以及與第三方事實查核組織(third-party fact-checking organizations)合作…等方面,這些跨國數位平台業者在歐美國家表現相當積極,但在台灣卻還未看到有同等程度的行動熱情和合作誠意。
面臨地緣政治險峻威脅的台灣,其民主果實得來不易,甚至比歐美先進民主國家更需要來自跨國數位平台業者的呵護與協助。我希望,跨國數位平台業者這次在還沒有看到法案內容就急著發出的公開信,不是只想用公關和遊說手段阻止台灣防衛自己的民主。我更期待,它們能夠主動積極地善盡社會和道德責任,而不要只知道在台灣賺得盆滿缽滿,卻坐視台灣民主遭受違法內容和虛假訊息的威脅。
否則,或遲或早,台灣可能將不得不採取必要的自救手段,包括參考其他先進民主國家的立法經驗,以法律手段迫使跨國數位平台業者承擔應負的責任。
原刊載於《上報》,經作者同意轉載
羅 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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