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的風吹來了,然後呢?/周宇修
由於科技的一日千里,以往只有一般媒體才能做到的事,現在可能是每個人俯拾即是的技能,例如一對多的文字宣傳、視訊或音訊直播等等。這樣的改變,使媒體的權威神話被某程度的減弱,畢竟有了這些工具,一般人要能夠獨立的對某些事務進行報導跟評論,並不需要太高的成本。也因此,大家基於自己的喜好或是正義感,對許多看不過去的事物拍照攝影後上傳至網路給眾人公評,這樣的行為也越來越多。甚至,有專門的社群團體在蒐集此種影音資訊,藉以衝高點閱率。
這樣的出發點不能說不對,但過猶不及,太多的正義感有時反而會造成傷害。今年三月在網路上沸騰一時的陳姓女模案,由於涉案被告稱其與另一為梁姓女模一同犯下該起殺人案件,使得上萬名網友到梁姓女模的FB留言批評;然而,檢察官最後認定梁姓女模與本案無關而不起訴,引發上萬名網友怕被告而群起刪文。無獨有偶的,今年八月又因為網路的爆料,指稱二名律師於涉嫌性侵案,卻遭律師出示明顯證據反駁。雖然最後真相終告釐清,但是中間相關人士因此所遭受的莫須有指控,也並非一時就能夠彌補。
此外,有些自媒體的影音散布並非是批評或扭曲事實,但造成了當事人肖像、隱私或是名譽的損害。如日前曾有人因為小孩在捷運車廂裡爬上爬下沒有被家長制止,就把其錄製的影片直接上傳。如何教導小孩或許是可受公評之事,可是當公評變成公審,甚至讓被拍攝的小孩因此心理蒙上陰影,這種衍生的後續效應,或許上傳的人沒有預見,更或許上傳的人預見了,只是為了點閱率而犧牲了他人權益。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以及普遍的媒體訓練,在管理媒體內容的部分通常係以先自律、再他律的方法為之。亦即,受過訓練的媒體工作者,理論上在製作採訪時會有一套基本的新聞倫理要遵守,而在違反時因具名報導,理論上亦須對該報導內容負起責任。然而,素人所進行的調查、採訪及報導,除了沒有任何自律機制約束外,若是以匿名方式為之,對於因報導受有損害者也難以進行任何要求更正甚至求償的機會。就此而言,人人都是媒體的今天當然讓傳統掌握話語權的人開始有所鬆動,因此隨之而來的其他效應,可能也需要加以處理。
大法官曾於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指出,一般人民從事採訪的行為,也受到憲法新聞自由的保障,讓公民記者的概念在法律上有了依據。有了權利,隨之而來的是責任。我們或許該問的是,平日的公民教育中,對於媒體素養及識讀,各界投入了多少心力?如何在滿足自己正義感的過程中不至於過度影響別人?這些事情手機程式、直播軟體或許不會教,但確實成為每個人都要學習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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