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周五, 九月 1st, 2017

正视反媒体垄断的数位使命/胡元辉

反媒体垄断是过时的传播议题?抑或迫切的政策课题?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新版反媒体垄断法草案出炉之后,常听到的反对说法是:现在都已经是数位时代了,哪有媒体垄断的问题?此一看法的主要论点认为,由于网路等数位新科技的发达,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已经式微,如今人人都可以在网路或自媒体发表意见,何须担忧传统媒体的并购与整合?但此种反媒体垄断的“过时论”不仅与传播现实不符,亦为不折不扣的网路迷思。

网路等新传播科技出现之后,许多人确实抱持巨大憧憬,以为此类科技将可大幅解放人类潜能,积极促进表意自由。但此种“美丽新世界”的想像迄今仍只是幻象,无法在人类社会取得美好实证,其原因就在于上述憧憬乃奠基于科技决定论的思维,严重忽略了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等因素对科技使用的影响。反媒体垄断的“过时论”,正鲜明地呈现出科技决定论思维下的两个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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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迷思可以称为“网路主导迷思”,误以为网路已经是一般民众最主要的讯息来源。国外近来已有诸多研究指出,尽管大众使用网路与社群媒体获取新闻讯息的比率有所升高,但传统媒体仍然在人类的资讯生态系统中扮演重要角色。美国皮优研究中心去年的调查即发现,尽管多达62%的美国成人会从社群媒体获取新闻讯息,但常常以此管道获取新闻的只有18%。

再者,该项调查亦显示,许多人从社群媒体获知新闻并非刻意为之,而是从事其他活动时的附加结果,诸如Facebook、Instagram等社群媒体都只有不到四成的新闻使用者是直接透过社群媒体寻找新闻讯息。此外,即使是社群媒体的新闻消费者同样会从其他管道获取新闻讯息。皮优研究中心的调查指出,美国社群媒体新闻消费者中会从无线电视晚间新闻联播时段取得新闻讯息者约为十分之二,地方电视则占十分之三,其他则颇多同时浏览新闻网站与App。

一项由路透社新闻研究中心今年初所进行的全球性调查与皮优研究中心所做的调查结果相近,该项针对全球36个国家与地区所进行的调查发现,全球以社群媒体作为新闻来源的使用者虽达54%,而且年轻人的仰赖度更高,但基本上,多数民众的新闻消费都属于兼容并包的杂食性媒体使用模式(media mix)。以美国为例,其社群媒体新闻使用者约有三分之二(67%)会收看电视新闻,同时浏览主流媒体网站或App者亦为三分之二(66%),仅以社群媒体取得新闻者只有2%。此外,该调查亦显示,许多国家的社群媒体新闻使用者上升速度已经出现停滞,甚至消退。

台湾也是路透社新闻研究中心全球调查的对象之一,其结果与颇多科技发达的民主国家相类。台湾民众以社群媒体作为新闻来源的使用者虽达57%,但以电视为来源者仍高达77%,印刷媒体也有41%,广播则为23%。此外,有关台湾民众“主要”新闻来源的调查亦发现,社群媒体所占比例仅16%,线上新闻网站为31%,都不如电视的43%。何况,新闻网站中仍有相当比例系属传统媒体所设置。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网路与社群媒体所传布的讯息往往来自传统媒体。国外近年来的诸多研究都证实,部落格的内容与连结相当程度来自传统大众媒体,社群媒体会追随大众媒体所报导的议题,而且内容多来自大众媒体。一项于2009年针对大众媒体网站与独立部落格所进行的大型量化调查即发现,网路爆红事物(meme)大多数都是先出现在大众媒体,之后再扩散于部落格,只有3.5%的情况相反。上述路透社的调查亦指出,即使是社群媒体的新闻消费者亦发现,许多讯息事实上来自传统媒体。

诚然,网路与社群媒体已经在现代人们的日常资讯生活中扮演吃重角色,而且新闻会不断在网路与线下之间串流、冲突与交融,难以区隔通路,亦无线性发展可言。但多项研究一再显示,传统媒体并未退场,而且仍是新兴资讯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它不仅是诸多原生新闻的来源,亦具有议题设定的重大影响力。将传统媒体的垄断议题贬为虚无,是对当前传播生态的错解,亦是商业力量包装商业利益的新衣。

第二个迷思则是“网路开放迷思”。反媒体垄断的“过时论”一方面否定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另方面则高扬新兴媒体的理想性。他们将网路等新媒体描绘成开放而平等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此新世界大力发声、平起平坐,因而多元观点可期、民主参与可成。但事实真是如此?

大众媒体时代,媒体确实掌握在老板或专业人士手中,个人发声若未获青睐将难以登上媒体、传诸社会,但人们同样可以在大众媒体之外发声,只是不易被听到而已。数位时代的今天,诚然,每个人都可以在网路与社群媒体发声,而且发声成本低廉,问题是发声之后就可以被听到吗?显然,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时代都存在公民发声能否进入政治议程并产生决策影响的问题,公民发声的效力问题并未出现本质上的改变。

何况,诸多研究均证实,网路与社群媒体的能见度与影响力仍以大企业及政治人物占有高度优势,而且网路与社群媒体上的主导内容仍属娱乐与软性资讯,至于政治讨论与深度对话不是比例偏低,就是付之阙如。更令人担忧的是,新兴媒体的商业生态与传统媒体的运行法则并无本质性的差异,网路与社群媒体同样是由大公司依商业逻辑操作,同样会形成强凌弱、大吃小的垄断局面。Google、Facebook、Yahoo、Twitter等全球性网路与社群媒体巨头的出现即是明证。

有人或许质疑,这些巨头都是“开放平台”业者,并不像传统媒体一样在产制内容,不能一概而论。此一说法虽有若干道理,却非全部的事实,也同样是对资讯垄断问题的巧饰。事实上,传统媒体的功能本来就不只是单纯的内容产制,还包括各种型态的内容集成;同样的,网路与社群媒体亦不只是内容的汇集平台,透过演算法与人为控制,它也在进行内容的编排与筛检,此与传统媒体的编辑概念何异?不也是在决定人们所能看到的资讯视界?更严重的是,目前网路与社群媒体巨头的市场垄断性较许多传统媒体集团还高,就公共利益的实现与民主政治的运作而言,我们不只不能对它抱持美丽的幻想,更应透过适度的规管,促成其正面潜能的扩充与实现。

因此,反媒体垄断法不只要对传统媒体的整并作出合理规范,尤应进一步针对网路等新兴媒体的垄断形势做出前瞻性的因应。可思考之点至少包括网路中立原则,以及网路与社群媒体问责机制与公共责任之确立等。关于前者,美国联邦通讯传播委员会(FCC)已于2015年建立网路中立规范,我国若在反媒体垄断法中明定网路中立原则,不仅符合民主国家立法趋势,保障网路使用者的平等近用权,亦可作为NCC对企业型网路与社群媒体进行必要的行为管制的法律基础。

至于网路与社群媒体问责机制之建立以及公共责任之赋予等规范,已有欧洲诸多国家的经验可资依循。前者如欧盟与德国在处理网路与社群媒体的仇恨内容时,已要求这些媒体建立严谨的使用者申诉机制;后者亦可从若干欧洲国家对网路与社群媒体巨头垄断市场之课税与罚款做法中得到参考。何况,有关媒体问责机制与公共责任之要求皆已出现在目前的反媒体垄断法草案中,只不过对象是传统媒体而已,将网路与社群媒体的相关规范纳入整合并不困难,种种以网路与社群媒体巨头乃跨国产业无法规管的说法,实属托词而已。

资讯生态虽已进入数位时代,反媒体垄断的数位使命仍然艰钜而迫切!为健全传播生态、促进多元社会而进行的反媒体垄断不只没有过时,反而有其与时俱进的必要性。反媒体垄断法草案既已出炉,政府与朝野应让此法尽快进入立法讨论与审查,莫再拖延而致台湾弊病丛生的传播生态积重难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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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元辉
目前在学校服务,却不甘心做个教书匠;曾于媒体工作25年,亦不像个典型媒体人。对于新闻业的重建,不只关心,还希望以具体行动参与;对于台湾民主的深化,叹气之外,不曾悲观。所以,一路前行,继续干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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