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反媒體壟斷的數位使命/胡元輝
反媒體壟斷是過時的傳播議題?抑或迫切的政策課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版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出爐之後,常聽到的反對說法是:現在都已經是數位時代了,哪有媒體壟斷的問題?此一看法的主要論點認為,由於網路等數位新科技的發達,傳統媒體的影響力已經式微,如今人人都可以在網路或自媒體發表意見,何須擔憂傳統媒體的併購與整合?但此種反媒體壟斷的「過時論」不僅與傳播現實不符,亦為不折不扣的網路迷思。
網路等新傳播科技出現之後,許多人確實抱持巨大憧憬,以為此類科技將可大幅解放人類潛能,積極促進表意自由。但此種「美麗新世界」的想像迄今仍只是幻象,無法在人類社會取得美好實證,其原因就在於上述憧憬乃奠基於科技決定論的思維,嚴重忽略了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等因素對科技使用的影響。反媒體壟斷的「過時論」,正鮮明地呈現出科技決定論思維下的兩個迷思。
第一個迷思可以稱為「網路主導迷思」,誤以為網路已經是一般民眾最主要的訊息來源。國外近來已有諸多研究指出,儘管大眾使用網路與社群媒體獲取新聞訊息的比率有所升高,但傳統媒體仍然在人類的資訊生態系統中扮演重要角色。美國皮優研究中心去年的調查即發現,儘管多達62%的美國成人會從社群媒體獲取新聞訊息,但常常以此管道獲取新聞的只有18%。
再者,該項調查亦顯示,許多人從社群媒體獲知新聞並非刻意為之,而是從事其他活動時的附加結果,諸如Facebook、Instagram等社群媒體都只有不到四成的新聞使用者是直接透過社群媒體尋找新聞訊息。此外,即使是社群媒體的新聞消費者同樣會從其他管道獲取新聞訊息。皮優研究中心的調查指出,美國社群媒體新聞消費者中會從無線電視晚間新聞聯播時段取得新聞訊息者約為十分之二,地方電視則佔十分之三,其他則頗多同時瀏覽新聞網站與App。
一項由路透社新聞研究中心今年初所進行的全球性調查與皮優研究中心所做的調查結果相近,該項針對全球36個國家與地區所進行的調查發現,全球以社群媒體作為新聞來源的使用者雖達54%,而且年輕人的仰賴度更高,但基本上,多數民眾的新聞消費都屬於兼容並包的雜食性媒體使用模式(media mix)。以美國為例,其社群媒體新聞使用者約有三分之二(67%)會收看電視新聞,同時瀏覽主流媒體網站或App者亦為三分之二(66%),僅以社群媒體取得新聞者只有2%。此外,該調查亦顯示,許多國家的社群媒體新聞使用者上升速度已經出現停滯,甚至消退。
台灣也是路透社新聞研究中心全球調查的對象之一,其結果與頗多科技發達的民主國家相類。台灣民眾以社群媒體作為新聞來源的使用者雖達57%,但以電視為來源者仍高達77%,印刷媒體也有41%,廣播則為23%。此外,有關台灣民眾「主要」新聞來源的調查亦發現,社群媒體所佔比例僅16%,線上新聞網站為31%,都不如電視的43%。何況,新聞網站中仍有相當比例係屬傳統媒體所設置。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網路與社群媒體所傳布的訊息往往來自傳統媒體。國外近年來的諸多研究都證實,部落格的內容與連結相當程度來自傳統大眾媒體,社群媒體會追隨大眾媒體所報導的議題,而且內容多來自大眾媒體。一項於2009年針對大眾媒體網站與獨立部落格所進行的大型量化調查即發現,網路爆紅事物(meme)大多數都是先出現在大眾媒體,之後再擴散於部落格,只有3.5%的情況相反。上述路透社的調查亦指出,即使是社群媒體的新聞消費者亦發現,許多訊息事實上來自傳統媒體。
誠然,網路與社群媒體已經在現代人們的日常資訊生活中扮演吃重角色,而且新聞會不斷在網路與線下之間串流、衝突與交融,難以區隔通路,亦無線性發展可言。但多項研究一再顯示,傳統媒體並未退場,而且仍是新興資訊生態系統的重要成員,它不僅是諸多原生新聞的來源,亦具有議題設定的重大影響力。將傳統媒體的壟斷議題貶為虛無,是對當前傳播生態的錯解,亦是商業力量包裝商業利益的新衣。
第二個迷思則是「網路開放迷思」。反媒體壟斷的「過時論」一方面否定傳統媒體的影響力,另方面則高揚新興媒體的理想性。他們將網路等新媒體描繪成開放而平等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此新世界大力發聲、平起平坐,因而多元觀點可期、民主參與可成。但事實真是如此?
大眾媒體時代,媒體確實掌握在老闆或專業人士手中,個人發聲若未獲青睞將難以登上媒體、傳諸社會,但人們同樣可以在大眾媒體之外發聲,只是不易被聽到而已。數位時代的今天,誠然,每個人都可以在網路與社群媒體發聲,而且發聲成本低廉,問題是發聲之後就可以被聽到嗎?顯然,傳統媒體與新媒體時代都存在公民發聲能否進入政治議程並產生決策影響的問題,公民發聲的效力問題並未出現本質上的改變。
何況,諸多研究均證實,網路與社群媒體的能見度與影響力仍以大企業及政治人物佔有高度優勢,而且網路與社群媒體上的主導內容仍屬娛樂與軟性資訊,至於政治討論與深度對話不是比例偏低,就是付之闕如。更令人擔憂的是,新興媒體的商業生態與傳統媒體的運行法則並無本質性的差異,網路與社群媒體同樣是由大公司依商業邏輯操作,同樣會形成強凌弱、大吃小的壟斷局面。Google、Facebook、Yahoo、Twitter等全球性網路與社群媒體巨頭的出現即是明證。
有人或許質疑,這些巨頭都是「開放平台」業者,並不像傳統媒體一樣在產製內容,不能一概而論。此一說法雖有若干道理,卻非全部的事實,也同樣是對資訊壟斷問題的巧飾。事實上,傳統媒體的功能本來就不只是單純的內容產製,還包括各種型態的內容集成;同樣的,網路與社群媒體亦不只是內容的匯集平台,透過演算法與人為控制,它也在進行內容的編排與篩檢,此與傳統媒體的編輯概念何異?不也是在決定人們所能看到的資訊視界?更嚴重的是,目前網路與社群媒體巨頭的市場壟斷性較許多傳統媒體集團還高,就公共利益的實現與民主政治的運作而言,我們不只不能對它抱持美麗的幻想,更應透過適度的規管,促成其正面潛能的擴充與實現。
因此,反媒體壟斷法不只要對傳統媒體的整併作出合理規範,尤應進一步針對網路等新興媒體的壟斷形勢做出前瞻性的因應。可思考之點至少包括網路中立原則,以及網路與社群媒體問責機制與公共責任之確立等。關於前者,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CC)已於2015年建立網路中立規範,我國若在反媒體壟斷法中明定網路中立原則,不僅符合民主國家立法趨勢,保障網路使用者的平等近用權,亦可作為NCC對企業型網路與社群媒體進行必要的行為管制的法律基礎。
至於網路與社群媒體問責機制之建立以及公共責任之賦予等規範,已有歐洲諸多國家的經驗可資依循。前者如歐盟與德國在處理網路與社群媒體的仇恨內容時,已要求這些媒體建立嚴謹的使用者申訴機制;後者亦可從若干歐洲國家對網路與社群媒體巨頭壟斷市場之課稅與罰款做法中得到參考。何況,有關媒體問責機制與公共責任之要求皆已出現在目前的反媒體壟斷法草案中,只不過對象是傳統媒體而已,將網路與社群媒體的相關規範納入整合並不困難,種種以網路與社群媒體巨頭乃跨國產業無法規管的說法,實屬托詞而已。
資訊生態雖已進入數位時代,反媒體壟斷的數位使命仍然艱鉅而迫切!為健全傳播生態、促進多元社會而進行的反媒體壟斷不只沒有過時,反而有其與時俱進的必要性。反媒體壟斷法草案既已出爐,政府與朝野應讓此法儘快進入立法討論與審查,莫再拖延而致台灣弊病叢生的傳播生態積重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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