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週一, 六月 29th, 2020

修正《公視法》五條文 文化部善哉善哉/馮建三

就任第一天,文化部長李永得5月20日在交接典禮致詞,「首度表態:大方向支持《公媒法》」。

 

《公共媒體法》草案沒有動靜,快要兩年了。2018920,文化部研商一、兩年後,首次公布大規模修訂,因此形同是新制訂的法案。2019年元月10日,行政院通過《文化基本法》時,公媒法似乎已經進入行政院審查。不過,再過四個月,文基法在510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時,公媒法草案都還沒有走出行政院。再過了一年多、也就是李永得上任一個多月時,草案還是文風不動,仍然躺在行政院。

 

這就難怪,李永得的說法固然天經地義(「資源必須相互統合,不要各自為政要有國家隊概念」),但他知道,有理無法自動行遍天下,傳播與溝通也很重要。因此,既然公媒法涉及巨大變動,就得「要很大的耐心溝通」。

 

文化部長李永得(左)。照片授權:CC BY 2.0 (KOKUYO)

文化部長李永得(左)。照片授權:CC BY 2.0 (KOKUYO)

現在的問題是,要溝通多久呢?鄭麗君部長除了有人望,應該也是很有耐心,但將近兩年已逝,草案並無進度。再過兩年,會好一些嗎?如果兩年完成立法,會不會又嫌拖得太久呢?萬一再要更久,變成曠日廢時,原地跑馬,那就不好。

 

因此,畢其功於一役,雖然是所有支持公媒法的人,心之所望。但是,一鳥在手,勝過百鳥、二鳥在手,也是務實的願望。完善的修法,可以由點滴工程來完成。

 

文化部若能快刀斬亂麻,對準五個條文,先行修改,將可大快人心,為後續的前進,鋪平路途。

 

第一個條文是定位,現行公共電視法第一條說,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這個四平八穩的說法,狀似無奇,其實已經坐小公視,因有「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一詞。早在1993年,新聞局提最早版本的公視法草案至行政院時,已見該詞。當時,民間公視籌備會認為,商業電視是主流,這是事實,但自我定位是「彌補」,不期待與惕勵公視壯大於來日,未必允當,特別是政府的存在,總是要改善民眾的各種權益,包括文化權與傳播權在內。現在,公視有效運用的頻道已有八個,就數量來說,已經不少,尚待補實者,就是經費,政府代表人民提供愈多的經費,就愈能製作質量較多較優的節目,減少公視各頻道的重播比例,長期以降,觀眾必然增加,社會習氣一定改善。

 

由於政府最早的想像,就是要讓公視聊備一格、也就是「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因此就有了現行的第二條第二項條文,明白書寫:公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

 

由於政府編列給公視的預算,第一年是12億,至第三年就是9億。其後年度若要超過9億,就得另立名目,致使行政院的好惡,將可左右年度預算以外的經費,有或無,以及多跟少,從而就是公視經營團隊,因為經費無法穩定預期,致使其努力方向與製播等規劃,無法長期為之,多少對其績效的積累,產生不好的影響。

由於政府編列給公視的預算,第一年是12億,至第三年就是9億。其後年度若要超過9億,就得另立名目。照片授權:CC BY-SA 3.0 (Solomon203)

由於政府編列給公視的預算,第一年是12億,至第三年就是9億。其後年度若要超過9億,就得另立名目。照片授權:CC BY-SA 3.0 (Solomon203)

 

因此,文化部擴大公視的作法,第二步就是刪除現行公視法第二條第二項的前述文字。然後,假使文化部判斷當行,也能說服他人,自然就可以更上層樓,「買珠還櫝」。刪除逐年遞減的文字後,文化部可以代之以「政府提供之公視年度預算,不低於前一年度台灣私有電視廣告及訂閱費總收入的三分之一」。假使決定增加這個規定,錢怎麼來?一是取自公務預算,二是課徵特別捐,來源可以考慮從下列四種,提撥若干比例:電信業者已經提交的電波競標費與使用費、3C消費產品的「硬體」業者、影視與網路廣告收入,以及影視訂戶收入。

 

何以是三分之一?兩個考慮。首先是,三十年前,行政院最早編列給公視的預算,一年是60億台幣,是當時電視廣告收入大約180億的三分之一。當時有線電視的訂閱費沒有計入,現在已有新的技術,影視訂費還在增加,予以列入是合理的,但怎麼計算才能避免重複課徵,不妨再作計議。其次是,產業經濟學者曾經以英國為例,論稱若BBC要維持對英國影視文化及民主政治的貢獻與市場影響力,至少得維持25%的市場占有率。若要擁有該佔有率必須有同等比例的收入,則BBC應該要有英國影視收入的四分之一。假使台灣的公視服務也要扮演類似作用,那麼,使其收入等於是其他影視收入的三分之一,則公視佔所有小螢幕收入,也就是四分之一。

 

定位重新釐清、錢的關卡有了解方,再來就是「人」。公視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說,「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第十七條又說,「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全世界僅有台灣的公視董事會,是這種組成過程。其一,董監事的同意權,形同要有3/4以上的國會議員(立法委員)同意,其他國家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第一屆與第二屆固然順利產生,但其後多有波折,特別是第四屆任滿後,隔了兩年多才產生第五屆董監事,第六屆則在去(2019)年925日屆滿,但至今也還沒產生第七屆。不說理論,我們的實務經驗顯示,這個四分之三條款不是尊重少數,是對公視形象與公信力的傷害,也干擾了公視的正常經營,同時破壞了權責相扣的常態政治要求。同理,董事互選董事長,輕是多此一舉,重則是方便行政院在必要時,推諉卸責,不是對董事的尊重。

 

真要尊重董事,同時在合理增加公視經費,使公視不僅是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之後,就是要修改第二十條,它說:「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假使在僅有一個頻道的年代,僅有董事長是全職領薪資,仍然是勉強承認這是合理之事,那麼,在電視進入串流與5G年代,頻道也大舉增加、經費也要穩定調高的時候,如果再要堅持僅有董事長有給,應該就不合理了。因此,要讓十餘位董事中,除董事長,另當加入數位是有給董,但不必全職,可以是週作一日至四日不等;假使短期間難以斷定人數與全職天數,條文不妨給予調整空間,僅寫「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之外,最多四分之一董事為局部有給職,週作一至四日,其餘董事為無幾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兼差有給董事的設計是否符合台灣制度或習慣,固然重要,但若並不符合,以此作為創新試驗,不但並無不可,其實正可示範求新求變的時代需要。

 

以上五個條文(其實亦可說,僅涉及人與錢兩大組條文)若能完成修訂,文化部就是以行動鼓舞人心與士氣,有益於後續相關興革的推進,包括鄭麗君版本的公媒法之通過。

 

行文至此,已算完成建言,不待另作言語;不過,另有非關法律的兩點想法,一併提出,應該不算多餘。一是頻道名稱,目前我們有客語、原住民與台語頻道,能否改成「台客、台原、台閩」頻道?大家都是台。二是,容再次突出李永得部長所說:「資源必須相互統合,不要各自為政要有國家隊概念」,誰說不是?但不各自為政,未必是央廣與中央社及公視的合併,或說,合併前最好有磨合階段,需要多久,如同先友後婚,長短本無定期,端視當事人(機構)交流後的判斷。接著,若中央單位合作或結合了,中央應該也要在合適時候,提供資源也讓還沒有地方新聞及其他傳媒服務的直轄市或縣市,同樣也相互合作或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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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 建三

馮 建三

http://www3.nccu.edu.tw/~jsfeng/
登頂猴山五百次,台灣268座三千公尺高山五十次;預定隱於市之前,完成一千次與一百次,並將發表曠世巨作,書名定於古巴革命六十週年時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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