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亥施政,《文化基本法》優先行/林麗雲
2月新春立法院要開議了,重頭戲之一是「文化基本法」。此法自構想、討論到提出,長達10年以上。去年,在文化部的努力下,「文化基本法」草案以公民審議的方式,廣泛徵求專業意見、凝聚社會共識,終於出爐,並獲得行政院院會通過;今天立法院即將審議。本文主張,此基本法攸關人民的文化權以及整體社會多元文化的永續發展,立法朝野應優先審理並討論。
文化政策敬陪末座
「文化基本法」之提出,實屬不易。因為過去台灣經濟政治掛帥,文化政策往往敬陪末座,連文化部也遲至2012年才成立。所幸基本法草案終於問世,得到文化界(包括文化實務與學術工作者)的認同與支持。例如,1月上旬鄭麗君部長一度萌生去意,文化界人士立即發起「文化向前走,台灣向前走!」連署,希望「文化基本法」能真正誕生;短短幾天內各界人士奔相走告,簽名支持。
對分裂的台灣社會而言,這部法案十分重要。長期以來,歷任政府在文化政策上的作為很有限,各政黨與陣營選擇躲在自己的同溫層裡相互取暖,尋求支持。再加上商業媒體為了特定的市場而設定立場,從每日新聞到談話性節目大都僅提供單一面向的觀點;到了社群媒體時代,小編們為了點閱率更費心操作,撩撥讀者們的情緒,煽風點火兼帶風向。讀者不只接受訊息,也隨著留言按讚,表達情感並且轉發分享,因此同溫層越來越厚實。可是向後退縮無助於社會溝通、理解,反而會深化對立,並將有更多「鄭惠中掌摑事件」的出現、出手與出聲;任何人(不分藍、綠、紅、白等)都可能成事件的受害者。
「文化基本法」草案至少有幾項特色。第一,它開宗明義指出要保障人民的文化權,擴大文化參與,落實多元文化,包括保障所有族群、世代與社群之自我認同,並建立平等及自由參與之多元文化環境(第1條、第2條)。 第二,確定各級政府應增加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文化部也應設立文化發展基金,並由獨立的法人等機構營運,「落實臂距原則,尊重文化表現之自主」(第20條)。第三,宣示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建構完整之公共媒體服務體系,且國家應編列預算提供穩定與充足財源,促進公共媒體發展(第16條)。
文化基本法解對立
「文化基本法」的保障有助於化解對立,促進相互溝通與理解。各族群、團體與立場的人可得到制度性的平等保障,透過敘事來表達他們的認同、意見╱異見。而且在基本法的架構下,這些故事也可在公共媒體上呈現,傾聽彼此(如「鄭南榕們」及「鄭惠中們」)的心聲和意見,充分交流,形成當代的集體記憶,才能建立真正的共同體。在國家發展的十字路口上,我們在在需要妥善的、包容開放的文化治理來打破同溫層的局限,建立對話的機會與機制,積極打造一個有利於文化發展的、可長可久的政策架構。因此建議朝野加快腳步完成「文化基本法」的立法。讓台灣各族群都能夠發聲,互相聆聽,交流對話,進行實質而充分的溝通,取得彼此的理解、諒解。如此才可尊重差異,建立台灣的認同,也真正深化民主。這是前瞻性、旗艦型、扎根工作之重點,朝野請加油。
原刊載於《蘋果日報》,經作者同意轉載。
林 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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