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角度下的身心障礙者/周宇修
日前考試院對於我國司法官的錄取資格做了一些修正。除了將口試的比重從10%提高為20%之外,同時也刪除了重度肢體障礙為體檢不合格的規定。關於開始承認重度肢體障礙者有權擔任司法官一事,與身心障礙國際公約之潮流相符外,考選部同時也提到了一個令人看不太懂的說法:
另現行體格檢查項目有關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情形認定,實務執行上似形同具文,因此將「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此款體格檢查不合格規定,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此一修正雖然報導的媒體不多,縱然有,也多半是複製貼上考試院所提供的新聞稿。然而這樣的表達方式,似乎也反映了我國媒體長年來對身心障礙者報導的不足與偏見。
首先,媒體多半以「福利」的角度對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報導。也就是說,雖然報導的主題或許與身心障礙有關,但這些身障者在報導中都是以「客體」的方式被呈現。較常見的情況像是,某慈善團體或政府機關,在某個時間以某種活動增加了身障者的福利。閱聽人在閱讀完新聞後,比較強烈的印象可能不是哪些障礙別的障礙者受到哪些幫助,而是「哪些慈善團體或政府機關」在幫助這些人。我們可以發現,這樣的新聞,與其說在照顧弱勢,倒不如說是在幫那些機關團體打廣告,而讓障礙者成為了一個存在在真實社會,卻又好像沒有存在過的他者。
其次,媒體對於真正身心障礙的議題並沒有消化能力。如同上面的考試院新聞,如果真要深究,究竟原本所謂的「重度肢障」是指甚麼?而前述的「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與修正後的「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究竟差別何在?也未見有報導此新聞的媒體進行深入探究。那麼,充其量,這則新聞在實益上可能只有點綴之用。
怎麼樣的「我們」,會產生出怎麼樣的報導。可以想見的是,鮮少障礙者能夠投身媒體工作,而好手好腳的我們,也只能憑想像寫出有關身心障礙者的報導。而這種福利式、恩賜式的論述,則正是最廉價的一種做法。近年來,對於障礙者權利保護的論述,已經慢慢地從「福利論」走向「人權論」,也就是把障礙者「主體化」,肯定其自主行為與決策的能力。
但我國的法規或實際操作,事實上還仍然停留在試圖擺脫他者的階段。
2007年,立法院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在第74條要求媒體對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且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時,傳播媒體不得在法院判決前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事實上,這個條文只是單純的避免偏見,距離所謂的主體化其實還有一段距離。然而,時至今日,多少媒體就這個條文,有真正做到呢?如果可以再往前走,或許從加強筆者所提及的這則考試院新聞,其深度與精緻度,作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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