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周四, 五月 16th, 2013

我们对“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的主张:立即法制化,要除弊更要兴利

媒体改造学社、媒体观察教育基金会、传播学生斗阵 共同声明
针对明日(5/16)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将进行的“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审查,包括媒改社、媒观、传学斗等三个媒改团体,呼吁尽速完成立法,以实质规范防制资本垄断媒体的弊端,并在法案内提出促进媒体工作者专业自主与多元基金等具体作法,以维护媒体多元。

我们对于不同版本的草案,有如下之分析与主张:
一、反垄断的除弊规定
1. 电视频道的水平集中部分,根据目前各版本法条内容推估,除国民党立委版本并未明订实质红线、缺乏管制效力因而不可取之外,其他版本所规划的电视频道集团数目,大致在3~4个之间(行政院版可能为4;[注1]民进党版为3~4;反媒体垄断联盟版为3~4)。

2. 垂直集中或跨媒体集中部分之规定:(1)行政院版为各媒体经加权指数换算为电视收视率加以管制,不同媒体加权指数经由公开的听证程序后订定。(2) 民进党版本禁止“系统与无线电视、新闻及财经频道、全国性广播或全国性日报之整合”,亦即禁止内容与通路(平台)垂直整合。

3.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广电市场水平集中的规定上,除国民党立委版本之外,三版本之间的实质差异并不大,若其中之一能付诸实施,皆能一定程度回应社会反对媒体垄断之呼声,因此首要之务为尽速依照三版本的相关原则完成立法。至于垂直集中或跨媒体集中的规定方面,行政院版必须在不同媒体加权数值上,确保程序的专业判断与公开透明;民进党等版本分离或规范传输与内容制作的具体制度,则建议除竞争观点之外,必须再以促进阅听人权益再做进一步评估。

二、维护多元的兴利目标
1. 落实专业自主与公民参与:在行政院版、民进党版、及反垄断联盟版中,包括“新闻编辑室公约”、“新闻伦理委员会”、以及“媒体及商业团体设置独立董监理事”等三项主要作法,已经形成对于内容监理引入“工作者专业自主”与“公民共管”、以制衡商营媒体利润导向问题的共识。我们建议延伸“参与经营”的产业民主概念,在本法与相关政策中进一步要求(1) 媒体采行“员工董事”制度;(2)将专业自主延伸至非新闻的传播内容制作;(3)鼓励媒体采行包括信托等方式“所有权与专业经营分离”原则等。

2. 落实媒体公共服务角色:行政院版本于宪法、通传会组织法与大法官释宪文,以及两公约国内施行法,对于优良新闻及国际新闻制播、促进多元文化均衡发展,及提供公众近用资源等提出承诺,应予肯定。然而,徒承诺无法自行,在本法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对于维护多元所需资源、如何取得资源、以及资源由何种公共机制或媒体负责分配使用等,行政院都必须本于职责,在立法院通过法案后,合理期间内,提出明确的政策或配套法案加以落实。反垄断联盟版本则对此有进一步明确规范,要求设置多元发展基金并明订财源,是值得肯定与推动的方向。

注1:行政院版本对于卫星电视频道的垄断”红线”,主要有两个。一是集团所拥有的频道数限制(经营上限为10、新闻频道为3,连同代理频道计算的上限为20、新闻频道为5),二是合并后年平均收视率上限15%。根据收视率调查显示,从1992至2012年间,台湾电视的年平均收视率总和,二十年来皆在10-12%之间、年度加总皆未能达到15%。不过若结合对于频道数目上限的规定,从2012年电视频道收视率统计推估前20名频道的收视率总和(同时也考量无线电视台不能合并、及新闻频道的数量限制等规定),行政院版对于水平集中的实质收视率门槛上限约为3.2%~3.9%左右。因此若以电视总收视率约12%计算,应至少有4个电视频道集团。进一步说明请参见本社主张详细版本之1.3.1。

The following two tabs change content below.
媒改社
媒体改造学社(简称“媒改社”),于2003年5月4日,正式由学术圈、新闻界、社运团体等立志改善本地媒体环境的各界人士共同创立。改造台湾媒体结构、提升全民媒体素养、保障传播从业人员工作权,以及健全本土传播生态。

留言回应

XHTML: 您可以使用这些 html tags: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 <strike> <strong>


三 ×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