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維護多元關鍵在終止垂直壟斷/邱家宜
NCC提出「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媒多法)草案後,第一波輿論大概可以用萬箭穿心形容。此草案當然尚有諸多討論空間,但觸動既得利益敏感神經也是撻伐紛至主因。為平衡輿論風向,媒改團體在九月一日記者節集體出動,呼籲立法絕對必要,但強調維護內容多元才是反媒體壟斷精髓。《蘋果日報》日前刊出林麗雲、陳炳宏兩位教授大作皆循此脈絡。延續此一精神對照目前草案,相關規定仍未能終止目前平台業者兼營頻道代理,造成垂直壟斷內容供應的問題。若不能斬斷目前平台業者兼營頻道代理,維護多元的立法美意將功虧一簣。
平台業者兼營頻道代理對內容多元的破壞性有多大?簡單說明如下。
台灣的平台業者與頻道商之間長久以來有一項潛規則:在有線電視上架的頻道不能到其他平台上架(所以MOD拿不到有線電視上的頻道),頻道的「忠誠」所換取的,是平台也不接受頻道集團以外的頻道(所以壹電視在賣給練台生之前不能進入有線電視平台)。這種讓平台穩賺,讓頻道可以確保收入的交換之所以能夠有效運作,靠的是平台業者同時掌控了頻道代理環節,單一頻道想要在有線電視上架,非「靠行」到平台所兼營的頻道代理商旗下不可,本國頻道如此,外商頻道亦然。內容市場在此重重屏障下,好的頻道未必能夠進場,爛的內容還可以受到保護,侈言維護多元。
頻道代理商的角色原本只是代表內容業者與平台業者協商上架條件的服務,但在由平台業者兼營頻道代理的情況下,平台形同掌控內容,平台中立原則已完全無立足之地。目前媒多法草案中只規定在「有線電視系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頻道代理商」這七項業務中不得經營超過三項,也就是仍容許平台業者兼營頻道代理商業務。依前面分析,從維護內容多元立場,這將會是此法最大漏洞。
NCC版本的媒多法草案因將溯及既往、主張媒金分離,並對「關係人」定義做了較嚴格的認定,已衝擊既有產業利益版圖。主政者既有決心挑戰現狀,便不該在此次立法中放過徹底切割平台與頻道代理業務、終止垂直壟斷的機會。
原文同步刊登在:《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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