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周五, 四月 21st, 2017

【声明】反对政府进入媒体 通盘检讨现有状况 我们对《公设电视事业设立许可办法草案》的意见

反对政府进入媒体  通盘检讨现有状况

我们对《公设电视事业设立许可办法草案》的意见

 

媒体观察教育基金会媒体改造学社公民参与媒体改造联盟 共同声明

2017/4/21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下简称:通传会或NCC)于三月二日公告预告订定“公设电视事业设立许可办法”,并公布该办法之草案,对此草案我们表示强烈反对外,更要表达以下之看法。

一、广电法违反党政军退出媒体原则。

日前公告的“公设电视事业设立许可办法”草案乃为落实《广电法》第5条的执行办法,然而,我们仔细检视《广电法》中第5条政府办电视的规定与《广电法》第5-1条的党政军三退条文,乃相互牴触,而通传会本应如同组织法所揭橥的捍卫党政军退出媒体之精神对该法条进行检讨,然而遗憾的是非但没有进行检讨,反而推出本项办法,若本项办法一经实行政府经营电视台不只堂而入室的合法化,更对台湾的公共领域的发展乃是一大伤害。

回顾过去历史的发展,过去民进党在野时,面对国民党透过党政军势力,长期控制台视等三家无线电视台,几乎用尽全力推动“党政军退出广电媒体”运动,直到第一次执政,乃在2003年修改广电三法,正式终结无线电视的党政军股权。但当年的修法其实并未让党政军完全退出广电媒体,因为并未同步删除前述的《广电法》第五条,因此政府还是可“为特定目的”而成立公营广播、电视事业。这项条文彼此矛盾的法案在历经两次政党轮替后,国民两党却未对此条文修改,而此或许亦是台湾政治发展荒谬的地方,值此同时我们也呼吁执政的民进党政府切勿回避此一法规的矛盾性,应全面检讨此办法与《广电法》。

二、厘清“公共”与“政府”差别,切勿混淆视听。

该项办法中亦载明此项办法之目的在于“使政府机关、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申请设立具公共性或公益性电视事业时得有所依循”,对此项说明我们不禁要问,若将此项办法用在党政军退出媒体之前的台湾省政府经营的台湾电视公司与教育部及国防部经营的中华电视公司此项说明是否适用?而我们也认为,多年来台湾社会在使用“公共”、“公营”、“国营”等词汇时,几乎毫无辨识能力。同时就此项办法来说,明明是政府办电视,法条还是用“公共”的字眼,混淆公共与政府两者间的区别。简单说,公共的就是国家的,公营或国营的就是政府的,故公共电视是国家的(国家营),教育电台是政府的(政府营)。因此如果是政府办电视,请不要在法条上还是使用公共性来鱼目混珠。

三、清理现状,思考建构大公广集团之可能。

检视目前现状,严格说来就定义和性质而言,台湾目前有政府办理的广播电台,诸如:中央广播电台(属文化部)、警察广播电台(属内政部)、教育广播电台(属教育部)、渔业广播电台(属农委会)、汉声广播电台与复兴广播电台(属国防部)……等,也有地方政府办理的如台北广播电台、高雄广播电台等,但是并没有所谓的“政府电视”。几个由政府出资的电视台,像是公共电视,依照公共电视法第28条,是由政府编列预算“捐赠”,就是为了确保其独立自主性。而营运原住民族电视台的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也在2015年1月22日在立法院通过,将基金会的预算由原本的政府由“补助”修正为“捐赠”,以期降低外在因素干预原视新闻和节目的制作。客家电视台其实只是客家委员会的频道营运委托标案,依法委由公共电视营运频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电视媒体机构。即便如此,政府机关和政治人物,依然想方设法干预这些公共媒体的运作,我们公共媒体的独立自主性,依然是十分脆弱而危殆的。

上述所提,主要是要提出,政府不经营电视媒体,已经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台湾那么多年也一直努力朝这个方向在进行媒体环境的建构,然而政府这次提出的“公设电视事业设立许可办法”,试图让政府机关也可以申设媒体,却与过去长期以来媒体发展的方向与民主社会的原则相悖,亦即公然要政府拥有媒体、掌有媒体所有权和传播权,包括客家委员会,都曾经试图将客家电视台政府法人化,诸如此类的行径,是我们所坚决反对的。

因此,我们认为值此之际应该趁此机会对公广集团内部制度进行通盘性检讨,同时对于上述所罗列之“政府媒体”整并进入公广集团的可能性进行思考,如此方能对台湾的传播产业与媒体生态有着更进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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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社秘书处

媒改社秘书处

媒体改造学社(简称“媒改社”),于2003年5月4日,正式由学术圈、新闻界、社运团体等立志改善本地媒体环境的各界人士共同创立。改造台湾媒体结构、提升全民媒体素养、保障传播从业人员工作权,以及健全本土传播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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