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周一, 十月 31st, 2016

AT&T、“中华电信”与“党政军”

AT&T与时代华纳的合并象征的是什么?

AT&T与时代华纳的合并象征的是什么? 

 AT&T宣布,将以1087亿美元购并时代-华纳(Time-Warner, TW)。这笔钱折合将近三点五兆台币,约略是台湾中央政府一年半的总预算。

 AT&T是美国最大的电信公司、“传输平台”,八成收入来自行动与固网宽频及通话业务,是最大固网、第二大行动通讯公司,并且控制美国最大直播卫星电视平台DirecTV。时代-华纳是美国第二大传媒“内容制作”集团,拥有HBO、CNN,以及好莱坞华纳兄弟、联艺制片公司(UA)与1986年以前米高梅(MGM)片厂的所有片库。

反对并购案的人说,AT&T这类电信厂商老是寻租,依靠垄断地位拉高订费,坐拥利润(达28%,欧洲公司是18%;美国人行动与宽频服务订费,高于其他富裕国家5成)。假使再有TW,恐怕更要寻租:AT&T会以较低价格让己方平台播出TW内容,对于竞争者的平台,可能索取较高价格、延迟或甚至不予提供节目。即便美国司法部或联邦传播委员会要求,取得影音垂直整合力量的业者不能滥用市场地位,往往也会于事无补。这正如同2011年康卡司特(Comcast)购入NBC Universal时,规范者早就要求其内容要以相同条件提供竞争对手,至于其平台,则要对所有内容公司开放,但事后诸葛可知,这个要求“不太管用”。

是吗?也有反驳的人。DirecTV NOW是AT&T的子公司,它在10月25日宣布即将新创影音网路串流商务,电视频道破百,但仅月收35美元,比起当前美国同类的影音订费,还要低了许多。它说,假使不是它的母集团够大,能有这么多内容供应商响应吗?可见,规模要大。才对消费者有利。

无论哪一种道理可以成立,先看个颇有趣味的说法。

美国反托辣斯法及经济专家陶黎森(R.D. Tollison)编纂了一本文集,《反托辣斯法政治经济学》,内中有篇论文作了比喻。它说,反托剌斯法是用来稳定现状的,因为竞争必有输赢,若以才智或后天资产作为基础不断竞争下去,假以时日,一定会有一些人老是落败。如此一来,输的人自然心生怨怼,对此竞争体系不再抱持希望,但有了反托剌私法,就可防止这的个情况出现。因为,公权力可以随机执行法律,偶尔就制止成功的人,于是,失败的人无法找到破坏整个体系的“借口”。如同球赛的竞争,如果比赛不断,不会有人每场都能赢球,于是,竞争有了趣味。

这就是说,对于影音垂直整合或扩大水平规模的购并案,美国主管机构无论是轻许,或是严管,客观上都能有助于“维稳”,可以让资本为了赚钱而赚钱的逻辑,继续支配影音文化的生产与流通及使用。

我们在台湾,倒是必须注意,这些道理在台湾运用的过程,固然会有相同的部分,但也可能无关,甚至会有相反的时候。

相同的是,具有内容与平台的垂直整合能力之后,不论台美,滥用地位的例子,显然通通存在。

在台湾,我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在10月19日破天荒,处罚凯擘、全球、佳讯等三家频道(内容)代理商各4100万、4000万与4500万元。原因是它们授权业者使用其所代理的频道时,标准不同。对于既有的有线电视系统,它们的收费打折,仅取实际订户数的六或七成,对于新进业者,它们最少要收经营区总户数的15%。二者的差异可以举例说明如左。假使甲区共有20万家户,实际上有6成、亦即12万户订了既有的A系统,那么A仅需支付7.2或8.4万订户的费用。B系统是新进业者,第一年只有1.5万订户,却得支付3万订户的费用。如果一户一年订费6000元当中,有2000元用于内容版权费,这就等于是A系统一年省了7200至9600万成本,反之,新业者B多了3000万开销。

但何以内容代理商要厚此薄彼?造成差别待遇的原因,也许不清楚,也许是老客户早有契约,因此得到优待。再一个可能就是,频道代理商早就整合了原有系统业者,双方是同一个老板,于是就会排除新进的竞争者,遂有价差逼退。公平会在2015年认为代理商不违法,没有差别待遇,监察院调查后也这样说。事隔一年多,公平会有了相反的认定,无论这是起于新事证的提出,或是另有其他原因,我们不妨说,这是一个例子,应验了陶黎森前举文集提及的比喻。

相同之外,美国强调竞争及压制(进一步)垂直整合的道理,若要用在台湾,可能也会大有问题。

首先,美国定义之下的影音产制与流通的垂直整合,在台湾并不存在,自然并无适用余地。

美利坚影音工业的最大生产特征,在于独立自主不假外求,这是正面的解释。负面的评价就会变成,通通自己生产,等于国民昧于外情,不解世事,凡事仅知山姆大叔,不解其他,遂成封闭。但不论是正面或负面,重点是美国影音工业若因过度垂直整合且法规管制执行不力,致使业者滥用其地位,它所造成的影响是各厂商之间,或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经济利益分配的比例不同,但就总体利益”来说,通通仍然是由美国这个社会自己囊括,肥水没有落入外人田。举例以言,在不垂直垄断时,假设节目制作商甲的利益是A,B是流通(系统)商乙的利益,C是消费者丙的利益。垂直整合后,甲乙丙的利益也许变成A+5,B+5,C-10,但三者相加,还是ABC。

但这个ABC到了台湾,就会出现差异,主要原因可以讨论两点。

第一,我们最“畅销”的自制节目是“新闻”,过去十年以来这些数量庞大的24小时新闻频道,占有的收视份额增加了一倍,从2003年的10.25%,至2015年是20.5%。这里,我们面对的局面是跟美国相同,亦即,假使新闻频道(的代理)与有线系统因为垂直整合,致使新闻频道无法进入中华电信MOD,那么20.5%的收视份额没有新的厂商瓜分。等到法规管制垂直整合的手段凑效,或因为新闻频道全部因为其他原因,也都进入了中华电信MOD,新闻频道的收视份额也跟着推高至25.5%。此时,如果这个增加的5%收视份额是置换观众收看海外影音的时间,台湾就能增加收视经济效益的分配比例,假使只是袭夺本地内容的消费,我们的整体经济收益,也就仍然没有变化。

然而,就算我们的新闻频道真能取代海外电视内容的收视份额,这种经济效益的增加,一定是好事吗?在多大范围及何种定义下,算是值得庆幸的事,会有争论。

第二,由于1990年代以后,政府欠缺规范,致使海外节目大举增加,特别是电视剧与电影长驱直入,泛滥在我们的有线系统与中华电MOD平台。我们的频道代理商真的就是代理,代替海外戏剧与电影节目供应商赚钱,从中自己多少也能捞点银两。这里,假使影音产销没有垂直整合的结构关系,或是进口海外节目的厂商太多,那么因为竞争增强而拉高进口价格的机会,就会增加,我们的整体影视经济利益,因而损失增加。反之,假使如同对岸,仅有特定厂商进口,迫使海外厂商得向我们协商,台湾就可减少一点支出。我们无法拷贝对岸的作法,但如何研拟适合本地的进口策略,以及营造合理的垂直整合规模,顺此一举三得,既维护业界当有的经济利益,又改善影音人才的工作条件,同时丰富观众的文化涵养,仍然是必须认真考量的事情。

比如,如果我们如同香港,有个强大的TVB(负面的用语就是“一台独大”),它的大前年全职员工达5070人,去年营收有44.45亿港元,净利13.31亿。它以自制与委制为主,采购现成的(海外)节目为辅,是稳定香港电视市场的主力,其五个无线频道(另有十多个付费频道)占有的收视份额,可能还在七成以上,这是南韩及很多国家举所有无线台之总和,才能达到的成绩。

台湾能有TVB吗?虽然王雪红等人“全吃”TVBS股权,台湾无法、也不宜有TVB这么一枝独秀的电视台。

另一方面,TVB得以一枝独秀的重要原因,亦即其节目以(香港)自制为主,固然台湾个别的电视台不可能照抄,惟若将台湾的大多数电视台当作一个整体,由政策的导引,也许仍有机会达标,让台湾主要的电视频道所播出的电视剧,有更高比例(比如,八成)是国人自己的制作。

AT&T并购TW的新闻传出两天后,NCC第一次宣布即将考虑规定,无线电视晚间8-10点的戏剧至少要有50%自制,新戏剧的比率则要40%;境内卫星频道也要纳入规范,前两个比例分别是25%与40%。 这个规定虽然迟到、比例是否足够也可商量,但总比不到好,而NCC八月才有较多委员任期届满而换人,三个月就能有新的气象,应该肯定。

若报导属实,NCC必须继续处理的困难,可能是下面这个现象:有些电视台早就认知“不自制就没有未来”、因此其“大多节目均为自制”,而其八点档往往“演变成长寿剧,一档戏一演再演,演员换过几轮,仍是同一部戏,收视率居高不下,更让电视台不想换戏,降低换戏流失收视的风险。”并且,这类收视率较高的自制剧,依旧还是在“制作成本低、制作环境恶劣…频道众多”的电视生态中打转。

节目品质不高且工作条件差,却有平均不恶的收视率?果真如此,似乎就有矛盾。虽然,若投入低仍有不错的收视进帐,致使其他电视台跟进而与该电视台竞争,已经到了这类节目的供需呈现均衡的状态,亦有可能。

无论是矛盾或是进入均衡,NCC的电视剧自制率开始实行后,就可以同时评估,是否能够逐步将50%(无线)与25%(卫星)的比例,分阶段提升至比如,80%与50%?

在要求增加自制比率的同时,若有配套作法,才能较见成效。作法之一是鼓励私人电视台整合资源,增加电视剧等节目的制作经费;不同电视台共同投资,但不是自己先减量后再与人合资,致使投入的总量并未增加。目前这个作法广泛存在,如今年《植剧场》的8部52集是个例子,除文化部补助5500万元,另有三家电视公司的六个频道首播或重播。稍早的《滚石爱情故事》也有文化部的1300万元,加上六家公司十二个频道加入首播或重播。 本届金钟奖大赢家《一把青》也是这个模式。当然,这些公司合资后是否增加投入总量,并不清楚。政府可以介入,鼓励总量增加的合资模式,若考量台湾个别厂商小而投资零散,那么这种个别的、不规则的、规模不大的跨台合资,最终可以是各电视台(与频道)之间的合并。

作法之二就是不求人,由政府责成中华电信增加影音节目的投资总量台湾各大电信乃至于手机硬体厂商,都已投入影音串流服务,但它们投资本国内容的额度,很可能远少于对海外采购,那么,作为其最大股东的政府,应该要求中华电信以身作则,长期耕耘,投资本国节目制播。最近,据说眼见“AT&T收购时代华纳”,〈拼数位服务 远传三年拟砸百亿〉,果真如此,规模更大的中华电信十年投资至少就要有三百亿。但拥有MOD的中华电信能否作此投资除了涉及影音文化大战略的国家政策与经济利益考量,很有可能还会因为台湾的作茧自缚,无法动弹自如。

AT&T表示要购买TW的前几日,〈NCC…要严审中嘉案〉。何以已经通过的案件要重审?《自由时报》网站的长篇评论说,问题出在党政军条款”。我们的《广播电视法》与《卫星广播电视法》都有这样的规定,“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民营广播、电视事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看来,中嘉有线系统的新买家,与政府“有染”,致使立法院有人,结合其他力量,不想让中嘉转手。

如果些微“有染”就不能进入,交通部持有三成以上股权的中华电信动辄得咎的机会,就会更大。行政院若要责成中华电信与公广集团,或其他无线台策略联盟,从稳定投资制作节目,一直到拥有或共建影音频道,就很有违法之虞。

怎么办?修法或立法。但先要端正认知,此即党政不同,政党与政府不是同一回事,特别是《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已经如火如荼施行中,更不要说1995年“党政军退出三台”(当时仅有的三家无线电视台,亦即现在的台、中与华视)提出之际,社运团体就有分裂,不肯区分党政军的主张固然成了主流,但呼吁要予以区分的声音,从一开始就已存在。

还原认知后,修法的作法就是把前引条文删除“政府”二字。若立法,那么,原法本来就有但书,“法律另有规定”,就可以让政府持股的公司如中华电信,得到该有的利国利民之行动空间,因此,创制新法就能解套。

NCC、文化部与交通部若能联合研究出修法之议,应该能在行政院内部形成共识,进而取得立法院及社会的支持。届时,台湾应该就不再是国际孤鸟(看外剧多于看本国戏剧的怪现象),而是飞入正常行列,收看本国多样及优质电视剧为主、他国电视剧为辅的愿景,就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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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建三

冯 建三

http://www3.nccu.edu.tw/~jsfeng/
登顶猴山五百次,台湾268座三千公尺高山五十次;预定隐于市之前,完成一千次与一百次,并将发表旷世巨作,书名定于古巴革命六十周年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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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ick 说道:

    老师您好,文中“…它说,反托【剌私】法是用来稳定现状的…”,应属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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