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公職該辭廣電媒體職務嗎? / 羅世宏
2024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三黨提名的候選人皆有媒體相關職務者。其中,民進黨提名的全國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沈伯洋擔任無給職的中央社董事與華視新聞自律委員會外部委員,民眾黨提名的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徐瑞希是無給職的公視董事與華視董事,國民黨提名的副總統候選人趙少康則是有給職的中廣董事長兼總經理,並且是多個廣播與電視節目包括中廣《趙少康時間》及TVBS晚間帶狀政論節目《少康戰情室》的主持人。大約在同一時間,關於他們是否應於參選登記之際辭去媒體職務,引發各界議論。
沈伯洋、徐瑞希、趙少康高下立判
表面上看來,三人相同之處是獲得政黨提名為公職候選人之際都有媒體相關職務,但嚴格說來他們的「政媒兩棲」程度有所不同。再者,由於《廣播電視法》所禁止的「黨政軍條款」與屬於道德範疇的(且顯然具有社會負面意涵的)「政媒兩棲」有所差別,而且後者缺乏明確定義,也讓三人爭議性質未盡相同,不可完全混為一談。
綜觀三人面對相關「危機」或爭議的應對與處置方式,容我從法理與道德層次先下一個簡單的評價:沈伯洋表現最優,徐瑞希表現最差,趙少康表現居中但偏差。
雖然法律並未禁止,而且中央社及華視的內規也都未有關於董事或新聞自律委員參選的限制,但沈伯洋在接受政黨提名之際即主動向中央社及華視請辭媒體相關兼職,實有「超越法律」與道德期待的表現,在三人當中表現最優,「危機」處理方式也最無爭議,因為他在「危機」(爭議)發生之前即已辭去媒體相關職務。
徐瑞希表現最差,違反《公共電視法》明確禁止之「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違法事證俱在卻還公然拒辭公視董事,絲毫不顧她的違法行為是否有損公視的獨立性與公共性。及至犯眾怒遭受她所謂「鋪天蓋地」的公眾抨擊,最終不得不辭職之際仍再次發聲明詭詞狡辯,甚至隨後即上名嘴網紅的自媒體節目做了諸多的不實指控,聲稱自己是因為監督公廣集團「弊端」而遭「媒體政學側翼」聯手剷除,完全不認為自己拒辭公視董事行為本身有任何違法或失當之處,在三人之中當屬最缺乏自省自覺能力的一位。
趙少康表面未違法,但自肥情況甚明
三人之中,趙少康的表現居中,雖然形式上未違法,但實質上或有違反《廣播電視法》「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立法意旨之虞,而他在獲提名及登記參選之後立即接受分別由王偉忠和王淺秋主持的中廣節目專訪,以及以「回娘家」的名義接受長期他所主持的TVBS政論節目(雖已更名為《TVBS戰情室》)專訪,實有政媒相互圖利,甚至是自肥之嫌,也可能觸碰了《選舉罷免法》相關規範:「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在上述簡單的初步評價之後,容我接下來對趙少康的個案做進一步的討論。因為沈伯洋的情況未違法,甚且以超高道德標準自律,其實已無需再多做討論。而徐瑞希拒辭公視董事案同樣也不需再做討論,因為本案已明確違法,沒有任何模糊空間,她在千呼萬喚下才不甘不願地辭職,其實是一開始就可以預料的結果,因為她違反的是《公共電視法》,不可能像趙少康那樣堅持要等到「當選」、「就任」後再依《廣播電視法》「黨政軍條款」的規定請辭。即刻請辭公視董事,只是她作為違法當事人應盡的基本法遵義務。
趙少康「政媒兩棲」的問題最值討論
三人當中,最值得討論的,當然是趙少康的案例。趙少康的「政媒兩棲」程度,他在「政治」與「媒體」場域的份量,以及他能夠直接間接干預政治與媒體(如果他要的話)的程度,皆非前述沈徐二人可以相提並論的。做為過去的「政治金童」,他近年來積極為他所號召的「戰鬥藍」輔選,並且曾表態考慮競選總統。而他的媒體相關職務並非兼任無給職,也非新聞自律委員會外部委員的屬性,而是如假包換的全國性無線廣播電台負責人(中廣董事長兼總經理),以及收視率相當高的電視新聞頻道黃金時段帶狀政論節目主持人。
趙少康在獲得政黨提名且登記為副總統候選人後,已宣佈停掉自己在中廣和TVBS主持的節目,並且向中廣請假至選舉結束,但並未辭去中廣董事長兼總經理職務。趙少康辯稱自己當選後會辭中廣董事長及總經理,但現在不會辭,因為他目前為止已做了「超越法律」的要求,因為《廣電法》及《選罷法》並未規定公職候選人不得主持廣電節目,也未規定公職候選人必須辭去廣電媒體的董監事或經理人職務。
就法論法,趙少康沒有說錯,雖然他明顯是在鑽法律漏洞,雖然他若辭對自己、台灣社會與「比爛」的政治場域來說會是一次「向上提升」的示範。殊為可惜的是這種「期許」發生不了作用,特別是在以勝選為唯一考量、政媒分際相當模糊的台灣,是很難期待趙少康以高道德標準自律的可能性。
《廣電法》漏洞有待新國會修補
回歸《廣電法》關於「黨政軍條款」禁令的立法意旨,若該法連包含小黨工在內的「政黨黨務人員」都禁止擔任廣電媒體董事及經理人,擔心政黨、政務及公職人員身份會影響廣電媒體被期待的公器角色,也擔心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可能「公器私用」(包括利用廣電媒體輔選特定政黨及候選人),豈可能對政黨提名的副總統候選人名正言順擔任廣電媒體董事及經理人一事無動於衷?這顯然是《廣電法》的立法漏洞,值得未來新一屆國會思考是否仍有修法補破網之必要性。
放在台灣的政治歷史脈絡,趙少康拒辭中廣負責人職務實有強辭狡辯之嫌,因為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參選副總統的政治人物或媒體人士不應不講政治道德與媒體倫理,畢竟台灣不是義大利,除非他老兄是想向前幾個月才過世的義大利義前總理貝魯斯科尼(Silvio Berlusconi)看齊?
眾所周知,貝魯斯科尼的媒體帝國對義大利政治和社會產生了巨大影響,他的媒體既是他的競選工具,讓他得以三度勝選,也成為他的政治盟友和政敵的攻擊目標。他是義大利最大的媒體集團Mediaset的創辦人和控股者,政媒兩棲呼風喚雨,但也因為涉及貪污、性醜聞、逃稅等多項指控而受到批評和起訴。他的媒體霸權也引發了義大利民眾和其他媒體的反彈,人們呼籲保障媒體多元化和獨立性,並抗議貝魯斯科尼對媒體的干預和控制。
我想趙少康應該還沒有墮落到那種程度,而且他應該學不來也不會想學貝魯斯科尼那一套,因為那實在是太low了。
趙少康不該學貝魯斯柯尼
不用貝魯斯柯尼當「範本」對台灣是好的,否則政媒交相賊的最壞狀況遲早來臨。若採美國及其他自由民主國家的標準,媒體從業人員是有合法參選權利,但在參選期間必須停止媒體主持或報導活動,以避免利益衝突或影響公平性,也要致力於維護媒體的獨立性和多元性,防止媒體受到政治干預或被政治利益所左右。
再者,廣電媒體必須遵守平等機會原則,也就是如果他們所屬的電台或電視台給予專訪等節目時間,也必須給予其他候選人相同的時間與公平待遇,以保證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媒體從業人員利用他們的職業優勢或影響力來獲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這些原則也符合我國《選罷法》及《廣電法》相關規定。例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而且《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也規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這些法律規定當然適用所有的廣電媒體,以及特別是製播新聞的電視頻道。雖然趙少康依現行法無需辭去媒體職務,但我要特別提醒與趙少康關係特別密切的中廣和TVBS應以高標準自律,並且善盡《選罷法》及《廣電法》的法遵義務。至於《廣電法》和《選罷法》的主管機關NCC與中選會,則不必預設立場聚焦特定媒體的選舉報導與評論內容。廣電媒體的選舉新聞與評論若有任何違法問題,包括違反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包括未給相關議題或候選人公正、公平之處理,或是無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NCC和中選會應於事後依內容監理與選舉法規與程序處理,以免公親變事主,滋生更多社會爭議與紛擾。
作者:羅世宏|為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
媒改社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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