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在一九九八年開播,當時是一個頻道。現在,公視董事會已經統合八個頻道,是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之首,但有兩個重要條文,廿二年沒有修訂。
兩項條文,先是公視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後是第十七條「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全世界僅有我們的公視董事會,是這種組成過程。
其一,董監事的同意權,形同要有四分之三以上的立法委員同意,其他國家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第一屆與第二屆固然順利產生,但其後多有波折,特別是第四屆任滿後,隔了兩年多才產生第五屆董監事,第六屆則在去年九月廿五日屆滿,至今也還沒產生第七屆。
不說理論,我們的實務經驗顯示,這個四分之三條款不是尊重少數,是對公視形象與公信力的傷害,也干擾了公視的正常經營,同時破壞了權責相扣的常態政治要求;新董事會無法如期產生,政府最多是失了面子,但也可能讓政府因循苟且,怠惰遲延作為,甚至諉過,藉此指責在野黨。
同理,董事互選董事長,若有差池,反而是行政院在必要時,推諉卸責的藉口,不是對董事的尊重。畢竟,過去經驗已經顯示,政府在提名董事時,若是佐以必要的安排,往往可以讓董事們選出特定的人出掌。此時,若所提名的諸位董事當中,有一位專業能力與實務經驗突出,同時操守無虞且較無黨派傾向的人,自然是正面之舉;但這也提醒我們,與其讓董事互選董事長,致使政府有卸責的空間,何不將注意力,放在要求政府清楚明白地負責,必須提名具備這些資歷的人出任董事長。
近日,執政黨立委提議降低公視董監事的同意門檻,致使四分之三條款再起爭議。記者林河名提醒,當年蘇貞昌以「避免正中國民黨下懷」,未能同意降低門檻。但就事論事,記者也同時表示四分之三的門檻比大法官、監委都高,「確有修法改進必要」。既然降門檻的道理存在,執政黨更當體會輿論的善意,不要亂拗,而是要坦承以前的錯誤,「知過能改,善莫大焉」。
全文於2020/9/25刊載於《聯合報》,經作者同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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