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週五, 四月 21st, 2017

【聲明】反對政府進入媒體 通盤檢討現有狀況 我們對《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的意見

反對政府進入媒體  通盤檢討現有狀況

我們對《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的意見

 

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共同聲明

2017/4/2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或NCC)於三月二日公告預告訂定「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並公布該辦法之草案,對此草案我們表示強烈反對外,更要表達以下之看法。

一、廣電法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

日前公告的「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乃為落實《廣電法》第5條的執行辦法,然而,我們仔細檢視《廣電法》中第5條政府辦電視的規定與《廣電法》第5-1條的黨政軍三退條文,乃相互牴觸,而通傳會本應如同組織法所揭櫫的捍衛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對該法條進行檢討,然而遺憾的是非但沒有進行檢討,反而推出本項辦法,若本項辦法一經實行政府經營電視台不只堂而入室的合法化,更對台灣的公共領域的發展乃是一大傷害。

回顧過去歷史的發展,過去民進黨在野時,面對國民黨透過黨政軍勢力,長期控制台視等三家無線電視台,幾乎用盡全力推動「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運動,直到第一次執政,乃在2003年修改廣電三法,正式終結無線電視的黨政軍股權。但當年的修法其實並未讓黨政軍完全退出廣電媒體,因為並未同步刪除前述的《廣電法》第五條,因此政府還是可「為特定目的」而成立公營廣播、電視事業。這項條文彼此矛盾的法案在歷經兩次政黨輪替後,國民兩黨卻未對此條文修改,而此或許亦是台灣政治發展荒謬的地方,值此同時我們也呼籲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切勿迴避此一法規的矛盾性,應全面檢討此辦法與《廣電法》。

二、釐清「公共」與「政府」差別,切勿混淆視聽。

該項辦法中亦載明此項辦法之目的在於「使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設立具公共性或公益性電視事業時得有所依循」,對此項說明我們不禁要問,若將此項辦法用在黨政軍退出媒體之前的台灣省政府經營的台灣電視公司與教育部及國防部經營的中華電視公司此項說明是否適用?而我們也認為,多年來台灣社會在使用「公共」、「公營」、「國營」等詞彙時,幾乎毫無辨識能力。同時就此項辦法來說,明明是政府辦電視,法條還是用「公共」的字眼,混淆公共與政府兩者間的區別。簡單說,公共的就是國家的,公營或國營的就是政府的,故公共電視是國家的(國家營),教育電台是政府的(政府營)。因此如果是政府辦電視,請不要在法條上還是使用公共性來魚目混珠。

三、清理現狀,思考建構大公廣集團之可能。

檢視目前現狀,嚴格說來就定義和性質而言,台灣目前有政府辦理的廣播電台,諸如:中央廣播電台(屬文化部)、警察廣播電台(屬內政部)、教育廣播電台(屬教育部)、漁業廣播電台(屬農委會)、漢聲廣播電台與復興廣播電台(屬國防部)……等,也有地方政府辦理的如台北廣播電台、高雄廣播電台等,但是並沒有所謂的「政府電視」。幾個由政府出資的電視台,像是公共電視,依照公共電視法第28條,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捐贈」,就是為了確保其獨立自主性。而營運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也在2015年1月22日在立法院通過,將基金會的預算由原本的政府由「補助」修正為「捐贈」,以期降低外在因素干預原視新聞和節目的製作。客家電視台其實只是客家委員會的頻道營運委託標案,依法委由公共電視營運頻道,並不是一個獨立的電視媒體機構。即便如此,政府機關和政治人物,依然想方設法干預這些公共媒體的運作,我們公共媒體的獨立自主性,依然是十分脆弱而危殆的。

上述所提,主要是要提出,政府不經營電視媒體,已經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原則,台灣那麼多年也一直努力朝這個方向在進行媒體環境的建構,然而政府這次提出的「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試圖讓政府機關也可以申設媒體,卻與過去長期以來媒體發展的方向與民主社會的原則相悖,亦即公然要政府擁有媒體、掌有媒體所有權和傳播權,包括客家委員會,都曾經試圖將客家電視台政府法人化,諸如此類的行徑,是我們所堅決反對的。

因此,我們認為值此之際應該趁此機會對公廣集團內部制度進行通盤性檢討,同時對於上述所羅列之「政府媒體」整併進入公廣集團的可能性進行思考,如此方能對台灣的傳播產業與媒體生態有著更進步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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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社秘書處

媒改社秘書處

媒體改造學社(簡稱「媒改社」),於2003年5月4日,正式由學術圈、新聞界、社運團體等立志改善本地媒體環境的各界人士共同創立。改造台灣媒體結構、提升全民媒體素養、保障傳播從業人員工作權,以及健全本土傳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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