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週六, 十二月 16th, 2023

徐瑞希事件遭逢媒體改革的徐瑞希發言/程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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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聯合報解聘記者徐瑞希事件,當是解嚴後新聞媒體投資利益侵犯編輯自主的首要事件,當年這是一件解嚴後分水嶺事件,讓我們開始關注經濟利益超越政治來挾制新聞自由。

當年鄭瑞城教授對此事件,有很嚴謹的調查文章,他有指出徐文的特稿有一些瑕疵,包含: (1) 用語鮮活至帶花巧,稍失謹嚴;(2) 推論過遠之嫌;(3) 未經確實查證等三項。

22年後,對照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徐瑞希於13日在柯文哲全國競選總部召開「媒體改革」記者會的發言評議而言,又有一些相似之處。

徐瑞希指出,新增公共電視法第28條第五款「投資他事業之收入」為新增,將會造成一手拿人民納稅錢,一手做無本生意。此話可能疏於考察1997年通過之公視法,當年就有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公視基金會所投資事業,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的要求,其所投資額應保持投資資本總額三分之二的規定。此可見,投資本來就是財團法人合理營運,非新增,2001年修法時,更希望擴大投資,將該條第二項規定刪除以放寬法人的投資自由。看來查證不足,也有一點推論過遠。

但是她提出未來有進一步擠壓民間影視市場的發展空間之實,來自她本人身處位置,這個媒體政策意旨是應該辯論與討論的。主權國家在於振興文化事業,究竟採取帶動民間生產為主,國家投資,並限制公部門規模;還是設立領頭關鍵事業體(SNP),疏通產業鏈活化,以建立協作關係,並無定論。當然公部門事業的規模為一關鍵,在OECD國家中,以公共廣電國民分攤額度高者國家,都採取限制性的「公共價值檢測」(public value test)稽核制度,防止公媒體過度進入新創文化部門;但是以台灣國民攤付額只有美金1.30元的額度,顯然國家想加大公媒體投資額,來帶動民間影視產業,並非違失。

另外她以近期中華電視公司第三度商議資產活化一事進行批評,此本為國家對於國營事業財務問題的通則檢討方向,中華電視公司非財團法人公媒體的「自然」投資獲得事業,而是政治性的立法《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將其附負擔捐贈公共電視基金會,賦予高度的公共監督。三次活化資產的討論,容或有內部爭議,但難有黑影幢幢的情勢,若是法人代表已經有所掌握,也不當以過於鮮活花巧的描述,而非具體事證陳述為之。

有關Taiwan+國際頻道是否為大外宣,其中數位發展部唐鳳部長可否主持節目的事證,本來就可具體討論。多年前,美國州務教育局局長,因州政府資助NPR/PBS的預算之便,而去主持節目,也遭到議論而下台,本可比對,大可不必上綱到「大外宣」這種「政治意識」認同的價值紛爭。民主國家皆有國家頻道的經營,制度與功能皆不同(the state of state media),而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機構,對此目前有更細緻的民主與威權政體認定 (七個等級),既有目前代議度的制衡,本可矯正「海外頻道」之定位,未必概言「海外大宣傳」一詞就能解釋問題。

公共電視政策的問題,本可據實討論,如果未受民眾黨提名,董事徐瑞希更可就近監督。如今轉換舞台,志在未來民意殿堂,應就自己監督實務經驗,提升台灣公媒體政策制定的高度,而非僅黑影的描繪而已。

 

作者:程宗明|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士學程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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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社秘書處

媒改社秘書處

媒體改造學社(簡稱「媒改社」),於2003年5月4日,正式由學術圈、新聞界、社運團體等立志改善本地媒體環境的各界人士共同創立。改造台灣媒體結構、提升全民媒體素養、保障傳播從業人員工作權,以及健全本土傳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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