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寒风摧折民主──反媒体垄断法制化不容拖延
文/胡元辉
英国传播规管机构Ofcom现任执行长怀特女士(Sharon White)不久前公开直言,现在是传播市场变化的关键时刻!她忧心忡忡地向英国社会发出警语:“多年沉浸在(传播市场)旺盛竞争温暖辉光下的我们,是否很快就会感受到(传播产业)并购的凛冽寒风?”
怀特的警语是在去(2015)年十月一场公开演讲中所提出,她的危言当然不只是抽象的感喟,而是直接针对英国传播市场的产业并购现象所发,甚至是就整个欧洲传播生态发展所提出的严肃呼吁。但任何一位细心浏览怀特演讲内容的人都很容易发现,这位传播规管机构负责人所担忧的英国传播市场问题,实与台湾现况有着某种程度的相似性。
怀特口中的英国传播产业正面临新一波的并购风潮,例如经营电信与电视业务的BT并购行动通讯公司EE,成为英国提供固网、行动、网路与电视四合一服务(quad-play)的超强业者。此外,Three与O2两大手机营运商正计画合并为一家公司,导致原本四大业者竞争的市场结构为之生变。以往,进行并购的业者都强调“一站式服务”(one stop shop)可以为消费者带来便利与低价,但英国Ofcom的调查却发现,业者所言未必是事实。
英国业者的说词不正与近年来我国业者的用语如出一辙?但是怀特对市场集中化所产生的担忧,诸如传播服务价格上扬,消费者选择减少,以及业者投资与创新的失落,却鲜少见诸于我国相关政府机构的公开检讨,遑论愿意与时俱进,推动规范媒体并购行为的相关法制。我国传播生态远不如英国健全,许多产业所有者政商关系复杂,媒体理念扭曲,传播产业的垄断对言论市场的威胁实更远甚于英国。
我国的新国会已经在社会期待下正式开议,各界对国会的期待容或有所差异,但新民意所展现的总目标应当清晰可辨,简言之,就是希望国会扬弃过去落伍、封闭的政治思维与运作,有系统、有策略、有方法,而且有时效的启动改造台湾的大工程,而传播结构与生态的兴革允为其中不容忽略的重要环节。
在诸多传播领域应兴应革的事项中,毫无疑问,媒体集中化与多元化课题是要项,而且居于关键地位,因为媒体所有权结构的妥善与否不只关系媒体生态的良窳,更攸关台湾民主发展的顺逆。媒体所有权结构若能妥善配置,不只消极地可以免于民主倒退,积极的更可以提升政治运作品质,岂容轻忽以对?
令人遗憾的是,过去一段时间,如此重大的事情却只得到政治力量的稀薄关注,反媒体垄断法制化作业的牛步化正是最佳注脚,不仅行政部门千呼万唤始出来,立法部门同样是左顾右盼冷对待。究竟是理念不同所致?抑或利益羁绊使然?委实耐人寻味。如今,新国会得以组成,“时代力量”愿意将反媒体垄断法列为优先审查法案,并展开具体行动,殊值肯定,更期待立院所有党派都能关注此事,加速此一重大法案的立法工作。
就法案内容而言,个人原则支持“时代力量”所提出的十大立法原则,并愿就其中三点及设置媒体多元发展基金乙点做进一步探讨与呼吁。
一、媒体界定:
媒体汇流的今天,甚么是媒体?媒体界限何在?确实显得模糊。惟依反媒体垄断之立法宗旨与实际传播生态而言,对言论市场具有实质且重大影响的有线电视系统平台必须纳入规范。
二、媒金分离:
尽管存在立法技术的质疑,但媒金分离原则已为朝野共识,何况征诸传播实务,金融业者如掌控媒体事业,不仅容易扭曲商业市场的公平竞争,更可能形成集金钱与舆论于一身的媒体怪兽。加上我国立法进度往往旷日废时,于反媒体垄断法规中直接订定媒金分离相关规范,实有必要。
三、回溯条款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法律确实不宜轻易溯及既往。惟若重大公共利益所需,溯及既往并非绝对不可,党政军退出媒体的立法就是显例。媒体所有权集中化影响传播与政治生态甚钜,加上法治社会公平原则的衡量,回溯条款委实难以回避。惟其缓冲期限可酌予拉长,以为既有业者的适当救济。
四、媒体多元发展基金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2013年5月初审通过的“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将设置媒体多元发展基金的条文予以搁置。但设置媒体多元发展基金来协助公民与专业新闻工作者的教育训练,推动关乎新闻产业发展的调查与研究,以及支持独立、公民、社区等足以反映社会多元观点与利益的媒体,不仅没有牴触新闻自由,更有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应该纳入反媒体垄断法的规范之中。
目不暇给的传播科技变革固然眩人耳目,但传播生态的改革则能令国家的公民耳聪目明,成为公民社会的有力支柱。面对目前传播产业并购案的此起彼落,与传播规管机构处理上的左支右绌,我国反媒体垄断的法制化实不仅有其巩固民主的重要性,更有其刻不容缓的时效性。
诚如英国Ofcom执行长怀特所言,“一旦竞争状态溜走,就很难重建,特别是对新进业者有很高进入障碍的电讯市场。”面对当前快速变迁的传播生态,传播领域的规管不应该是宽松的规管(light touch),而是正确的规管(right touch)。朝野政党对反媒体垄断的立法态度亦应如是。
(注:本文为作者参加“时代力量”于2016年2月26日主办的“反媒体垄断法制化”立法院公听会书面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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