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週一, 十月 31st, 2016

AT&T、「中華電信」與「黨政軍」

AT&T與時代華納的合併象徵的是什麼?

AT&T與時代華納的合併象徵的是什麼? 

 AT&T宣布,將以1087億美元購併時代-華納(Time-Warner, TW)。這筆錢摺合將近三點五兆台幣,約略是台灣中央政府一年半的總預算。

 AT&T是美國最大的電信公司、「傳輸平台」,八成收入來自行動與固網寬頻及通話業務,是最大固網、第二大行動通訊公司,並且控制美國最大直播衛星電視平台DirecTV。時代-華納是美國第二大傳媒「內容製作」集團,擁有HBO、CNN,以及好萊塢華納兄弟、聯藝製片公司(UA)與1986年以前米高梅(MGM)片廠的所有片庫。

反對併購案的人說,AT&T這類電信廠商老是尋租,依靠壟斷地位拉高訂費,坐擁利潤(達28%,歐洲公司是18%;美國人行動與寬頻服務訂費,高於其他富裕國家5成)。假使再有TW,恐怕更要尋租:AT&T會以較低價格讓己方平台播出TW內容,對於競爭者的平台,可能索取較高價格、延遲或甚至不予提供節目。即便美國司法部或聯邦傳播委員會要求,取得影音垂直整合力量的業者不能濫用市場地位,往往也會於事無補。這正如同2011年康卡司特(Comcast)購入NBC Universal時,規範者早就要求其內容要以相同條件提供競爭對手,至於其平台,則要對所有內容公司開放,但事後諸葛可知,這個要求「不太管用」。

是嗎?也有反駁的人。DirecTV NOW是AT&T的子公司,它在10月25日宣布即將新創影音網路串流商務,電視頻道破百,但僅月收35美元,比起當前美國同類的影音訂費,還要低了許多。它說,假使不是它的母集團夠大,能有這麼多內容供應商響應嗎?可見,規模要大。才對消費者有利。

無論哪一種道理可以成立,先看個頗有趣味的說法。

美國反托辣斯法及經濟專家陶黎森(R.D. Tollison)編纂了一本文集,《反托辣斯法政治經濟學》,內中有篇論文作了比喻。它說,反托剌斯法是用來穩定現狀的,因為競爭必有輸贏,若以才智或後天資產作為基礎不斷競爭下去,假以時日,一定會有一些人老是落敗。如此一來,輸的人自然心生怨懟,對此競爭體系不再抱持希望,但有了反托剌私法,就可防止這的個情況出現。因為,公權力可以隨機執行法律,偶爾就制止成功的人,於是,失敗的人無法找到破壞整個體系的「藉口」。如同球賽的競爭,如果比賽不斷,不會有人每場都能贏球,於是,競爭有了趣味。

這就是說,對於影音垂直整合或擴大水平規模的購併案,美國主管機構無論是輕許,或是嚴管,客觀上都能有助於「維穩」,可以讓資本為了賺錢而賺錢的邏輯,繼續支配影音文化的生產與流通及使用。

我們在台灣,倒是必須注意,這些道理在台灣運用的過程,固然會有相同的部分,但也可能無關,甚至會有相反的時候。

相同的是,具有內容與平台的垂直整合能力之後,不論台美,濫用地位的例子,顯然通通存在。

在台灣,我們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在10月19日破天荒,處罰凱擘、全球、佳訊等三家頻道(內容)代理商各4100萬、4000萬與4500萬元。原因是它們授權業者使用其所代理的頻道時,標準不同。對於既有的有線電視系統,它們的收費打折,僅取實際訂戶數的六或七成,對於新進業者,它們最少要收經營區總戶數的15%。二者的差異可以舉例說明如左。假使甲區共有20萬家戶,實際上有6成、亦即12萬戶訂了既有的A系統,那麼A僅需支付7.2或8.4萬訂戶的費用。B系統是新進業者,第一年只有1.5萬訂戶,卻得支付3萬訂戶的費用。如果一戶一年訂費6000元當中,有2000元用於內容版權費,這就等於是A系統一年省了7200至9600萬成本,反之,新業者B多了3000萬開銷。

但何以內容代理商要厚此薄彼?造成差別待遇的原因,也許不清楚,也許是老客戶早有契約,因此得到優待。再一個可能就是,頻道代理商早就整合了原有系統業者,雙方是同一個老闆,於是就會排除新進的競爭者,遂有價差逼退。公平會在2015年認為代理商不違法,沒有差別待遇,監察院調查後也這樣說。事隔一年多,公平會有了相反的認定,無論這是起於新事證的提出,或是另有其他原因,我們不妨說,這是一個例子,應驗了陶黎森前舉文集提及的比喻。

相同之外,美國強調競爭及壓制(進一步)垂直整合的道理,若要用在台灣,可能也會大有問題。

首先,美國定義之下的影音產製與流通的垂直整合,在台灣並不存在,自然並無適用餘地。

美利堅影音工業的最大生產特徵,在於獨立自主不假外求,這是正面的解釋。負面的評價就會變成,通通自己生產,等於國民昧於外情,不解世事,凡事僅知山姆大叔,不解其他,遂成封閉。但不論是正面或負面,重點是美國影音工業若因過度垂直整合且法規管制執行不力,致使業者濫用其地位,它所造成的影響是各廠商之間,或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經濟利益分配的比例不同,但就總體利益」來說,通通仍然是由美國這個社會自己囊括,肥水沒有落入外人田。舉例以言,在不垂直壟斷時,假設節目製作商甲的利益是A,B是流通(系統)商乙的利益,C是消費者丙的利益。垂直整合後,甲乙丙的利益也許變成A+5,B+5,C-10,但三者相加,還是ABC。

但這個ABC到了台灣,就會出現差異,主要原因可以討論兩點。

第一,我們最「暢銷」的自製節目是「新聞」,過去十年以來這些數量龐大的24小時新聞頻道,佔有的收視份額增加了一倍,從2003年的10.25%,至2015年是20.5%。這裡,我們面對的局面是跟美國相同,亦即,假使新聞頻道(的代理)與有線系統因為垂直整合,致使新聞頻道無法進入中華電信MOD,那麼20.5%的收視份額沒有新的廠商瓜分。等到法規管制垂直整合的手段湊效,或因為新聞頻道全部因為其他原因,也都進入了中華電信MOD,新聞頻道的收視份額也跟著推高至25.5%。此時,如果這個增加的5%收視份額是置換觀眾收看海外影音的時間,台灣就能增加收視經濟效益的分配比例,假使只是襲奪本地內容的消費,我們的整體經濟收益,也就仍然沒有變化。

然而,就算我們的新聞頻道真能取代海外電視內容的收視份額,這種經濟效益的增加,一定是好事嗎?在多大範圍及何種定義下,算是值得慶幸的事,會有爭論。

第二,由於1990年代以後,政府欠缺規範,致使海外節目大舉增加,特別是電視劇與電影長驅直入,氾濫在我們的有線系統與中華電MOD平台。我們的頻道代理商真的就是代理,代替海外戲劇與電影節目供應商賺錢,從中自己多少也能撈點銀兩。這裡,假使影音產銷沒有垂直整合的結構關係,或是進口海外節目的廠商太多,那麼因為競爭增強而拉高進口價格的機會,就會增加,我們的整體影視經濟利益,因而損失增加。反之,假使如同對岸,僅有特定廠商進口,迫使海外廠商得向我們協商,台灣就可減少一點支出。我們無法拷貝對岸的作法,但如何研擬適合本地的進口策略,以及營造合理的垂直整合規模,順此一舉三得,既維護業界當有的經濟利益,又改善影音人才的工作條件,同時豐富觀眾的文化涵養,仍然是必須認真考量的事情。

比如,如果我們如同香港,有個強大的TVB(負面的用語就是「一台獨大」),它的大前年全職員工達5070人,去年營收有44.45億港元,淨利13.31億。它以自製與委製為主,採購現成的(海外)節目為輔,是穩定香港電視市場的主力,其五個無線頻道(另有十多個付費頻道)佔有的收視份額,可能還在七成以上,這是南韓及很多國家舉所有無線台之總和,才能達到的成績。

台灣能有TVB嗎?雖然王雪紅等人「全吃」TVBS股權,台灣無法、也不宜有TVB這麼一枝獨秀的電視台。

另一方面,TVB得以一枝獨秀的重要原因,亦即其節目以(香港)自製為主,固然台灣個別的電視台不可能照抄,惟若將台灣的大多數電視台當作一個整體,由政策的導引,也許仍有機會達標,讓台灣主要的電視頻道所播出的電視劇,有更高比例(比如,八成)是國人自己的製作。

AT&T併購TW的新聞傳出兩天後,NCC第一次宣布即將考慮規定,無線電視晚間8-10點的戲劇至少要有50%自製,新戲劇的比率則要40%;境內衛星頻道也要納入規範,前兩個比例分別是25%與40%。 這個規定雖然遲到、比例是否足夠也可商量,但總比不到好,而NCC八月才有較多委員任期屆滿而換人,三個月就能有新的氣象,應該肯定。

若報導屬實,NCC必須繼續處理的困難,可能是下面這個現象:有些電視台早就認知「不自製就沒有未來」、因此其「大多節目均為自製」,而其八點檔往往「演變成長壽劇,一檔戲一演再演,演員換過幾輪,仍是同一部戲,收視率居高不下,更讓電視台不想換戲,降低換戲流失收視的風險。」並且,這類收視率較高的自製劇,依舊還是在「製作成本低、製作環境惡劣…頻道眾多」的電視生態中打轉。

節目品質不高且工作條件差,卻有平均不惡的收視率?果真如此,似乎就有矛盾。雖然,若投入低仍有不錯的收視進帳,致使其他電視台跟進而與該電視台競爭,已經到了這類節目的供需呈現均衡的狀態,亦有可能。

無論是矛盾或是進入均衡,NCC的電視劇自製率開始實行後,就可以同時評估,是否能夠逐步將50%(無線)與25%(衛星)的比例,分階段提升至比如,80%與50%?

在要求增加自製比率的同時,若有配套作法,才能較見成效。作法之一是鼓勵私人電視台整合資源,增加電視劇等節目的製作經費;不同電視台共同投資,但不是自己先減量後再與人合資,致使投入的總量並未增加。目前這個作法廣泛存在,如今年《植劇場》的8部52集是個例子,除文化部補助5500萬元,另有三家電視公司的六個頻道首播或重播。稍早的《滾石愛情故事》也有文化部的1300萬元,加上六家公司十二個頻道加入首播或重播。 本屆金鐘獎大贏家《一把青》也是這個模式。當然,這些公司合資後是否增加投入總量,並不清楚。政府可以介入,鼓勵總量增加的合資模式,若考量台灣個別廠商小而投資零散,那麼這種個別的、不規則的、規模不大的跨台合資,最終可以是各電視台(與頻道)之間的合併。

作法之二就是不求人,由政府責成中華電信增加影音節目的投資總量台灣各大電信乃至於手機硬體廠商,都已投入影音串流服務,但它們投資本國內容的額度,很可能遠少於對海外採購,那麼,作為其最大股東的政府,應該要求中華電信以身作則,長期耕耘,投資本國節目製播。最近,據說眼見「AT&T收購時代華納」,〈拚數位服務 遠傳三年擬砸百億〉,果真如此,規模更大的中華電信十年投資至少就要有三百億。但擁有MOD的中華電信能否作此投資除了涉及影音文化大戰略的國家政策與經濟利益考量,很有可能還會因為台灣的作繭自縛,無法動彈自如。

AT&T表示要購買TW的前幾日,〈NCC…要嚴審中嘉案〉。何以已經通過的案件要重審?《自由時報》網站的長篇評論說,問題出在黨政軍條款」。我們的《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都有這樣的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看來,中嘉有線系統的新買家,與政府「有染」,致使立法院有人,結合其他力量,不想讓中嘉轉手。

如果些微「有染」就不能進入,交通部持有三成以上股權的中華電信動輒得咎的機會,就會更大。行政院若要責成中華電信與公廣集團,或其他無線台策略聯盟,從穩定投資製作節目,一直到擁有或共建影音頻道,就很有違法之虞。

怎麼辦?修法或立法。但先要端正認知,此即黨政不同,政黨與政府不是同一回事,特別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已經如火如荼施行中,更不要說1995年「黨政軍退出三台」(當時僅有的三家無線電視台,亦即現在的台、中與華視)提出之際,社運團體就有分裂,不肯區分黨政軍的主張固然成了主流,但呼籲要予以區分的聲音,從一開始就已存在。

還原認知後,修法的作法就是把前引條文刪除「政府」二字。若立法,那麼,原法本來就有但書,「法律另有規定」,就可以讓政府持股的公司如中華電信,得到該有的利國利民之行動空間,因此,創制新法就能解套。

NCC、文化部與交通部若能聯合研究出修法之議,應該能在行政院內部形成共識,進而取得立法院及社會的支持。屆時,台灣應該就不再是國際孤鳥(看外劇多於看本國戲劇的怪現象),而是飛入正常行列,收看本國多樣及優質電視劇為主、他國電視劇為輔的願景,就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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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 建三

馮 建三

http://www3.nccu.edu.tw/~jsfeng/
登頂猴山五百次,台灣268座三千公尺高山五十次;預定隱於市之前,完成一千次與一百次,並將發表曠世巨作,書名定於古巴革命六十週年時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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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ick 說道:

    老師您好,文中「…它說,反托【剌私】法是用來穩定現狀的…」,應屬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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