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學生鬥陣電子報第三百零一期
本期內容:
‧編輯室報告:誰的公眾利益?新聞工作法與理的省思
‧本週媒大事
‧媒來稿:
◎世界體系理論概述(下)/國立中正大學電訊傳播研究所 楊博智
◎私募基金正在台灣大血拼/國立中正大學電訊傳播研究所 昇穎
‧傳學鬥2006春季讀書會
‧媒邀稿
編輯室報告
誰的公眾利益?新聞工作法與理的省思
日前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拒絕就股市禿鷹案出庭作証,遭台北地方法院判罰三萬元。此判決一出,馬上引起新聞工作者同仇敵慨,批評法院侵犯新聞自由,不尊重記者保護消息來源之職業道德云云。分析此事件,背後尚有諸多疑點有待公眾討論;然而,媒體工作者每每遇到法律調查,便動輒張開「新聞自由」的大傘,偏坦已私,枉顧事件本身的真理與正義原則。可知「新聞自由」是一把兩面刃?喊得雖響,但傲慢輕浮的態度,卻一再消耗社會大眾對媒體的信任。
去年3月16日,聯合晚報刊載科技公司勁永疑似作假帳,頓時造成勁永股價一路狂跌。事後檢調單位追查發現,該報導可能是禿鷹集團佈局放空消息,以便從中獲利。另在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的報導中,亦發現相關內部消息可能早已遭到不肖公務人員洩露。而整起案件發展直指前金管會檢察局局長李進誠涉嫌重大。故而,此次台北地方法院便希望撰稿記者高年億就報導消息來源部份,作証說明。
依據法院判決書中指陳:「在檢調機關準備發動搜索勁永公司之前,即由公務員洩漏給證人高年億,證人高年億之上開報導甚至成為本案已自白涉嫌內線交易之其餘被告放空勁永股票之工具,則無論證人高年億係從何人得知此一公務機密,涉嫌洩漏此一消息者,即係利用新聞媒體來從事犯罪,而此本為新聞媒體從事公共監督所欲糾舉之對象,顯見查得此一洩漏公務機密之公共利益,將明顯高於賦予記者拒絕證言權之利益。媒體有權保護消息來源,但不應保護犯罪行為。」而聯合報則認為:「本報報導勁永作假帳確屬事實,而勁永為上市公司,投資大眾當有知之權利,故揭露此一事實,顯然符合公眾利益;至於法院裁定文中稱「有人利用此一新聞犯罪」云云,但是否有人利用新聞犯罪,與記者報導此新聞之動機完全無關,因在記者認知中是基於公共利益而報導。」
對比法院與聯合報就「公共利益」之看法,顯然有天南地北之差異。就法院認定,「公共利益」乃是糾舉出惡意利用媒體放消息之藏鏡人,對在本案中受到傷害的投資人有所交待。而聯合報則認為人民有「知的權利」,而記者僅僅是就新聞本身作出報導,即便是被利用,也是莫可奈何。兩造說法皆言之有理,但在此我們要從新聞記者本身的工作態度出發,作一深入的反思。
冰凍三尺,絕非一日之寒。回到事勁永案爆發前,聯合報、聯合晚報、經濟日報,曾多次報導勁永表現亮眼;甚至在事件發生前兩天還大篇幅誇讚勁永股價看好、出貨量大增等新聞。若說媒體有監督環境功能,怎麼會在事件發生前,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警訊?若聯合報真的在乎大眾「知的權利」,又怎會在事發之後,才報導勁永財務狀況不透明,「早被某投信主管列為負表、避免投資」等事後諸葛新聞?並且,在聯合晚報一篇名為〈暴風雨四部曲〉的報導中,記者嚴珮華也寫到:「幕後操作者有備而來,事件爆發前一日價量同步登頂,可憐散戶兩面挨刮」。可見整起事件早有預謀,而股市老手早已知悉。則以聯合報對旗下記者之專業訓練,居然無一新聞鼻嗅出端倪?實在著人費解!
而對比國外,安隆案曾是轟動一時的案例。安隆憑藉著高明的公關手段以及作假的財報,唬爛美國新聞界好幾年,當中包含知名的《財星雜誌》,但是直到安隆出事前,《財星》記者Bethany McLean便曾以一篇〈Is Enron Overpriced〉對投資大眾提出警告。則,反觀國內的財經媒體,可在勁永案發生前,提出過警訊?
自然,聯合報至今仍可堅持「保護消息來源」,也可說他們的報導是在維護大眾「知的權力」。但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是3月16日那個時間點?而不是更早一些?為什麼要等到散戶受傷後,才報導勁永問題重重。於此,我們只得苦笑,因為「好的報紙帶你上天堂,不好的報紙讓你住套房」,就這麼簡單。
Our questions:
1.您覺得此次法院裁決高年億罰款三萬元之事件,是否侵犯了新聞自由?
2.您認為媒體在股市禿鷹案上,扮演了何種角色?恰不恰當?